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改查账税务处理,资产范围以前年度适用包括自建计税依据如何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17号公告的”资产“理应按实施条例的规定来理解,不应仅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还应包括长期待摊费用、存货等。如17号公告规定是指向特定的资产,应在文件中明确,不能根据17号公告第四条的第二点来推导只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毕竟第二点只是对折旧年限进行了明确。
计税基础的作用包括了转让、销售、视同销售、折旧摊销等,不仅仅指折旧摊销。
2021年开始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适用政策没有什么疑义,如果是2021年以前年度就已经核定改为查账,可不可以适用政策规定
我们认为可以,17号公告不是规定2021年及以后年度核定改查账的企业才能适用政策,而应是规定核定改查账的企业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可以适用这个政策的规定。
3、改为核定征收方式以前年度购置的资产如何处理
4、是否包括自建的资产
17号公告明确是购置的资产,不应包括自建的资产。
5、计税基础的依据包括哪些资料
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上述资料不能只凭一项就作为计税基础的依据,应配套使用。
企业不应期望编造一份虚假合同来达到弄虚作假的目的,只凭一纸合同难以证明真实性,应提供充分、真实的证据包括购置资产的合同、资产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作为计税基础的依据。
6、盘点盘账并收集资料留存
7、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资产如何处理
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两种征收方式。那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资产要如何处理呢接下来就由申税小微带领大家来了解一下。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随着纳税人核算水平提高,不少核定征收的企业已经改为查账征收。那么,查账征收企业,固定资产是如何进行折旧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关规定(适用于所有行业)
一次性扣除
申税小微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资产又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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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举例说明
某企业2020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2021年度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2020年9月,该企业购买小汽车一辆,取得机动车发票。该企业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4年对该辆小汽车计提折旧,对剩余年限(3年9个月)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2012年10月的解读——
核定征收转变为查账征收有关税务政策衔接处理规定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对违反规定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开展核定征收的现象进行了清理整顿,一些地区核定征收面明显降低。在清理过程中,部分原来采取核定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转变为查账征收企业,由此涉及相应的衔接问题。
目前,核定征收企业绝大多数是采取按经营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的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由核定方式转为查账征收,其在核定年度已经确认的经营收入,通常不涉及税务方面的衔接处理。但是对于部分行业来说,由于会计与税法在确认收入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纳税申报时,不能简单地按照改为查账征收后的会计账面数字确认收入、成本,而需要进行相应的衔接调整。
案例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0年初成立,注册地点位于市区,当年采取核定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1)2010年2月,开发某住宅小区。该项目于2011年12月底完工,总计可销售面积为50000平方米。
(2)2010年,销售住宅10000平方米,取得预售收入10000000元,并按规定缴纳了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2011年,甲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其将剩余的40000平方米住宅全部售出,当年会计账面结转收入50000000元(含上年预收款转入的10000000元)、销售成本30000000元(为该项目全部的开发成本)。
为简化处理,假设甲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应税所得率为20%,不考虑土地增值税。请问,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后,甲公司在计算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如何确认当年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会计处理
(一)2010年度
1.取得预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10000000
贷:预收账款10000000。
2.按照税法的规定,甲公司取得的预售收入,应缴纳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应缴营业税为10000000×5%=500000(元)。
应缴城建税为500000×7%=35000(元)。
应缴教育费附加为500000×3%=15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35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15000
贷:银行存款550000。
由于该项目当年尚未完工,相应的已缴税金及附加不转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3.按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为10000000×20%×25%=500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二)2011年度
1.开发产品完工,结转销售收入,
借:预收账款等5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000。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000
贷:开发产品30000000.
2.2011年计算营业税时的销售(预售)收入为40000000元。
应缴营业税为40000000×5%=2000000(元)。
应缴城建税为2000000×7%=140000(元)。
应缴教育费附加为2000000×3%=60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140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60000
贷:银行存款2200000。
年底开发产品已完工,结转营业税金及附加。此时,“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的余额分别为2500000元(500000+2000000)、175000元(35000+140000)、75000元(15000+6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7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175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75000。
3.甲公司在计算201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时,收入、成本、税金及附加的确认。
(1)销售收入
2011年,虽然会计上结转销售收入50000000元,但其中包括2010年度的预售收入10000000元,由于10000000元已于2010年在税务处理上确认了收入,并按核定方式下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所以2011年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为50000000-10000000=40000000(元)。
(2)销售成本
(3)营业税金及附加
虽然2011年会计账面上结转税金及附加2750000元,但其中有550000元是由于2010年预售收入产生的,这部分税费在计算2010年核定的企业所得税时已作考虑,因此,不能在2011年进行重复扣除。2011年应确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为当年取得的收入40000000元所对应的应缴税金及附加2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