国税发200830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06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

2、得税税负基本相当。、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

3、合。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负。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不全,难以查账的;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法

4、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

5、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第五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可以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同时采用两种以上

6、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X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X应税所得率第七条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

7、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行业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3-10制造业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交通运输业7-15建筑业8-20饮食业8-25娱乐业15-30其他行业10-30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

8、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式二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

10、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第十四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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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税发[2008]30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莁国税发[2008]30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芆芅蒂颁布时间:2008-3-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葿罿肅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中华会计网校袂莈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https://www.taodocs.com/p-227152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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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366热点问题解答(全文)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第二条及其解读规定,按照《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说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企业https://www.99xueshu.com/w/qrzvi1sjinpy.html
5.2021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21.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7〕14号) 22.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 2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 24.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财会〔2014〕11号) 25.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https://www.gaodun.com/cpa/1147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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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云南旅游(002059)上市公告明细月13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 首日(即2013年12月13日)股价不除权。 三、发行对象名称及新增股票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世博旅游集团本次新增股份限售期为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6年12月13日。 http://vip.stock.finance.sina.com.cn/corp/view/vISSUE_MarketBulletinDetail.php?stockid=002059&id=1259387
9.会计视野法规库: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必须准确核算,否则税务机关可按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和应税所得应当分开核算,不能相互抵补”是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要求,准确核算也是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方式的基础,企业的核算应符合一贯性。如果企业采取上述方式进行避税,税务机关可根据国税发[2008]30号等文件精神采取核定https://law.esnai.com/mview/111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