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7日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3〕10号2023年10月7日执行
2024年4月12日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长治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的通知晋财规税〔2024〕1号2024年7月1日条款废止
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表(长治市)废止
2024年6月24日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晋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的通知晋财规税〔2024〕2号2024年7月1日条款废止
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表(晋城市)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此前下发的各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的通知、批复,同时废止。
注:太原市市区内各等级界限街道外延50米的单位和个人所属宗地均并入上一等级的范围。
潞城区内:府东路以西;南华路以北;府西路以东;学府街以南范围内的土地。
屯留区内:原屯留县城规划区以内、潞矿常村矿区(包括渔泽镇政府所在地)、麟绛工业园区(包括现有企业山西磊鑫店里硅镁有限公司),康庄工业园区,潞矿屯留矿区(包括现有企业山西潞安集团屯留煤矿分公司、山西潞安余吾热电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
上党区内:上党区规划区内长陵路以西,新韩街以北;长晋二级路以东,黎都街以南的土地。
屯留区内:原屯留县城规划区以外,(南至金牛玉米有限公司、西至农修厂、东至原视频加工厂、北至化工厂),东古生态工业园区(西至208国道以东,南至309国道以北的屯留地界内的除使用三等一级土地以外的企业)。
潞城区内:除二等、三等一级土地以外潞城区范围内的土地。
屯留区内: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除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用地和农民居住用地以及使用三等一级、三等二级土地以外的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土地。
2.县政府确定的工业园区征(占)用的土地。皇甫镁工业园区、荣河化工园区范围内的土地。
3.其他工业区征(占)用的土地。北京汇源集团万荣有限公司(西贾)、万荣中鲁果汁有限责任公司(太和)、太贾镁工业区(太贾)范围内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