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8日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国税所发〔1994〕14号2024年12月1日执行
各市人民政府:
一、水资源税纳税人按照下表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缴纳水资源税。
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水资源税,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按9%计算。
三、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取水计划的部分,按照下列标准计征水资源税:
(一)取水量超出取水计划20%(含)以下的,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
(二)取水量超出取水计划20%至40%(含)的,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2.5倍征收;
(三)取水量超出取水计划4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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