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汇编15篇)

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那么,怎么去写论文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经济法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我国的房产税制度

我们都知道,税收的主要目的是为国家的财政增添收入,对市场的财富进行平衡划分,缩减社会贫富差距。我国的房产税制度已有了悠久的历史,大约有50年之久。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并向拥有该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征收相应款项的财产税。主要是针对生产经营型房屋进行征税,包括城乡居民居住的住宅房屋,计税的依据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从价计征,其主要是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以房产原值作为主要依据;一次最少减除10%,最多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另一种是从租计征,主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征税依据,即将房产租金收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自20xx年以来,如果个人居民房屋出租是按市场价格进行出租的,就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房产征税主要有两种目的,一是为政府的财政增添一些收入,二是通过房产税收可大范围地游走于各个房产市场环节当中,有利于对房产价格的有效控制;促进人们房屋交易、使用的合理性及公正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持续发展。其次,有助于对房产收益分配的平衡调节,对房产投机的有效控制,对房产合理利用的管理。再者,对房产市场的和谐、良好发展而言,房产税是一个有效的调和工具,是有效调节房产供给与需求比例相当的重要手段。

二、规范房产税立法

三、税收工具合理利用

房地产调控由于涉及的部门比较多,因此是一个综合的工程,各种调控措施之间有着密切关联,他们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因此,为了防止或避免调控措施互相冲突,造成其调控实际效果不佳,就要保证能够有足够充分的论证,明确房产税在房地产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一般来讲,对于纳税人,税收总是一种负担。税赋不论哪一种,其最后所起的作用都是推高商品的价格,并由最后的消费者来承担最终的价格。借助营业税和所得税来调控房价是管理层的主要手段,然而,这种方法不但没有达到调控房价的目的,反而起到了推高房价的作用。因此,为了避免这种盲目调控给房产税的有效调控带来运行障碍,以及不断推高房价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在开征房产税的同时,必须将房产交易环节的税收降低。

四、总结

总之,房产市场的根本是供求关系,建设资金的积累是地方财政在税收过程中的需要。为了促进房地产的开发建设工作有效实施和开展,可利用税收收入为一些住房困难的居民新建面向居民的中小户型住宅和廉租房,来解决他们这种生活困难问题,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就存在很多的争论,而关于经济法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即对经济法的具体定义更是众说纷纭。对经济法的定义在很大程度上表明我们对经济法性质的认识。究竟经济法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法是形式理性法还是实质理性法是自治型法还是回应型法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以为,经济法应当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而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性质则表明经济法具有显著的回应性,即经济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回应型法。经济法的回应性是经济法最为显著的特征。本文试对回应型经济法及经济法的回应性进行初步探讨,并以此窥探经济法发展的方向。

一、回应型法概述

关于回应型经济法,在此是借用了诺内特和赛尔兹尼克的回应型法理论。诺内特和赛尔兹尼克根据法制的进化过程与社会的变革之间的关系,把社会上存在的法律现象分为三类:“压制型法”“自治型法”以及作为法律变革和发展方向的“回应型法”。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三种类型的法与其说是历史发展的经验总结,毋宁说是按照理想型的方法建立的用以分析和判断同一社会的不同法律现象的工具性框架。笔者在此讨论经济法的回应性,认为经济法是一种回应型法,也并非强制性地将经济法归为某种法律类型,而是一种研究经济法的视角,或者说是解释经济法规则与规范的一个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视角。

关于什么是回应型法,伯克利学派的这两位学者在其著作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笔者看来,所谓的回应型法并不是简单的对社会现实的适应,而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有区别的、有选择的回应,这种回应并不是简单地为解决社会问题,而是对法律发展的开放性和完整性的两难抉择的一种缓解。换言之,法律的发展存在着开放性与完整性的冲突,法律的稳定性或者说法律机构的负责任性要求

法律的.完整性,但这却会使法律难以应对突发事件;而法律的灵活性又要求法律具有开放性,以解决各种事变和压力,但也会存在无控制地适应各种事变和压力的问题。

二、回应型经济法的特征

诺内特和赛尔兹尼克考察了回应型法的主要特征,同时指出,“虽然一些强大的力量极力使现代法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但产生的结果却是不可靠和不稳定的”。但这并不妨碍回应型法的发展方向。至于回应型经济法的发展是否也会产生不可靠和不稳定的结果,这是一个需要论证的问题,但并非本文的主旨所在。在对回应型法的主要特征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对回应型经济法的特征加以探讨,也许对于我们解决这个问题是有帮助的,同时对于窥探经济法未来发展的方向也有助益。

其次,经济法法律目标(目的)的存在使法律义务的服从更为灵活,进而创造并促进一种文明的民间公共秩序。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目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追求和目的,使得对经济法法律义务的服从更加灵活,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在服从义务并履行义务时更多地考虑目的的实现。这对于守法者法律意识的提高也有一定的作用。如此一来,对于克服共同体道德的地方观念,以及对公共秩序的危机采取一种以问题为中心的、社会一体化的态度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进而促进法律的文明化,或者说对于民间的公共秩序的文明化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再次,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取得了更多的灵活性和开放性,以及有选择的适应性,并促进了经济法法制的变革和发展。由于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很多有着很强的政策性,这对经济法的执法机构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的灵活性与开放性使得经济法执法机构获得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其可以在遵守经济法规则的前提下灵活地采取措施以应对突发事件,这对经济法执法机构的能力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提高经济法执法机构的能力,保证权力不被滥用,进而损害到公共利益,这又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解决的问题,而这对于经济法法制的变革和发展又会起到推动作用。

三、经济法具有回应性的原因

首先,经济法需要国家干预的性质决定了经济法具有回应性。经济法是为适应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形式。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需要国家干预”的提法本身就是一种限定,这种限定是放在经济关系的动态性以及干预环境的复杂性之上的。这种经济关系的动态性以及干预环境的复杂性就决定经济法必须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适时的回应,在经济法的执法过程中充分发挥灵性,以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而且这种干预要求必须在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时国家才进行干预,这对经济法如何有选择的回应社会现实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这种干预并不是随意的干预,而是在法律所确立的形式之内的干预,这无疑也是内在于经济法回应性中的法律的稳定性所要求的。

其次,经济法的现代性也决定了经济法具有回应性。关于经济法的现代性,有学者曾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考察。经济法的现代性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重要特征。经济法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其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以及在制度构建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现代性要求经济法具有回应性,以适应经济法的发展,显示出经济法在推动法学发展方面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价值。

