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下列纳税人:
1.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上述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四)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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