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的税收规定,是否依然适用于十年后的社会发展水平
其中有一点便是,针对十年前的税收规定已经不能适用于十年后的社会发展水平,应该提高中奖纳税起征点或调低税率,以降低中奖所得税。
货币价值改变税收标准应与社会发展同步
彩民『纵横四海』设问,10年前的“一万元”和10年后的“一万元”是否还能等同答案显而易见。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货币价值已经发生巨大变化,这一点“地球人都知道”。
彩民对税收的调整意见是:抬高中奖税收起征点,从1万调高至十万,或降低税率,从20%调至10%。>>您认为如何调整更加符合目前彩票业的发展
税收标准存在漏洞少中1块钱多赚两千元
原征税通知规定“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按20%的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彩民摆了个事实:中奖1万元需缴20%个税,实际中奖得8000元;但是中奖9999元则获得全额奖金不缴分文。讲的道理是:少中1块钱相当于多赚2000元,漏洞显而易见。
税收标准应与时俱进
我本人认为,中奖税收标准十年不变的确是有不合理的地方。近年来国家一直在强调“要与时俱进”。经过十年的社会发展,彩票税收也的确应做到与时俱进。某些滞后的规定,很可能会打击彩民的参与性。
对于这一点我表示完全认同,按我总结中奖的经验,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真正的彩票爱好者,尤其是足彩爱好者,的确是在进行智力游戏,中奖,需要相当多的技巧,并非“偶然”可以“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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