最后,经济法的实质化发展趋势也决定了经济法应当具有回应性。从韦伯之后,关于法律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探讨一直持续着。关于经济法究竟是实质理性法还是形式理性法,曾有学者对此专门研究过。笔者在此并不是表明一种明确的支持其中一种观点的立场,而是欲从中得出对本文有益的启示。经济法的实质化趋势主要体现在法律内容的更多标准性、法律推理的更显实质性、法律职业的更趋复合性以及法律机构的更少官僚性。輥輯訛经济法的这种实质化的发展趋势不仅内含了经济法回应性的要求,而且“经济法本身代表了一种新的法律模式,体现了一种新的法律发展的方向”,这种新的法律发展方向也正是与回应型经济法的发展方向一致,显示出了经济法的回应性特征。当然,对于经济法实质化所面临的风险,仍然是可以通过更有效率的制度设计来平衡经济法目的的权威性和经济法秩序的完整性,以确保回应型经济法的发展。

四、结语

虽然对回应型经济法的研究还不够成熟,甚至有学者否认经济法是一种回应型法,但这并不能否认经济法从自治型法向回应型法的转变和迈进。经济法本身所具有的回应性对回应型经济法的发展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经济法的发展也应当回应社会经济变革的内在需求,在向回应型经济法的迈进过程中努力探寻我国经济法发展的合理化进路。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形成机制分析

经济法主体行为具有的放大效应取决于增量财产权中的运行规律。因此以下从三个方面对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形成机制进行深入分析。

(一)尺度效应

在决定事物的性质中最重要的标准是事物规模,这一过程是对尺度效应的有效定义,它影响着事物之间运行的规律变化。增量财产权是为了增加其利润及财富,忽视自身的一些消费需求,因此其产量以及产能都得到了进一步的提成,并且此量累积到规定程度,则事物性质会开始发生变化,从而促进了尺度效应所产生的作用。

同时尺度效应所产生的作用中最为明显的表现是规模效应。规模效应包括了多个方面,即生产、消费、产品等。随着我国大型企业越来越多,其生产规模也急剧加大,就生产规模而言,可将生产的效益提高,对成本进行降低,但如果生产的某一个环节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所产生的影响及后果不大规模的。同时也会导致消费以及产品的规模效应等出现放大效应的问题。因此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对人类的经济生活有着重大的影响。

(二)乘数效应

(三)社会分工合作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对经济法的影响主要在基础理论以及集体制度方面

(一)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影响

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不仅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形成具有影响,同时对其未来的发展造成了深刻的影响。

1.社会本位思想

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本位思想,可将社会本位思想简单解释为社会的公共利益均受到法律的保护,经济法主体行为对它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随着现代工业的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人类对市场的各种环境均出现了相互依赖的现象,并且个人要借助并依赖他人的条件来对自身的经济行为进行仔细选择,同时他人对经济行为的选择也要依靠个人所作的选择。因此促进了不同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关系的变化,其利益之间的结合以及相互之间的影响力非常紧密,社会公共的利益均会受到单个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影响。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出现导致人类对自身利益顾及的同时还要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密切的重视。

2.企业的社会责任理论

传统的企业法理论中的企业其实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主体。将股东所得的利益实行最大化性质,是其最终目的。本着对股东负责人的态度,其实是因为股东是一个经济组织及实现利益的工具。但是随着现代工业市场化不断的发展,作为经济法中的主体,企业经济法行为中的放大效应急剧加大,企业中的个人行为影响着其他不同层次的社会人员。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必须将企业坚持的行为以及对股东所得的利益进行整合。

(二)对经济法具体制度的影响

随时工业市场经济的发展,美国、法国、日本等多个发达工业的国家都相继制定了产品召回制度。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是对这一制度进行推动的主要因素。召回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的将一些有问题的产品及时的召回,以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出现。同时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可通过召回制度进及时的阻断。而从有效的对社会的经济秩序以及人们的利益进行维护。

三、结语

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产生对人类的经济生活有着及其重要的影响,同时对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的发展以及经济法的制度制定的影响尤为重要。因此,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放大效应进行深入的探索研究,不仅对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完善提供了根基,还对经济法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制度打下牢固的基础。同时此项研究对人类经济步向全方位发展的道路有着巨大影响,其意义重大。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法逐渐成为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的重要课程,在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因此,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是当前中高职院校的主要任务。而在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浅谈了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应用案例教学。

关键词:经济法案例教学必要性有效应用

一、经济法和案例教学的认知

经济法是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的必修课之一,具有较强的社会应用性和实践性。它的社会应用性体现在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它的实践性则是体现在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对实践的指导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效果等方面。基于这两大特性,传统的教学模式已无法满足课程的教学需求。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为主体,采用“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教师一味地讲授,学生被动地接受与存储,不能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参与课堂教学,思维被限制在教材上,一旦在实际工作或科学研究中遇到与课本上不相符的事例,往往手足无措,一筹莫展。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而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教师通过模拟或者重现现实工作中的一些场景,让学生把自己纳入案例场景,在教学中通过让学生运用已有的知识经验来分析、判断并解决现实工作情境中发生的事件和问题,从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管理结论或管理原理,也可以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或者他人的思考来拓宽自己的视野,从而促进学生进行知识技能迁移,提高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1.案例教学有助于提高课堂的可感性。

相对于单纯讲解理论知识的传统教学,案例教学可以使课堂生动形象、直观易学。案例教学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具体可感性,由于教学内容是具体的实例,加之采用形象、直观、生动的形式,给人以身临其境之感,易于学习和理解,有利于引导学生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便于学生了解经济法案例分析环节,提高其深入分析案例的能力。

2.案例教学能够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

教师在课堂上不是“独唱”,而是和学生一起讨论思考,学生在课堂上也不是忙于记笔记,而是共同探讨问题。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拿到案例后,先要进行消化,然后查阅各种必要的理论知识,这无形中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而且是主动进行的。捕捉这些理论知识后,学生还要经过缜密地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一步应视为能力上的升华。同时学生的答案随时要求教师给以引导,这也促使教师加深思考,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理解补充新的教学内容,这一过程强调了师生的`双向互动关系。

3.案例教学可以贯彻先进的教学理念。

案例教学的特点就是将枯燥抽象的理论知识通过具体实际的经济事件,促进学生对有关案例经济法知识点的了解和识记,从而为学生营造一种可感知具体的理论学习环境氛围,更重要的是有利于贯彻教师和学生对主动思考、以学为主教学理念的认识和深刻理解,进而推动经济法教学模式的改革,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

