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江西北路,南至海宁路,西至河南北路,北至武进路。(具体地址另行公布)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虹口区17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7日
《虹口区17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
《虹口区17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于2019年4月25日公布,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方案征求意见情况
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5月25日征求意见期间,区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召开了多场居民座谈会和由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居民代表及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各方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意见。现将通过各种形式收集到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意见较为集中的事项,整理归纳如下:
(一)关于房源:提供的安置房价格高,要求增设30-50万/证的购房补贴;要求提供现房,且老年人有优先选购权等。
(二)关于补贴及奖励:要求提高均衡实物安置补贴及临时安置费补贴标准,要求提高户口迁移奖、按期搬迁奖等奖励标准,要求增设促签促搬奖等。
(三)其他:要求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应参考邻区被征收房屋价格,要求提高折算单价等。
二、方案修改情况
(一)增加两处房源,即在原有松江南站基地、奉贤南桥基地和彩虹湾等3处房源的基础上,增加浦东新区曹路南拓展基地和嘉定城北基地房源。
(三)调整折算单价。调整本地块的折算单价为21,500元/㎡。
具体内容见修改后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虹口区17街坊房屋征收范围公告
虹口区17街坊房屋征收四至范围为:东至江西北路,南至海宁路,西至河南北路,北至武进路。具体地址为:
江西北路353-463号(单号),429弄(全部);海宁路562-578号(双号),570弄(全部),590弄(全部);河南北路344弄(全部),368弄(全部),426弄(全部);武进路497-567号(单号),521弄(全部),569弄(全部)。
虹口区17街坊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三)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四)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86号);
(五)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经沪府发〔2017〕30号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
(六)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经沪建法规﹝2016﹞664号延期至2021年6月30日);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由政府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虹口区17街坊东至江西北路,南至海宁路,西至河南北路,北至武进路。(具体地址另行公布)。
四、征收补偿主体及计户标准
(一)征收主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
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三)被征收人
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公有房屋承租人
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五)计户标准
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本方案中所指的户,均指按上述计户标准认定的户。
(六)货币单位
本方案中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五、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认定
(一)房屋类型的认定
以公房管理资料记载的房屋类型为准。
(二)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公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如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换算成建筑面积:
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为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独用居住部位的面积(使用面积)。厨房(灶间)、备餐室、厕浴室、壁橱、箱子间、走道、晒台、阳台、天井、楼梯间等部位的面积不得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但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
2、私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三)非居住房屋界定及建筑面积的认定
1、非居住房屋的界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改为非居住用途的,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5)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未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改为非居住用途,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6)市、区劳动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市、区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的《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私有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有房地产权证的房屋,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筑面积为准。
3、公有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签订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以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说明:本方案所称的建筑面积,除有特别规定外,均指按本条办法认定的建筑面积。
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一)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对象和补偿标准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本款下列公式计算被征收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后,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与房屋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以下补偿:
1、私有居住房屋
对被征收人的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100%+价格补贴。
2、公有居住房屋
对被征收人的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20%;
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
本地块被征收居住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增加套型面积补贴。经区人民政府决定,每证补贴面积为15㎡建筑面积。
【注解】:
评估价格=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如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评估均价标准,由评估公司将地块内所有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评估总价除以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后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地块内公布。被征收居住房屋评估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评估均价不受其影响)。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
本地块价格补贴系数为30%;评估均价另行公告。
(二)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对象和补偿标准
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以下补偿:
1、市场评估价格
(1)私有非居住房屋
对被征收人的市场评估价格为:被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100%。
(2)公有非居住房屋
对被征收人的市场评估价格为:被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20%;
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市场评估价格为:被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80%。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按以下公式进行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10%×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七、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残值补偿
按规定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给予残值补偿,但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给予残值补偿:
(一)以下情形的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经公示后,以居住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残值补偿面积给予残值补偿(没有居住建筑面积的,以本地块居住房屋评估均价乘以残值补偿面积给予残值补偿):
1、房地产权证中有记载但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位,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独用晒台搭建、独用天井搭建等;
2、租用公房凭证中有记载但不记载为独用租赁部位,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独用晒台搭建、独用天井搭建等;
3、未记入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但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独用晒台搭建、独用天井搭建等。
