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国家税收,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国家在税收征管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在税收征管方面,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管理监督不到位。取消税务专管员后,由于把实行专管员管户向管事制度转变简单的理解为取消专管员,形成了管理环节的空位和断层,使税务机关失去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二是注重了集中征收,优化服务,片面强调以查代管,形成了管不细、查不全、征不足、处罚难、效率低的状况;三是征管格局中的四个系列以及各职能部门间协调不好,各自为政,多头指挥,不通信息,相互扯皮,互相推诿,导致税收征管全过程运转不正常。
第二,管理手段应用不到位。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本身还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要求,信息传递不通畅,影响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数微机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有关信息,因而计算机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征纳情况;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征管业务规程,无法对征管信息进行微机处理。
由于上述征管不利,最终影响税源,不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当前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建议
1.武汉市江汉区个体税收征管现状
2018年7月,江汉区税务局响应国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原武汉市江汉区国家税务局、武汉市江汉区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从经济体体量来看,武汉市江汉区属于较发达地区,税收主要以商业为税源,税源结构复杂。2018年,合并后的江汉区税务局共完成区级全口径收入236.34亿元,较上年增长2.4%,增收5.55亿元。其中个体税收完成1.59亿元,仅占全年总收入的0.67%。江汉区辖区内总机构53个,累计截至2019年9月,辖区正常户管155056个,其中单位纳税人35805个,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含报验、临时户等)119251个。个体征管户数占总体征管户数的76.9%。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月销售额3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截至2018年末,个体核定征收仅3666户,应纳税所得额1.59亿元。从人力资源配置看,江汉区税务机关编制2000余人,其中负责个体税收管理的共计不超过300人,占总人员的15%左右,却负担着全区155056户纳税人的征管工作。
2.个体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问题
2.1个体税源遍布辖区,点多面广,税源分散
以江汉区为例,辖区内包括民族、民权、花楼、水塔、满春、前进、民意、新华、万松、北湖、唐家墩、常青、汉兴13个街道办事处,108个社区居民委员会,面积虽只有不足30平方公里,其中个体工商户总量却达到119251个。正是由于这种高度密集的分布方式,消费者支付的金额被大幅度分摊,江汉区达起征点的商户只有3666户,2018年个体税收入库仅为1.59亿元。
2.2个体税收容易被忽视,征管力量不足
个体户的税收征管状况复杂,但在实际执行管理的过程中,通常对个体税收的重视不够。以江汉区为例,119251户个体工商户仅由不足300名税收管理员进行管理,征管力量与工作繁重程度存在严重不协调。
2.3税收起征点政策带来的临界点矛盾
2018年,以3万为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优惠政策被批准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这一政策下,个体工商户月营业收入只要超过3万元就必须全额征收,而只要低于3万元就完全减免。这就给营业额处于临界点的商户带来巨大压力,甚至可能促使其做出谎报、瞒报等逃税漏税的行为,损害个体税收的社会公平性。
2.4居民纳税意识薄弱,缺少刚性执法手段
个体工商户业主普遍存在逃避纳税的心理,甚至有部分个体业主坚决不予配合,税务机关又缺少刚性执法的力度,这直接导致漏征漏管的现象。
3.解决的方式
3.1充实个体征管力量,提高对个体税收重视程度
一是通过划分属地,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配合进行定期巡查,分散征管压力;二是定期轮岗,发挥业务精通的税务骨干力量,为改善税收征管情况集思广益;三是根据巡查结果动态划分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类别,及时做出针对性的征管办法和措施,刚柔并济的实现税收征管目标。
3.2实行动态核定征收,听取民意和市场情况
一是按季度划分税收申报区间,实行动态管理。缩减定额征税申报区间,将一年一征收改为一季一征收,价格水平参考市场平均价格水平波动情况,区分淡旺季。二是听取民意,实行税收标准与市场价格挂钩的制度,定期核定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按实际情况调整定额征税额。
3.3多方联控,协调合力,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维护正常的税收及市场秩序
注释:
[1]邻水县国税局课题组.国地税合作探究提升个体税收管理成效路径[N].四川科技报,2017-12-06(002).