4.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创新型人才。

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一般以死记硬背为主,并不注重理论的内涵和价值,在分析具体经济案例时,不能透彻的进行理解和分析,不能很好的将经济法理论知识灵活运用,绝大多数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导致学生在经济法行业创新能力不足,实践应用能力和意识薄弱,这也阻碍了经济法教学的进一步发展,教学水平受限。案例教学注重学生自主思考和互动,对现实经济案例进行拆解分析时,引导学生进行发散性思考,打破传统的学习观念,不注重分析的答案的唯一性,各抒己见,能够自圆其说就可以进行案例解释。因此,这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增强学习综合能力,最终培养出更多的创新型经济学人才。综上所述,经济法案例教学的最大优势在于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将学生引人一个特定的真实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之间的共同研讨、深入剖析,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的批判反思意识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最终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由此可见,在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三、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有效应用

1.合理选择案例。

案例教学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就是要选择好的案例,在选择案例时要注意:案例真实,所选择的案例应该是生活中真实发生的事情,例如法院一些判例或者一些法律杂志,只有真实的案例才能取得学生的信任;案例典型,典型性是法律案例的中心,典型的案例涉及的内容相对全面,包含的法律理论知识较多,能够使学生从一个案例中学到多方面知识;案例科学,选取的案例要与所讲授的内容密切联系,同时对案例中出现的模糊知识进行筛选,使案例更加科学合理。

2.注意教学方式。

在整个过程中教师都应该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讨论环境,使学生展开充分的讨论和争辩。在讨论中,教师要营造出和谐的教学氛围,在学生讨论和思考中,教师不宜打断学生的陈述,不急于纠正,不宜过早定论,积极鼓励学生发表有新意的观点,注意对学生独立思维状态的培养与保护。在讨论中,教师应适当激发学生自主思考,参与讨论和发言的积极性,适当强调案例中的重点和难点。通过对案例的讨论,能使学生主观能动的从多层次、多侧面地了解一个经济法案例的复杂性,开阔了学生的视野,而且同时也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口头表达与沟通的能力。

3.防止以偏概全。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教学方法层出不穷,例如情境教学法、项目教学法等,教师要正确对待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方法。教师要明确不同教学方法的优点和缺点,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灵活的运用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并不能替代其他教学方法,否则,就会出现以偏概全的现象。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知识内容都适合使用案例教学,在实施案例教学过程中,要充分依据不同知识的学习和理解特点,与其他教学方法结合起来,以最大程度的提高整体经济法教学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因此,这就需要经济法教师在实际教学中,根据学生和不同知识体系的具体情况,灵活利用案例教学,充分结合多种教学方法,实现学校和教师对于经济法教学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

总而言之,在经济法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能够有效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提高学生自助分析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比较先进的教学方法,不但丰富了教师的教学手段,还可以改变现有的学习理念,培养创新型经济学人才。不过在经济法教学的应用方面还有待逐渐完善,针对问题及时调整,以促进案例教学的作用和教学效果。教师需要端正自己的教学态度,选择真实的、科学的、典型的案例,引导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到课堂中,使每个学生都能够在案例教学中学到知识,从而推动案例教学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靖.浅谈经济法案例在教学中的选取与运用.当代教育论坛[J].20xx(6).

[2]李彬.经济法案例课程中应用团队学习模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教育教学论坛[J].20xx(19).

[3]李友根.论基于案例研究的案例教学——以“经济法学”课程为例.中国大学教学[J].20xx(3).

[4]夏国琼.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教育研究[J].20xx(4).

[5]么作红.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创新与应用.法制博览[J].20xx(10).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逐渐成熟,法律在经济中的作用愈发重要。同时经济法同经济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我国各高校也逐渐将经济法学作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选课程,同时其地位也在不断的提升。但是由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缺乏既定的授课形式,而且在教材选用、授课模式等上都是直接照搬法学专业的经济法学课程,但是两种课程在教学目标、方法以及专业学生方面都存在极大的差异,无法一概而论,所以必须要对高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学课程教学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出适合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优化策略。

一、经济法学课程的内涵及重要意义

(一)吸引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主观能动性

(二)注重培养学生发现、分析与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主要目标就是希望能够培养学生了解基本的经济法知识,同时为其专业所遭遇的经济学问题埋下伏笔,能够让学生更加主动的'去运用所学经济学知识。通过案例教学法,非法学专业学生需要针对各个经济法案例,主动的进行资料的查询,同时通过相互讨论对案例进行不同角度的分析,最终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各个同学对于案例问题、教材理论知识以及经济法条文理解都有所差异,大家在谈论中提出各自不同想法,从各个角度进行分析,每一次都会发现新的问题,通过讨论将其进行解决,如此一来非法学专业学生在问题的发现、分析以及解决能力上面都有极大的提升。其对学生之后的社会生活等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增强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

二、当下高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基本概况

(一)专业设置与课时安排

目前许多高校非法学专业进行经济法课程开设的主要是在经济及管理类专业,主要专业涵盖经济学、金融、会计、市场营销、工商管理与国际经济与贸易等等,在上述专业中经济法课程多数都是专业必修课。此外,其余的诸如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等等是将经济法课程作为专业选修课开设。在课时的安排上,基本上都是在35到55课时之间。而且经济法课程设置的教学目标多数都是对大学生进行基本的经济法律的教授,希望大学生能够对经济法法律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能够运用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制度等解决简单的经济纠纷问题。

(二)教材选用

同高校法学专业注重理论性的经济法教材选用有所不同的是,对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在教材的选用上更多的是偏向含有基础性与实践性内容的教材。而且在市场上有关经济法课程的教材繁冗复杂,对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材并没有进行官方指定,基本上都是由授课老师自行进行选取。而且对于经济法专业学生的经济法的马工程教材是基本不适用于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其更多的偏向于理论,根本不利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了解掌握基本经济法知识。

(三)教学形式

三、目前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课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课时设置较少,前置法律基础知识缺乏

(二)教材使用缺乏标准,针对性不够

目前的市场上,有关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经济法课程其教材十分多样,而且鱼龙混杂,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各出版社都积极推销自身的经济学教材,而教师在选择也是根据自身喜好,自主性较强,甚至会与出版社有所合作等等。所以,各个高校与专业在选用的经济法教材上都存在极大的不同,但是教材的混乱不利于构建非法学专业学生经济法课程教学标准,不利于提升整个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而且教材选择的随意性也造成教师随意的教学,根据不同的教材进行同样的课程教学,甚至是抛开教材直接进行教授,将所选的经济学教材作为摆设;学校在学习经济法课程时也没有办法将所学内容与教材进行接轨,不利于课后复习。

(三)教学形式单调化,缺乏实践性

由于经济法课程受到课时较少的局限性,许多教师为了能够及时的完成教学任务,对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授课形式基本上都是通过PPT进行填鸭式教学,而且学生在课堂上也缺少与教师讨论的环节,不利于对经济法知识的理解学习,接受起来十分困难。而且对于非专业性的课程,经济法课程根本无法吸引到学生的积极性,普遍缺课、玩手机等等,而且高校对于此类现象往往也是忽略。正是上述的教学形式,使得非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经济法课程上存在极大的难度。

四、提升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质量的对策建议

(一)合理增加课时,根据不同专业设置教学目标,选择相应教学内容

(二)合理挑选教材

(三)优化教学方式,提升课堂教学质量与趣味性

[1]陈文兴、洪芳芳.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思考.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xx,21(1).

