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先征后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布日期:1998-09-10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1998]10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09-10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涉外、西站、开发区分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京地税征]1996]26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款征收基本方式的暂行规定》及(京地税征[1997]389号)《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经市地方税务局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共同研究,决定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委托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征出租房屋应纳的税款。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开展委托代征工作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与本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并向其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委托其代征出租房屋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双方应严格遵守《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做好委托代征工作。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委托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外来人口管理处或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代征出租房屋应纳税款的区县地方税务局,可继续委托上述单位代征出租房屋应纳的税款,但应与代征单位重新签订本通知所附的《委托代征协议书》,重新向其发放本通知所附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除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一并代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三、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已委托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外的其他部门代征税款的,应与本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协税把关协议,委托其在进行房屋租赁的年检时,对出租房屋的纳税情况进行把关;对未按规定纳税的,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征税款,并由区县地方税务局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委托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征税款的,也应由其在进行房屋租赁的年检时,对出租房屋的纳税情况进行把关。

四、委托、受托双方应认真履行委托代征协议,严格遵守《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五、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切实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建立资料交换制度,互相通报情况,并定期开展对出租房屋的联合检查,共同做好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二[1997]1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2、《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3、《出租房屋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地税第号

协议人

甲方(委托单位):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地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月日于北京市区(县)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严肃地履行。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款征收基本方式的暂行规定》和《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委托乙方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

二、乙方应遵守的代征规定:

1、代征范围:本区县行政区划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国家财政部门全额、差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国内单位和个人(除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外)出租房屋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

2、计税标准: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按综合征收率征收: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屋的,如果季度租金收入超过2400元(含2400元),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8%征收:如果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2.5%征收。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外出租房屋的,如果季度租金收入超过2400元(含2400元),按取得租金收入的5.5%征收;如果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免予征税。

(2)、印花税: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3、代征时限: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三、乙方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并按规定于10日内分税种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向银行汇总缴纳。代征税款必须专户存储,严禁挪作他用。

分税种入库税款按以下税率计算:

1、按综合征收率18%征收的:房产税12%,营业税5%,城市建设维护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城镇土地使用税0.5%:

2、按综合征收率12.5%征收的:房产税12%,城镇土地使用税0.5%:

3、按综合征收率5.5%征收的:营业税5%,城市建设维护税0.35%,教育费附加0.15%。

乙方应于次月5日内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结报税票和征收的税款。

四、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五、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需的税收票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代征义务。

六、乙方应于每季终了后7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上季代征税款情况。甲方应按照已解缴的代征税款的7%,按季支付给乙方代征手续费。

七、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协议的责任。

八、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九、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甲方可依据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比照国家税法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一、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4份,甲方1份,乙方1份,双方主管单位各1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__________________(受托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经我局与你单位协商一致,由我局委托你单位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税款,具体代征程序和代征税款的解缴程序,以及双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履行,依照双方订立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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