上述情形有面积记载的以记载的面积作为残值补偿面积,没有记载的以实际丈量结果作为残值补偿面积。上述情形中涉及的阁楼,按照高度分别计算残值补偿面积:高度在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丈量结果作为残值补偿面积;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丈量结果的1/2作为残值补偿面积;高度在1.2米以下的部分,不计算残值补偿面积。
(二)其余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按实测面积乘以600元/㎡给予残值补偿。
说明:按本条第(一)、第(二)项规定计算所得的残值补偿与本方案第十一条签约搬迁奖励办法中规定的特殊面积签约搬迁奖之和低于40,000元/证的,按40,000元/证给予补偿。
八、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确定后,对按规定条件和计算标准折算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在折算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时,应将居住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和非居住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合并计算。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本地块的折算单价为21,500元/㎡。
区住房保障中心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居住困难户折算公式,对居住困难户进行认定,并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及其人数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在15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对没有可比性的特殊居住困难户,由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会同第三方公信人士、居民代表等组成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并将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居住困难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所得包括保障补贴,按照《细则》规定,属于被征收人所有,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九、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及购买办法
产权调换房源及购买办法见《虹口区17街坊产权调换房屋选购办法》。
十、签约搬迁补贴办法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除外)
(一)临时安置费补贴
1、选择购买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自行过渡。自办理被征收房屋交房手续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日止(按月统计),按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月80元/㎡的临时安置费补贴,每月补贴低于4,000元/证的,按4,000元/证计。如因故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的,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2、凡在签约期内或签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签约并搬迁的,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补贴,计算标准同上。
(二)居住房屋各类补贴
1、居住房屋装潢补贴
被征收居住房屋按500元/㎡建筑面积给予装潢补贴。
经评估的,以评估结果进行补贴,不再按500元/㎡建筑面积的标准进行补贴。
2、居住房屋搬迁费
以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补贴15元/㎡;低于700元/证的,按700元/证计。
3、居住房屋家用设施移装费
4、均衡实物安置补贴
征收居住房屋的,对选择全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按15,000元/㎡×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均衡实物安置补贴。不足600,000元/证的,按600,000元/证计。
(三)非居住房屋其他补偿及自购房补贴
1、非居住房屋其他补偿
对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内的装饰装修、设备搬迁和安装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等,按照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500元/㎡的补偿,低于100,000元/证的,按100,000元/证计。
2、非居住房屋自购房补贴
被征收房屋为居非兼用房屋(指既有居住部位,又有非居住部位)的,给予非居住房屋自购房补贴150,000元/证,同时按照非居住部位建筑面积,给予10,000元/㎡的补贴。
被征收房屋全部为非居住房屋的,底层部位给予28,000元/㎡的补贴;其余部位给予18,000元/㎡的补贴。
十一、签约搬迁奖励办法
(一)居住房屋奖励标准
1、居住房屋签约面积奖
以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奖励1,000元/㎡。
2、签约比例奖
签约期内签约率达到85%的,对在签约期内签约的奖励120,000元/证。
签约期内签约率达到90%的,对在签约期内签约的再增加奖励20,000元/证。
签约期内,签约率达到90%以后,签约率每增加1%,对在签约期内签约的再增加奖励6,000元/证。
签约期内,签约率达到95%以后,签约率每增加1%,对在签约期内签约的再增加奖励10,000元/证。
说明:
(1)签约期结束后,在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前签约的,不享受上述签约比例奖,仅给予奖励60,000元/证。
(2)签约后未在签约期结束后60天内搬迁交房的,不享受上述签约比例奖,仅给予奖励60,000元/证。
3、按期搬迁奖
4、早签早搬加奖
说明:上述搬迁奖励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并办理被征收房屋移交手续后按本方案规定结算。
5、特殊面积签约搬迁奖
6、居住房屋签约搬迁证照奖
7、促签促搬奖
选择购买本地块提供的就近地段房源,且在签约期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300,000元/证给予促签促搬奖。
选择购买本地块提供的大基地房源,且不再选购就近地段房源的,按400,000元/证给予促签促搬奖。
8、签约搬迁计息奖
9、户口迁移奖
(二)非居住房屋奖励标准
1、非居住房屋签约面积奖
以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奖励5,000元/㎡。
2、非居住房屋签约证照奖
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内办理了营业执照并继续有效的,给予每证奖励100,000元。
3、签约比例奖
同居住房屋奖励标准。有居住部位的不再享受。
4、按期搬迁奖
5、早签早搬加奖
6、促签促搬奖
选择货币补偿,且在促签促搬奖期内签订全货币补偿协议并不再对协议进行调整变更的,按300,000元/证给予促签促搬奖。促签促搬奖期结束后签订全货币补偿协议的,不再享受促签促搬奖。
有居住部位的不再享受。
7、签约搬迁计息奖
同居住房屋奖励标准。
(三)居非兼用房屋奖励标准
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按照居住建筑面积和非居住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各项奖励,按证计算的奖励不重复计算。
说明: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或司法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本条(一)至(三)项奖励。
十二、其他事项
(一)关于房屋征收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除本市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协商、投票或摇号等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关于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签约期限、生效条件、履约约定等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按照本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
1、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
(1)私有房屋由其产权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产权人死亡的,由该私有房屋的继承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继承人有多人的,可以协商委托确定签约代表。
(2)公有房屋由其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公有居住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者死亡的,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①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的,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协商变更承租人,变更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②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由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自行协商确定承租人,确定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3)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确定后,应由签订主体本人签订补偿协议;确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签订的,可以委托他人签订,但必须提供委托和被委托双方签名盖章的书面委托书或办理公证的委托文书。
(4)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或委托书,导致补偿错误造成损失的,有关当事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2、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
3、补偿协议的生效条件
签约期限内,本地块签约户数达到本地块总户数的85%时,补偿协议生效。签约期限内,本地块签约户数未达到本地块总户数的85%的,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终止执行。原则上五年之内不再安排旧区改造征收工作。
4、补偿协议的履行
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
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未按期搬迁,经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催告仍不履行搬迁义务的,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解除已签订的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