[2]吴昊.非法学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改革创新研究.农村经济与科技.20xx,27(22).

[3]罗瑞.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xx(1).

论文摘要:课程评价对课程建设具有导向作用。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评价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在统一性的评价标准之外未能根据课程特点细化评价标准,从评价理念、课程目标、评价方法上都无法很好地反映该课程的能力本位目标,无法满足评价的效度要求。

论文关键词:课程评价;评价理念;评价方法;评价的有效性

一、课程评价对课程建设的导向作用

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评价中的不足

有效的课程评价,一定要立足于课程特点。由于近几年高等教育领域对课程建设工作的普遍重视,从而形成了不同行政层次下的课程评价实践活动,但其表现出高度的标准化和同一性,并没有根据课程特点来进行个性化的评价,不利于教师和学生在教学与学习过程中的创新。

(一)评价理念过于重视知识标准而忽视了能力发展

评价理念体现了人们对教学活动的看法和持有的基本态度和观念,行为都是受理念支配的,可以这样说,有什么样的评价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教学行为。

(二)课程目标较为笼统

(三)评价内容不够全面

我国的课程评价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却局限于对某些方面的评价,缺乏整体性。综观世界范围内课程评价发展的实践,评价的内容早已从单一的对课程方案实施结果的评价发展到对目标、过程和结果的全面评价。

(四)评价方法过于突出量化功能,导致评价质量不高

(五)评价的有效性仍在验证阶段

根据评价主体的不同,课程评价可以分为学生评教、教师自评、专家评教以及社会评价。囿于学生个人的认识和短期功利目标的影响,学生评教的情况往往不能真实反映课程学习的实际情况。学生对要求严厉的老师可能会评分低,对于内容深奥的课程也往往评分不高。有的教师在学生评教的压力下,较易产生功利的短期行为。部分教师为了赢高的评教分数,只讲学生感兴趣的内容;有的教师由于担心学生的打分,只拣简单的、学生能很快接受的知识点授予学生;甚至还有教师为迎合学生而放松要求、大给高分的情况。另一方面,以用人单位和行业团体为主体的社会评价的缺失导致当前的课程评价工作看上去还是在教育系统内循环,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与社会要求接轨的问题。这些现象的产生,降低了高校课程评价的效度。

三、改进经管类《经济法》课程评价的建议

(一)在科学评价理念下合理定位课程目标

现代教学观念的演化已体现出“强调以学习者为中心”、“强调对个体的注意”、“强调学习过程的创造性”的趋向。学生的主体性不再仅仅是进行自主学习的条件,更重要的是,学生主体性形成本身也成为教育的目标之一。经管类《经济法》在课程评价的价值取向上,应立足于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在这一评价理念下,可以对课程目标进行具体分解。《经济法》课程的浅层次目标是让学生了解和熟悉《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主要规则,更进一个层次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具备与执行业务相适应的实践技能。实践能力又分为正确确定案件性质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以及掌握文件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这样,可以针对分解后的目标根据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的模式逐项达标,有利于课程目标的实现。

(二)评价时要重视课程所承载的知识量

现实中的一个误区就是用课程评价替代了“去评价课程”。很多人把“评价”看作是为课程改革配套的东西,课程在前,评价在后,是对既定的课程进行具有“促进功能”的评价。这导致对课程本身的研究不足,突出表现在对课程内容的设计并没有很好的契合社会需求和学生特点。

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趋势进一步强化了同一化教学的状况。反映在课程内容的选取上,有的高校甚至要求教学大纲要与所选教材大致相同(不能有过多不讲的章节),教学计划要与教学大纲完全一致。从效率的角度来讲,评价标准统一化有助于考核,但是从学科知识标准来讲,同一化也是一种代价。学术自由中教师教学的自由和学生学习的自由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是缺失的。笔者认为,要重视探究性学习、研究性学习,教学内容的设计还应考虑能为学生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即教学内容既有基础学习领域、又有专业学习领域、还应有拓展学习领域的要求。在当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设计上,哪些内容略讲、哪些内容详讲、哪些内容自学,往往不是根据实践技能来设计的。基于经济法的易变性,教师一方面要不断了解经济法理论与立法的最新动态,不断补充、更新教学内容,扩大学生的知识吸收量;另一方面要避免沦为不断追赶最新发展情况的介绍者,而要从立法理念与背景、思维方式与逻辑上培养学生自学新法律法规的能力,不但要向学生介绍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还要使学生掌握经济法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能具体运用法律原理和具体规范来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

(三)课程评价的内容应包含对评价者的评价

总之,有效的课程评价,一定要立足于需要评价的课程特点。评价标准应该是能表现授课行为的丰富性、灵活性,并具有情景性的。课程既是静态也是动态发展的,课程评价应体现开放性和个性化。

经济法概论课程是中医院校针对药学专业(一般为营销等方向)学生的一门专业课程,其与法律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定位有显著不同,针对此,我们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就如何更好地开展本门课程的教学进行思考和实践,并从中提出了一些浅拙的教学改革建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中药专业的学生来说,熟悉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有关经济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并能在今后的实践工作中加以运用十分重要。但是,由于对中药学专业学生培养目标及教学定位的特殊要求,面向该专业学生开设的经济法概论课程有其特殊性。针对这些特殊性,我院经济管理学教研室的任课教师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不断对中药学专业营销等方向经济法教学的定位及培养目标等问题进行思考,并作为教学研究课题作了相应的调查和实践摸索。

一、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的特殊性

经济法课程是各大专院校法律专业所开设的一门重要课程。与之相比,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的经济法概论课程有着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培养目标与教学定位特殊。法律专业培养的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法官、律师及法学研究人员,因此在教学中更注重立法研究、学理分析及适用法律、事后诊断案件的能力培养。而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培养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中药经营管理人员及营销等管理人员,开设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的教学目标定位在提高中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追求交易稳定,确保交易安全,事前防范交易风险的知识和能力,即不出错、不受骗、不越界、以法保权,因此,在教学中需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用能力。

可见,对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学生培养目标的不同导致了在教学中对这两类学生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定位必有所不同。

