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五)《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0号)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
(十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四项简称36号文
(十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第三条简称39号文
(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简称17号公告
(十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简称47号文
(二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简称68号文
(二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简称8号公告
(二十二)《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简称140号文
二、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有:(8条)
1、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68号文)
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47号文,68号文)
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47号文)
三、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有:(31项)
1、非学历教育服务(68号文)
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36号文附件2)
4、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36号文附件2)
6、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36号文附件2)
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36号文附件2)
8、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36号文附件2)
9、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36号文附件2,17号公告)
10、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36号文附件2)
15、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6、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7、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8、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9、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0、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1、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2、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3、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财教〔2014〕56号)
24、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26、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28、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8号公告)
29、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40号文)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