(三)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处理办法
1、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补偿决定的司法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或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持补偿决定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关于搬迁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负责将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迁出。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未迁出的,视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
(五)关于费用的结算与发放
房屋征收部门按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限进行结算(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款一并结算)并支付补偿款。
(六)征收实施单位
本地块征收实施单位为上海市虹口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七)企事业单位非居住房屋的征收补偿
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内,产权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为单位的工厂、办公楼、商铺、公共设施等非居住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见《虹口区17街坊企事业单位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八)附件
1、《虹口区17街坊产权调换房屋选购办法》。
2、《虹口区17街坊企事业单位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01
附件
虹口区17街坊产权调换房屋选购办法
一、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
(一)本地块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见下表:
房屋所在地区
房屋单价(元/㎡)
就近地段房源
本区彩虹湾
49,800
大基地房源
松江南站基地
20,100
奉贤南桥基地
18,700
浦东新区曹路南拓展基地
31,100
嘉定城北基地
22,400
(二)说明:
1、以上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单价均为房屋建筑面积均价,每套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和价格等具体信息见本地块房源公示栏。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其室号和建筑面积以房屋交付使用时的室号和建筑面积为准。
2、购买的产权调换房屋总价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含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之间的差价由征收双方按实结算。
4、签约期后,本地块未被使用的房源由区人民政府统一调配。
二、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办法
(一)产权调换房屋的购买实行“一证一套”。
1、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认定为居住困难的,可按证购买的一套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型和面积,以居住困难人员人均22平方米为标准,在可供产权调换房屋中以相近的房型和面积进行选购。
2、被征收房屋处无居住困难人员的,可按证购买的一套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型和面积,以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标准,在可供产权调换房屋中以相近的房型和面积进行选购。
(二)购买产权调换房屋总价原则上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款(含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
(三)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四)实行“先签约、先选择、先购买”,购完为止。
(五)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确因居住困难需突破“一证一套”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须接受他处住房情况的核查。
居住困难人员的核查认定结果须在基地公示栏公示三天,无他人提出异议的,可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型和面积,以居住困难人员人均22平方米为标准,在可供产权调换房屋中以相近的房型和面积进行选购。选购结果须由区旧改指挥部、街道分指挥部及本基地负责人三人领导小组同意,并经居民评议监督小组批准,且在基地公示栏公示三天后方可实施;如有异议,经查实,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选购,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六)居住困难人员的认定时点为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七)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八)就近地段房源每证仅可选购一套。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居住困难的,不得购买就近地段房源。
(九)其他特殊情况按本条第(五)项的流程处理。
02
虹口区17街坊企事业单位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内,产权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工厂、办公楼、商铺、公共设施等非居住房屋的征收补偿,适用本办法。
一、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用途的认定和处理
企事业单位房屋的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房地产登记的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规划土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土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企事业单位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进行补偿。未经房地产登记的房屋,按照规划土地或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记载的用途进行补偿。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不得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进行补偿。
二、房屋的补偿标准
(一)房屋市场价格补偿
房屋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80%。
(二)设备搬迁和安置费用补偿
设备搬迁是指经清理拆卸、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后可恢复并继续使用的设备。除本款下列明确补偿的标准外,有需要补偿情形的,补偿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1、空调移机费:400元/台
3、热水器移装费:300元/台
4、宽带移装费:90元/台
5、有线电视移装费:330元/台
6、管道煤气移装费:200元/台
(以上均凭购买、安装发票办理)
(三)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费用的补偿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是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已合理置于房屋征收范围内,并在对应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的资产明细账目登记的设备。重置价格是指评估时点于公开市场重新购买该全新状态机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重新生产该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有需要补偿情形的,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搬迁期间因停产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具体公式为: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10%×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三、早签早搬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的5%。具体公式为: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200㎡(含)的,按被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5%×被征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大于200㎡以上部分,按被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合并计算。
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或被司法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早签早搬奖励。
四、签约搬迁补贴标准
(一)搬场费用的补贴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具体公式为:15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贴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
(二)装饰装修费用补贴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具体公式为:1,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装饰装修费用超过1,000元/㎡,并选择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可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如评估价格低于1,000元/㎡的,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三)未认定建筑面积残值补偿
未经房地产登记且未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建造的房屋的建筑面积,未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给予残值补偿。残值补偿的计算公式为:600元/㎡×测绘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有异议的,按造价的残值评估价进行补偿;如残值评估价低于600元/㎡的,按残值评估价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