2.前期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的程度有差异。法律专业学生有着较为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其课程开设严格按照法律专业的课程体系的顺序。而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的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概论课程前开设的法律基础课程甚少,通常只有法律基础一门课程。法律基础在我院于大一上学期开设,该课程为考查课,要求学生对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作一了解即可。这就导致了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学生对法律理论基础知识的掌握与法律专业学生的差距较大。因此要使学生在无甚多法学基础、课业负担沉重的情况下尽可能掌握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可操作和实用的经济法知识。

二、对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学生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的思考

3.重视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进。对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学生最基本的培养目标是追求交易稳定,确保交易安全,有事前防范交易风险的知识和能力。因此对该两方向学生在教学中就不能像对法律专业学生一样特别强调纯理论知识的掌握,而更应重视对经济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几名任课教师在多年的摸索实践中,教学方法和手段几经改进。

此外,经济法概论课程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改变传统教学以本为本、从概念到概念的注入式教学方式,变成一种促进学生成为教学主体,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探索性学习的开放式教学方式非常有必要。基于此,在教学中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因此,引入案例教学应是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的一大特色。在教学实践中,我们常用的案例教学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从例到理型,即引导学生运用案例,经过自主合作,群体思维撞击,寻找知识形成规律,发现基本概念去解决实际问题;二是从理到例型,即给出基本知识,启发学生运用基本概念,发散思维,以例释理,以例证理,从而获得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这两种类型中,第一种类型对学生的自主学习性要求较高,故在目前的教学中主要采用的是第二种教学类型,相信在后续的摸索实践中,教研室将会加大一型案例教学的比例,进一步改进教学方法,尽显为运用型教学服务。

4.重视习题的灵活运用。在高校素质教育的本位下,我们不倡导题海战术,但是在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中适当地、灵活地运用习题对于学生的学习能起到较大的提升作用。

我们一再强调经济法概论是一门实用性较强的课程,而任一学习法律的人都知道,单纯的法律条文十分枯燥,难以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任课老师可以在教学中适当贯穿一些习题。这些习题的讨论和分析可使学生快速理解法律条文,激发学习热情,同时,适当的习题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和表达能力。在我们的教学实践中,学生对课堂习题讨论的参与度非常高,课堂气氛非常活跃,通过习题的讨论和分析,大部分学生能摆脱对枯燥法律条文的厌倦,增加了学习积极性,学习热情空前高涨。但在这一方法的运用上要求教师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要把握好度,切不可搞成题海战术,否则会适得其反;第二,习题的选择上要下功夫,要精炼,切不能滥;第三,运用的方式上要灵活,切不可“死”。

独立学院立足于21世纪发展的战略高度,根据市场要求,提高教学质量,积极的探索与实践经管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力求培养出既要精经济又要懂法律的经济类专业人才。独立学院经管类学生如果能学好经济法,培养出实践能力,那就能规范其今后实际工作中的经济行为,也能用法律手段维护本单位和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对于保护社会经济秩序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独立学院经济法课程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指出经济法作为独立学院经济类、管理类专业的基础课,如能在教学内容、课时安排、法律社会实践和教学评价体系等方面加以改进就能实现这一培养目标,提高教学质量。

很久以来,重知识轻能力是我国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端所在,这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立足于21世纪发展的独立学院,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人才质量为目的,不断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尤其积极探索与实践对经管类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力图培养出既精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独立学院经管类学生如果能学好经济法,培养出实践能力,那就能规范其今后实际工作中的经济行为,也能用法律手段维护本单位和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对于保护社会经济秩序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对经管类人才素质的培养越来越力不从心,矛盾和问题在教学中也层出不穷,既要在教学实践中保留经济法的自有理论体系,又要与其他学科相互融合,从而使学生能够融会贯通,这个重要问题应该在教学中不断研究和深入探讨。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实现经济法素质教育的培养目标。

1经济法课程教学在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独立学院的经济法课程在教学内容、课时安排、法律社会实践和评价体系等方面都不符合培养既精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需要,需要改进地方很多。

1.1不同的专业对经济法内容需求不同,用的却是一样的教材

目前,经管类专业众多,专业不同培养目标就不相同,因此就需要根据不同的专业情况来选择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教学。但事实上,目前并没有针对专业进行编写的'经济法教材,大多数经济法教材只能适应普通教学的需求。因此各院校对于教材的选择面很窄,选用的通用教材不符合专业需求的情况较为常见。而教师选用这种通用教材后,往往会忽视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导致不同专业的学生应用相同的教案,这在实际上制约了经管类专业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

1.2社会实践非常必要,却没有或很少安排

1.3教学目标多样化,考核方式却很单一

经济法是经管专业的基础课,不同的专业,授课的侧重点不同,那么就应根据其授课的具体内容、不同专业的教学目标要求进行考核。但绝大多数院校目前仍是采用统一的考试模式,通过学生考取的分数作为衡量教师和学生水平的尺度。这种看起来很公平的考核方式,实际上无法考核出不同学生的真实水平。事实上,考核也是一种培养学生个人能力的手段。例如,闭卷考试会引导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加强记忆,写论文则可以督促学生广泛阅读,开阔眼界;社会实践能提高学生学习经济法的兴趣;甚至口试也可以作为训练学生口才和即时思维的一种方式。教师如果能够综合运用多种考核方式,将有利于督促学生学好经济法课程,从而促进学生各方面能力的提高。

2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应如何在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展开

2.1专业需求与教学内容匹配

2.2适量安排法律社会实践

在课堂讲述过程中,采取丰富多样的教学方法,如课堂案例教学法,实物法,提问法等,着重启发学生的思维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将课堂所学知识转化为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这就要求经济法教师注重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由模拟实务到真实环境实务的综合运用;经济法教师还应密切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大力开展法律咨询与援助活动,定期邀请司法部门人员讲座,为学生提供真实的法律服务平台和实务环境。

2.3教学评价体系应该科学

一、课程设计的理念与思路

(一)课程设计理念

高职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旨在培养工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行政管理等方面所需的基层管理人员。为了让学习内容更好地满足工商企业基层管理岗位的工作需要,课程设计的原则和标准应坚持校企合作的课程开发观、职业能力本位的课程观和行动导向的教学观。校企合作的课程开发观是指课程开发团队在了解企业需求,把握专业培养目标的基础上,深入到用人单位进行具体工作岗位的调查研究,进行职业岗位分析,由此归纳出岗位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素养等职业能力,最后由学校专业教师与企业法律事务专家共同设计课程标准。职业能力本位的课程观即课程以履行企业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等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能力为核心,进行课程内容的选取、组织与训练。行动导向的教学观即课程在实训教学中遵循“咨询、计划、决策、实施、检查、评估”的逻辑程序,让学生“独立地获取信息、独立地制定计划、独立地实施计划、独立地评估计划”,使学生在自己“动手”的实践中,掌握专业技能,习得专业知识,从而构建属于自己的经验、知识与能力体系。