但是,事实上,要想堵住各地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缺口难度极大。早在1993年我国酝酿税制改革前,中央便已经出台了严禁各地擅自减免税收的措施,把税收减免权集中在中央和省级政府手里。但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滥减免税收的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止,一些地方政府从扶持本地企业和吸引外资的角度出发,仍在出台减免政策。许多地方政府在减免企业所得税上做得貌似合法,这些操作手法比较难以查处。而利用税法的不严密性钻空子,出台一些事实性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更加难以查处。政府已经认识到在减免税中的确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地方越层减免,中央地方衔接不平衡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对税收体制的变革来从根本上根除这一现象。
二、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政策现状
三、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政策设计
四、结论与启示
(一)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不明显
近年来,国务院以改革试点的方式相继审批成立了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和福建海峡蓝色经济示范区,各试点地区都有相应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海南作为经济特区,获得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待加强,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在进行南海开发的特殊条件下,缺少相应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二是离岛免税政策实行3年多来,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可以进一步提高免税额度,减少限制条件,扩大政策效果;三是尚未充分发挥海南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的效用,仍然存在南海石油税收与南海脱离的局面。
(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形式较为单一
当前针对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多采用直接的税收优惠形式,间接的税收优惠较少,针对性不够强。直接的形式主要包括增加应纳税额扣除、适用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直接减免。虽然直接的税收优惠对经营期限不长、投资规模较小的企业支持效果明显,但是对经营周期长、投资规模大的企业支持助推作用就大为下降。因为直接的税收优惠重点在于企业经营后的事后优惠,而事先对企业的鼓励支持不明显。例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一投产就盈利的企业能够立刻享受到所得税政策优惠,但是非盈利企业就陷入了享受不到税收优惠的尴尬境地。特别是发展海洋经济,港口建设、大型造船业、海洋油气业都是重大的设施项目,普遍具有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的特点,直接的税收优惠形式难以发挥政策效果。相对直接的税收优惠形式,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中更好操作,政策也更具稳定性。
(三)尚未构建出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来服务海洋产业发展
二、国外可供借鉴的海洋经济税收政策
美国、英国、挪威、韩国、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海洋经济较为繁荣,他们经过多年的发展都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税收政策,在海洋基础设施建设、海洋科技创新、海洋岛屿发展等方面有力支撑了海洋经济的发展。在国外海洋经济发达国家的税收政策实践中,有以下四个方面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一)根据本国海洋经济的特点采取差别化的税收政策
各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市场结构等方面的诸多不同,政府对于发展本国的海洋经济采取侧重点不同的税收政策。美国、英国等欧美国家希望尽快占领海洋经济的科技制高点,发展海洋经济的重点是海洋高新科技创新和高附加值的海洋制造业,如海洋生物制造业。韩国、日本等国的重点在于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于港口建设和造船业这些方面。
(二)完善税收政策来助推国家的海洋战略
海洋方面的基础设施具有融资数额大、投资周期长的特点,再加上港口建设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战略性,因此海洋经济的发展需要各国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政府要充分发挥引导、促进作用。从国外的政策实践我们可以发现,税收政策支持是主要的手段,主要是因为:一是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政府较少的直接参与市场活动。我国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强调,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税收政策来调控,既避免引起纳税人的反感,也有利于在竞争中培养出更强的企业。二是市场对税收政策的调整较为灵敏。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有一套较为完善的运行制度,市场主体对国家税收政策的出台有很强的敏锐性,企业会依据税收政策的有利导向进入港口、海洋交通、海岛发展等行业,促进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
(三)税收政策需要配合其他政策协调发挥作用
