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
一、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基本内容和我区近期房改主要任务
二、继续稳步出售公有住房,认真做好与原售房政策的衔接工作
我区住房制度改革几年来的实践证明,稳步出售公有住房,有利于搞活住房存量,加快回收资金,促进住房建设,也有利于加快租金改革步伐,引导居民消费,适应了居民购房置业的要求,因此要继续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在职副省级以上干部住房暂不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无房户。
实际售价根据住房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因素进行调整。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对于在《决定》出台以前按自治区方案关于部分产权的规定已经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已交预付款的),仍予以认可,但须按《决定》的规定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也可经购房人同意,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差额部分的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全部归个人所有(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二)。
对于在《决定》出台以前违反自治区统一政策规定低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应一律按自治区的方案予以纠正,再明确产权比例。
《决定》公布之后出售公有住房一律按《决定》规定的售房政策执行,自治区和各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和最低价一律停止执行。
要继续做好原售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要逐步理入职工工资或用于列支公积金。
三、全面推行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类似职工工资,属于个人所有并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资金。各市、县政府负责制定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定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算。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责权利一致的原则由专门的住房资金(含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四、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租金改革要考虑租售比价的合理化。租金提高的幅度和次数,要与售房价格从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的步骤相联系,也要与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物价指数控制目标统筹安排。
为推动新房率先进入住房新体制,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公有住房(含腾空的旧住房)的租金标准应高于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对新房实行新租作出具体规定,还可以对职工承担新房(含腾空的旧住房)交纳租赁保证金和认购住房债券做出具体规定。
租金调整后,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的优抚户等,实交租金超过个人合理部分已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继续实行减免补政策,具体办法如下:
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管理,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五、切实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尽快把房改归集起来的资金充分有效地用到住房建设上,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可继续执行自治区原房改方案和有关规定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具体减免项目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自定。
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加快住房建设步伐。凡是有条件自己解决职工住房的企业和单位,要继续大力推进集资合作建房。各市、县房改办和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已归集的单位住房资金的回拨工作,积极支持单位建房和集资建房,并做好政策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加快城镇危旧房改造和解决困难户的住房问题,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住房建设投资体制。
六、加强住房售后管理,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
只有建立完善的住房管理体系、方便的住房维修服务市场以及合理的住房服务价格体系并形成机制,才能解除购房职工的后顾之忧。
按照建立住房新制度的要求,各地可组建维修管理小组或管委会,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住宅区居民提供多层次、综合性和社会化的维修管理服务,逐步改变由各单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
职工按《决定》规定购买的住房,各项维修开支由产权人负担。售后楼房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利息(储蓄期间按银行规定的个人储蓄存款利息计息)用于支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产权人按各自占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发展便于交易的规范化房产市场和较为完善、周到的售后维修服务是促进出售公房的重要前提。职工购买公房,要办理住房产权过户和登记手续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抵押、继承所购住房,要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有关税费。要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和资产评估制度,尽快完善有关政策法规,把住房市场纳入法制轨道。
七、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加快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把房改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经济发展战略的重点之一来抓。房改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涉及到各个方面和各个部门,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一项政策性、理论性、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给其机构定级定编,并赋以相应的协调责任和决策权力。要有计划地进行干部培训,使房改有一支稳定的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过硬,作风扎实的干部队伍,防止不正之风和以权谋私。
企业房改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政府要为企业房改创造条件,积极支持企业开展集资建房,加快解决企业职工住房问题。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采取成立房产经营公司,或把企业住房委托给社会化的物业管理公司,或由本企业与其它企业、单位一起组建股份制的物业管理公司等多种形式,把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职能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加快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广大群众的支持是房改坚实的社会基础。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向群众讲明加快房改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实施步骤,注意针对群众中的思想认识问题做好解释宣传工作,提高城镇居民的住房商品化意识,积极参与住房制度改革。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统一政策,低价售房,变相增加优惠,挪用房改资金以及在房改中以权谋私等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各部门指定的有关房改的文件和配套政策颁布,须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会签同意,方能下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