(二)课程设计思路

课程设计以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基础,坚持“以法律应用为目的,理论够用为度”的原则,以工商企业行政管理、市场营销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工作所需的经济法律、法规知识与能力为依据,确定课程学习的知识、能力和素养目标,选取课程教学内容,设计能力训练情境和“学做合一”的课程考核评价方案,力求突出该课程涉法职业能力的培养目标。

二、课程设计的内容

(一)基于工商企业基层管理职业能力需要设计课程目标

为了使课程能够更有效地培养学生的企业岗位涉法工作能力,我们根据专业培养面向和培养目标,通过对富思特集团、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孝武集团等中小型企业的行政管理、市场营销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岗位的调查和岗位工作任务的分析,将上述岗位涉法的职业标准和能力要求转化为经济法课程的培养目标。具体如下:

1.职业知识目标。了解经济法律关系及其三要素;掌握公司和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程序、组织机构等法律制度;了解合同的基本法律制度,掌握企业采购和销售等合同的基本条款、合同签订的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及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掌握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及法律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掌握专利权的授予条件和商标的构成条件,熟悉专利权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以及商标的认定程序;掌握劳动基准法律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和终止等法律规定,掌握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等处理方式;掌握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和诉讼的基本法律制度等。

3.职业素养目标。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形成处理经济纠纷的法律职业素养;形成从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要的职业敏感性。

(二)从工商企业基层管理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出发设计课程内容

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的培养目标是为了让学生掌握企业行政管理、营销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工作所需的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并且具有运用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知识解决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的`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因此,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必须根据该专业的培养方向和岗位典型工作任务来选取与岗位工作相联系的经济、民商法律内容作为课程内容。我们据此设计了经济法律关系;公司、企业设立及内部治理法律事务处理;企业合同法律事务处理;企业不正当竞争和产品质量法律事务处理;企业专利、商标法律事务处理;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和劳动关系争议法律事务处理;企业经济纠纷法律事务处理七个学习单元。这七个学习单元涉及的经济法律制度有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专利和商标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以及经济法律纠纷处理法律制度,而那些与岗位工作任务无关或关联不大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等都没有纳入,使得教学内容更加贴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三)基于职业能力培养目标设计课程能力训练情境

(四)基于能力本位的“学做合一”的课程考核评价设计

体验式教学是在上课过程中教师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和规律,通过创造实际的或重复经历的情境和机会,呈现或再现、还原教学内容,使学生在亲身经历和充分参与的过程中获得感悟和经验,理解并建构知识、发展能力、产生情感、生成意义的教学观和教学形式。中职院校的学生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法学训练,缺乏相应的法律素养,而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更侧重于理论教学,学生对于抽象的法律规范很难理解和掌握。这就需要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改变传统的授课方式,运用体验式教学方法不仅能使经济法教学与中职学生的特点相适应,在体验的过程中体会经济法的复杂性、强制性,让学生在课堂中“亲临其境”,并且通过亲自实际操作和体验,引导学生走近经济法,热爱经济法。

一、体验式教学在经济法课堂中的必然性

(一)经济法教学模式必须服从中职会计电算化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二)经济法教学必须紧密联系中职会计电算化专业特点。

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相对复杂,但传统的课堂教学没有与该课程的特性相对应,与会计电算化专业自身对经济法的要求没有紧密衔接。教师在教授过程中更多的是侧重于理论教学,学生只能被动的接受和理解。而中职院校的`学生基础知识总体薄弱,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相对较差,课堂效率低下,理解能力有待提高。而会计电算化专业强调在实践中综合运用会计专业技能和法律思维,要求学生能够运用会计和法律知识技能初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交叉问题,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这就要求经济法的教学必须紧密联系专业特性,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用性强的特点。

二、体验式教学在经济法课堂中的方式

(一)案例教学模式。

(二)角色扮演模式。

(三)实训教学模式。

体验式教学将传统的教学模式中学生被动接受转化为学生在生动形象的场景中自我体会、自我思考、自我升华及锻炼,进而转化为一种良好的学习习惯,甚至会达到终身受益的程度。体验式教学在经济法课堂中的使用充分展示了丰富多彩的教育资源,适应了素质教育的要求,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对打造学生正确的行为模式、人生价值目标的实现及完成教育目标具有突出意义,是一种顺应时代发展的新型教学模式。

我国现在正处于有关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初步阶段,有较多地方对商业秘密的经济法保护并不完善。本文主要探讨和研究商业秘密的经济法保护,并主要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进行探讨,指出我国经济法中对侵犯商业秘密具体行为认定的不足之处,并进一步具体说明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应该采取的完善措施。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措施

1.1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主体范围

1.2纠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合理的认定

我们知道一部法律一旦制定就会具有稳定性,但是社会是不断发展进步的。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而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对具体的行为划定出适用的法律界限,致使很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融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当中。

过于具体的行为规定也使商标法、著作权法这些后盾法很难发挥作用,虽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发明创造提供了相应的保护,但面对更加广泛的著作权又没有明显的规定,使对其的保护状态仍很薄弱。同时,该法也为其后盾法《商标法》提供了相应的保护,但也仅仅局限于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行为,如仿冒知名商标。所以我国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过程中应该扩大其调整的行为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禁止擅自使用特有的名称、图片等等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商标,但是其中并没用规定禁止使用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方式,这也成为了不法分子在市场竞争中的着足点。事实上风格上的仿冒比装潢上的仿冒会使权利人在经济上遭受到更多的损失,现行的法律仅仅保护的是商标的包装,并没有保护商品的实质特点,这种保护不得不说是得小失大。

还有一些法律法条过于僵化,例如有奖销售的奖金额度不得超过五千元,这在制定此法的时候是合理的。然而现在这个固定金额的规定不合理,且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开展。然而发达国家有一个很好的经验,即基于价值的高与低来决定价值的主题,我们可以借鉴。

1.3反不正当竞争应以民事责任为主并附加刑事、行政责任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以行政、民事、刑事三种体制并存的制度,主要体现了行政处罚为主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做出相应处罚,这也过度的体现了行政执法的强硬性,不正当竞争者只能机械的接受相应的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比较严重的侵权行为,最高也就是对其处以10万至20万元的罚款,而且其中并没有规定没收非法所得的物品、财物等等,使有的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多的金钱愿意接受罚款的情况,不能在根本上制止这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但是,我国现在的行政执法能力还没有完全达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要求的执法能力,这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积极性。现在有很多地方为了解决行政执法能力不足的情况,采取诸如司法行政部门联合执法、借法执法以弥补这些不足。但是这些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的原则,同时也大大增加了行政部门的执法成本。由于在平民之间的侵权案件当中主要涉及民法、经济法的范畴,因此对于市场竞争的行政手段应注重民事责任,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以民事责任为主并附带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4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处罚,增加惩罚性处罚条款