三、促进海南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积极争取发展海南海洋经济的税制综合改革试点
1.积极争取适当的税收管理权限,形成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在税收政策优惠大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特产税、关税等领域,由中央出台统一的规定,各级政府按规定执行。在不违背中央统一优惠政策的前提下,海南省应该根据海南经济和产业的发展实际,制定符合海南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针对琼海万宁等地的远洋捕捞业;三沙的海水淡化等高新技术产业;三亚发展的高端滨海旅游业,都需要适合海南省情的税收优惠政策。
2.进一步发挥离岛免税的政策效果。在2011年4月正式实行离岛免税政策以来,海南机场免税店的累计销售金额已达89亿元,取得了很好的政策效果。免税购物已经和自然景观、气候环境成为了吸引岛外游客来国际旅游岛体验的三大重要旅游要素。下一步应在海棠湾免税中心建设完成的基础上,不断创新离岛免税业务流程,提升免税额度,增加免税中心内部的竞争,更好的发挥离岛免税政策的效应。
3.争取资源税改革的试点,扩大征收范围,改革税率。为了在发展海南海洋经济的过程中做到“绿色崛起”,应争取在海南试点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培育海洋资源的新税源,既增加税收收入,又强化海南省政府对海洋资源配置的能力。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由销售使用数量转变为开采数量,避免企业对海洋资源的掠夺性开发,确保南海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将南海的油气资源转化为优质税源。海南省2013年成立海洋石油税务局后,要尽快开展好税收征管工作,特别是落实南海海域企业的税款属地征收。在资源税具体分配方面,可以参照新疆模式,将南海石油资源产生的资源税部分留存海南,一方面促进南海油气资源的进一步开采,一方面建立环保及突发事故处理基金,为处理可能发展的原油泄露事件提供资金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促进海洋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制定发展海洋经济的优先产业目录,对优先产业给予税收支持。结合海南海洋经济发展的实际和未来规划,对涉及南海油气资源开发、海洋生物制药、海水综合利用、海洋灾害防治、高端滨海旅游项目等列入优先产业项目,减按15%征收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尽快出台涉及三沙市发展的海水淡化等战略性高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风险投资公司在上述领域的投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进行海洋风险投资盈利后,将盈利用于海洋经济扩大再投资的,可退还其先前投资利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降低海洋高新技术企业的宏观税负。海南要努力做到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将投入到海洋科技创新的经费比重提至海洋经济总产值的1.5%以上。将海洋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以下作为税收政策的目标,允许海洋高新科技企业生产盈利的前三年,按规定提取的风险补偿金(按当年利润的3%至5%)能够进行税前扣除。企业为了转型升级购置设备,应参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专业设备优惠政策,按照投资额度的10%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免,当年抵免不完的,允许企业将税款流转至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进行抵免。
(三)进一步完善发展海洋经济要素保障的税收政策
1.用税收政策鼓励涉海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完备的基础设施是发展好海洋经济的基础。建议对跨海大桥、港口码头等基建项目和潮汐发电、海岛通讯、海水淡化等涉及海洋经济的项目,自其投资运营的第一年起,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用税收政策鼓励海洋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适当扩大海洋科技研发经费的列支范围,科研人员的日常费用可以统筹计入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针对海洋科研机构的专利租赁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专利所有人按合同提供自有专利所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用税收政策吸引海洋经济的高端人才。建议针对海洋科学技术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政策优惠,可以将3500元的免征额度适当提高,对海洋方面的研发成果免征所得税。用专项补贴的形式鼓励企业引进在海洋领域有杰出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在培养人才方面,应当鼓励个人提升自身素质的投资,对个人教育的费用准予抵扣。
四、在实施税收政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政策的顶层设计有利于海南海洋经济的发展,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做好税收优惠政策产生效率与公平问题的分析工作
在海南推行每一项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必然会对政府的财政收入造成影响。因此,要在政策推行前做好充分的成本分析,尽量减少政策推广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
(二)避免各地区在税收优惠政策推行中的攀比和滥用
各地要结合自身的发展实际运用税收政策,不能为了招商引资推出过度优惠的政策。如果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会扰乱税收的秩序,长远来看对海南海洋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