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2018-07-05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3.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4.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5.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6.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2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11〕94号)要求,现就调整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行业备注征收率

工业货物生产、加工、修理1.8%

商业货物批发及零售1.3%

建筑安装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1.8%

娱乐业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等2.7%

饮食服务业饮食业及其他服务业1.7%

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客运、装卸搬运等1.5%

其他行业文化体育业及其他上述未列举的行业1.7%

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1.0%

二、实行核定税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减核定税额。

三、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06〕39号)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印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11年8月31日封发

打印:陈沁校对:所得税科高建刚

附件3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为规范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5〕8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确定如下:

一、确定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如下:

行业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

建筑业8%

房地产开发业8%

饮食服务业8%

娱乐业20%

其他行业10%

该应税所得率适用于采用非“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缴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所附“税率表二”计算应纳税额。

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只适用于采用“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3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主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抄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科承办办公室2015年8月31日印发

附件4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税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纳税人应分别于当年6月1日至15日申报缴纳上半年税款、12月1日至15日申报缴纳下半年税款。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梧地税发〔2009〕128号)废止。

附件: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

2016年12月1日

分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承办

办公室2016年12月1日印发

附件5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土地增值税征收率为5%。

(三)以上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适用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个人房产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不含税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房产税征收率为4%。

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不含税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2%,房产税征收率为4%。

3.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不含税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房产税征收率为4%。

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不含税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房产税征收率为4%。

四、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30日

主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科承办办公室2017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6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确保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税收征管工作的合法性。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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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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