遭受侵权的行为人的损失如果能够明确计算出,那么侵权人应赔偿计算出的损失,再加上遭受损失的经营者在调查取证侵权人所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相应费用。遭受侵权的行为人的损失很难计算出具体金额时,侵权人应赔偿其在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期间所获得的数额再加上遭受损失的经营者在调查取证侵权人所做的不正当竞争所支付的相应费用。但是这两种处罚方式的力度明显偏轻。可见在现阶段,适当提高并加大对不正当行为的处罚水平,增加惩罚性的条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打击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具体惩罚数额可以是商业秘密被侵权造成损失数额的数倍,甚至十倍。如果违法行为将要付出惨重的代价,将对准备中的侵权行为产生威慑作用并可以有效制止。

2.结论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的还很突出。从经济法角度出发,探讨有效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势在必行。而我国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商业秘密面前还存在一些不足,如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定性不准确,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规定不够完善、定性不准确、执法手段不足、执法的范围不广等。这也说明完善这部法律已经迫在眉睫了。本文从上述角度进行分析,探讨了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路径。

《经济法》是中等职业学校财经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其中涉及众多财经法规,是学生日后工作中必备的知识储备,可见其重要性,可是它们又是深奥难懂的,学生觉得枯燥无味,因此,如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让他们愿意试着了解并愿意深入理解经济法规成为摆在任课教师面前的突出问题。法律法规的学习离不开实际应用,也就是说离不开案例,在课堂教学中,让案例成为贯穿课堂教学内容的线索,学生在接触了解案例中体会到法律法规的实际应用,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还培养了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案例教学模式的优点

案例教学与传统的教学模式有很大不同,在教学目的上,传统教学注重传授知识,而案例教学模式注重培养能力;在教学方法上,传统教学注重以理论案,案例教学模式则刚好相反,在实际应用中让学生明白其中的道理,即以案论理;在侧重方向上,传统教学侧重记忆理解,重在知道是什么,案例教学侧重引导学生思考创见,要勇于探究,不仅知道是什么,还要思考为什么以及怎么办。

在本案中,鼎鼎鲜土特产商行购进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火腿,应当明知该批火腿是劣质产品,而在刘望楠购货时却极力推荐并保证货真价实,很显然刘望楠做出购买火腿的意思表示是受到了欺诈。从可撤销合同包括的情形来看,应属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但是,该批火腿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为病猪猪腿腌制后经硫磺熏烤而成,不能食用。很显然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的规定。从食品本身而言,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中的禁止性规范,应属无效合同。

再次,学生参与到讨论中,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意见不再单一,思维不再固化,追求的不再是唯一的标准答案,学生可以畅所欲言,为了说明问题,学生不仅局限于书本上的知识,从大量课外的书籍中寻求答案,这样大大的扩大了学生的阅读面。同时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得到锻炼,语言精炼,专业术语表达准确。像诺顿杀毒软件风波,遇到因为杀毒软件的'问题而导致计算机瘫痪的情形,给主人的股票交易带来影响进而影响其收益,这种情况如果我们的学生遇到了,该如何解决。对于这个问题,大家各抒己见,最后由老师总结。

二、案例教学模式的要求

1.案例的挑选

2.探究讨论氛围的调节与控制

3.案例教学模式不是否认传统的教学模式,二者有机结合,才是有效课堂教学

学生习惯于接受传统教学的模式,习惯于被动地接受知识,对于知识的落实需要这样的模式,但是,学生理解消化后是不是更有利于落实呢所以我们要将两种教学模式有效地结合起来,更大程度地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总而言之,案例课堂教学模式作为一种新兴的教学模式,逐渐广泛应用于各学科的教学实践中,它的有效应用需要教师做大量的备课工作、案例的选取、资料的搜集以及案例的有效呈现等,为此我们还需要继续努力,提高综合能力。

经济法是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但是在教学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自身教学经验出发,分析了目前经济法教学过程存在的问题,据此提出了改革思路。

经济法是经济和管理类专业的基础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和实用性非常强的课程,在许多高职院校的经管类、财经类专业都开设。由于经济法课程与社会实际联系的密切,各高职院校都非常重视经济法的教学工作,本文仅结合自己的教学经验,谈谈经济法这门课程在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等方面的一点意见和建议。

一、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教材版本较多,教材内容繁多,没有针对性

目前出版的经济法教材版本非常多,但是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教材的内容就是经济法法律法规的罗列,没有相应的案例佐证,理论太强,使得教材枯燥无味;有的教材针对性不强,不能满足专业学习和职业资格考证的要求,目前很多经济法类教材的内容与会计类、经济类资格考试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存在差距。

(二)课程综合性强,内容多,但课时少

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课程,内容比较多,而在很多高职院校一般都只开设一个学期,每周4课时,因此教师在制定授课计划时有很大的压力,在上课内容的取舍上有难度。

(四)教学方法单一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基础课程,光靠教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方法不适用经济法教学的要求。目前大部分教师都是以理论讲授为主,学生记笔记的教学方式,课堂不活跃,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不高,使得学生一学期学完下来只能死记些东西,不能灵活运用所学的知识,缺乏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同时,由于大多数的考核方式都是以闭卷考试为主,注重对记忆内容的`考核,忽略了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

二、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几点思考

(一)合理选取教材

高职院校经管类的经济法教材,应与法律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不同。对于经管类的学生来说,真正掌握一些有关经济生活中的法律知识以及灵活运用尤为重要,因此,在选取教材时,要注重教材的实用性,不能太理论化。

(二)合理选取和安排教学内容。

三、改革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整个教学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是决定教育质量的重要因素。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严禁采用“灌输式”的教学方法,要根据不同模块的知识特点灵活选取教学方法和手段。

(一)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二)充分运用案例教学法

四、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加强业务能力

总之,经济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课程,教师应针对专业特点、学生特点,有针对性的选取教材;根据专业培养目标选取和设计教学内容;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不断丰富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这样才能把经济法这门课程上好。

信息化课程教学,是指通过现代教学理念,利用教学中的多媒体、视频和即时聊天工具等技术手段,使教学实现数字化和信息化的过程,从而达到提高教学效率和质量的最终目的。本文根据经济法基础教学的经验和工作总结,对经济法基础的信息化教学进行了分析和探究。

