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个性化税务服务政策指引(建筑产业篇)
目录一、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还二、允许抵扣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三、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四、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五、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七、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所得税征收管理八、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九、阶段性下调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十、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十一、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十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附征税费扣除十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按2017年度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十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十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减缴、免缴政策十六、税收协定十七、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十八、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十九、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本指引仅供参考,适用时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为依据。
一、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还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全部纳税人。
【政策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执行期】
2019年4月起。
【政策依据】
二、允许抵扣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三、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提供境外建筑服务的纳税人。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长期。
四、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自行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申报,不再实行备案制,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备查即可。
五、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
所有纳税人。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2018年1月1日起。
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新购进固定资产的企业。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对全部制造业领域的企业201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全部制造业领域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采取加速折旧。
七、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所得税征收管理
省内跨市、市内跨县(市、区)经营的建筑企业项目部,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按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未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
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按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按照《茂名市国家税务局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茂名市国家税务局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按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
自2018年6月15日起,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执行广东省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
自2019年4月23日起,市内跨县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执行茂名市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茂名市国家税务局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八、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所有企业。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自2018年1月1日起。
九、阶段性下调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阶段性下调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6.5%下调0.5个百分点至6%执行。
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茂医保规〔2019〕1号关于阶段性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