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地税合并后,因税收征管规范的需要,有不少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可能需要改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建筑企业自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期间的以下三种收入如何处理:工程已完工且已经决算但未收工程款的处理;已经完工且未决算项目的收入处理;未完工的在建项目的收入成本处理。就以上三个涉税问题的收入处理技巧管总结如下。
(一)核定征收期间,工程已完工且已经决算但未收工程款的处理:开票给发包方按核定征收处理
(二)核定征收期间已经完工未决算项目的收入处理:改为查账征收前进行决算,按核定征收处理
1、建筑企业在税法上已经完工未决算项目的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定
3、建筑企业核定征收期间已经完工未决算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处理
通过以上建筑企业已经完工未决算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收入的确定分析可知,建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发生的已经完工未决算项目,已经发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基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的建筑企业,一般会计核算不健全,发生的成本支出都没有发票,大部分成本支出都是白条收据入账的考虑,在改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后,为了避免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建议建筑企业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改为查账征收前,务必与发包方进行工程决算,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按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处理。
(三)核定征收期间未完工的在建项目的收入成本处理:按核定和查账征收划段处理
实际中,建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的未完工的在建项目是指:已经完工的部分工程已经结算但未支付工程款或者已经完工的部分工程未结算,未完工的部分工程在建筑企业改为查账征收期间进行继续施工的项目。因此,对于核定征收期间未完工的在建项目的收入处理,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对于已经完工的部分工程已经结算但未支付工程款或者已经完工的部分工程未结算的项目,按照本文“(一)核定征收期间,工程已完工且已经决算但未收工程款的处理:开票给发包方按核定征收处理”和(二)“核定征收期间已经完工未决算项目的收入处理:改为查账征收前进行决算,按核定征收处理”中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