一、在传统教学法下经济法基础的教学现状

由于教学方法的停滞,经济法基础的教学方式依旧以强行灌输知识的填鸭式教学为主,学生和教师缺乏课程兴趣,导致教学效率一般,难以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尽管如此,目前有的高职院校和教师已经开始考虑将信息化教学方法引入经济法基础课堂,但是在具体实施上,依旧是把传统教学内容原原本本地照搬到多媒体或网络教学平台之上,让学生进行浏览和学习。课堂上也只是把多媒体平台上的内容照本宣科,信息化技术在经济法基础上的优势很难发挥出来,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

二、信息化教学在经济法基础课堂的实现措施

(一)教学目标的设计

首先,教师可以根据经济法基础中的实例作为背景和基础,通过计算机进行情境模拟的预设,之后通过计算机的资源共享,为课堂教学奠定基础。然后在实际的课堂教学中,每一名学生都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预先设置的情境进行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并通过已有的经济法理论知识对情境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专业化的解答。

(二)教学方式的创新

(三)考试制度的改革

信息化的课程发展给了经济法基础课程新的生机与活力,并且这种全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对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教师的创造力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信息化技术,不仅对经济法基础,而且对整个职业教育的教学提升都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

[1]王珺.教育信息化指引下的职业教育教学模式创新:以《经济法》教学为例.教育教学论坛,20xx(37).

[2]朱昀.信息化手段下高职《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设计.青年与社会,20xx(6).

效率价值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在当今社会,市场经济追求效率优先。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经济法当然把效率作为其十分重要的价值追求。追求效率确实能给市场经济带来许多好处,但是也必须掌握好一定的限度,平衡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否则,势必会对经济发展乃至全社会造成损害。

一、效率价值的价值体现

效率价值体现在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在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中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一)阻止了垄断现象的发生

垄断对市场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通过破坏价格竞争机制实现对社会资源的绝对支配,由于市场价格完全被垄断企业控制,价格不再反映市场需求的变化,价格杠杆也丧失了调控社会资源的功能。在垄断情形下,整个市场运作的效率极其低下,这时必须由经济法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维护经济效率。

(二)解决了经济的外部性问题

(三)实现了公共产品的提供

公共产品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如义务教育、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可以说,公共产品对于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效率必不可少,但是因其缺少排他性和竞争性,获取的收益不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参与者们往往不愿意提供此类产品。这时,就可以通过制定税收、福利等经济法律政策对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进行财政补贴,鼓励他们生产公共产品。

(四)解决了市场交易的不公平

二、效率价值的局限性

(一)过分追求效率的外部局限性

(二)效率价值的内部局限性

总之,效率价值作为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对指导社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济法追求效率价值,确立效率原则是十分正确的。只是对于如何更好地实现效率价值,平衡效率价值与其他价值的冲突方面,我们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和追求。

THE END
1.房产税2025年全面开始征收吗文章摘要:近几年,房产税的热度一直很高,一直呼声最高的就是2025难房产税开始全面征收了是真的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自2025年起将在中国全面开始征收。房产税的缴纳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不同地区的征税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房产税的缴纳情况包括: http://www.loupan.com/bk/171035.html
2.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房产频道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 房产税,作为调控房地产市场和优化税收结构的重要手段,一直备受关注。关于房产税何时开始征收的问题,目前在中国尚未全面实施,但相关的立法和试点工作已经在进行中。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房产税的基本概念。房产税是指对房产所有者按照其房产的价值征收的一种税收。这种税收的目的是为了调节房地产市场https://house.hexun.com/2024-08-14/213990506.html
3.中国什么时候全面开征房产税?自己的房子做生意也要交房产税吗?房产税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必须缴纳,因为用于经营的房屋一定http://fccj.eeju.com/fccj/2022/1111/33551.html
4.国家税务总局:6月1日起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后,不动产登记办税有关申报表单仍可继续使用。 Q8: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在先期试点基础上,2021年6月1日起,全国纳税人申报财产和行为税时,进行合并申报。 2021年5月1日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个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试点。税务总局将根据试点情况,2021年适时在http://m.news.cctv.com/m/a/index.shtml?id=ARTIkL4UVzzQXGUGL4Ssq3cm210417
5.和你有关!《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百问百答来了(四)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受理且已实施安装或投料生产的监督检验; (五)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受理的首次检验、型式试验、设计文件鉴定等法定检验。(市市场监管局) 04 加大退税减税力度 20、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大,接下来覆盖行业范围会进一步扩大吗?扩大到哪些行业? https://web.shobserver.com/staticsg/res/html/web/newsDetail.html?id=494188
6.房产税如何计算每年都要交吗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中国税种有很多,其中一个税种,叫房产税,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税种。那么,房产税怎么收呢?是按面积,还是按房产数量来征收呢?其实,现在中国只有上海重庆试点征收房产税,其他城市还未开始征收房产税,所以征收标准还未公布。 中国或2020年全面征收房产税 不过,有传言称,2018年房产税即将开征。对于这个观点,可信度又有几http://www.mnw.cn/news/cj/2024386.html
7.房地产税全面开征还有多远?操作难度大,试点五年后方案仍在起草近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郝如愚在第十届“中国经济增长与周期”论坛上透露,房地产税目前仍在起草过程中,操作难度很大。房产税全面开征还有多远?房产税一旦实施,人们买房是不是要花更多钱?你的房子会“豁免”吗? 试点五年后,该计划仍在起草中 http://www.cx150.com/news/show-28398.html
8.推进房产税改革论文12篇(全文)摘要:2011年1月, 房产税开始在上海、重庆先行先试, 并已取得初步成效。但是如何全面发挥房产税的调节和控制作用, 如何使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适时、有效推开在短时间内仍面临很多争议。研究目的在于剖析房产税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 并有针对性提出对策和建议, 加快推进我国房产税改革步伐。 https://www.99xueshu.com/w/ikey3620tema.html
9.限购令为什么没有限制住房价,房产税如果全面实施,会不会导致房价装修入住 装修后多久可以入住 除甲醛最有效方法 搬家注意事项及禁忌 搬家公司收费标准 装修后马上入住危害 装修问答 > 其他 > 限购令为什么没有限制住房价,房产税如果全面实施,会不会导致房价暴跌? 触屏版| 电脑版| 关于我们 免费量房 0元设计 菜单 10秒报价 旧房改造https://ask.m.zx123.cn/show-26327442.html
10.新自由主义和经济危机:1970年代以来的世界历史(新自由主义简史2.近来国内一些值得关注的经济现象2.1奶农倒牛奶2.2资本外流2.3人民币对美元贬值,对其他主要货币(欧元、日元)升值2.4从去年的“定向降准”到今年的“全面降准”2.5北京地铁公交涨价2.6房产登记今年开始实施2.7反腐运动2.8“智能机器人”热和“大数据”热2.9今年的外资撤离、制造业倒闭将会比2008年更严重? https://book.douban.com/review/7467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