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房产_生活大百科共计13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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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已经印发,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在我省贯彻实施,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http://shanxi.chinatax.gov.cn/son/detail/jc-11405-522-1801989
2.林地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2212347411638428148.html
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耕地占用税安徽省财政厅法律法规1987年4月1日国家开征耕地占用税以来,由于我省行政区划作了一些调整,特别是今年撤区并乡后区划变动更大,省政府原制订的耕地占用税征收税额标准已不能适应目前情况。为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修订如下: 一、将原一类地区中的“黄山市(指原太平县)的市区和郊区、风景旅游区、汤口镇”扩大https://code.fabao365.com/law_467519.html
4.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全文)第五条 各县(市、区)的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根据各地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省人民政府地税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各县(市、区)的平均税额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乡镇的具体情况,规定各乡镇的适用税额,并报省人民政府地税部门备案。各县(市https://www.99xueshu.com/w/sxzwzy3kd5tv.html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本制度所称农业税收是指农业税、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所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征收农业税收的各级财政机关、各级地方税务局(分局、所)。 第三条 农业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农业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 凡需要进行农业税收会计核http://1www.catax.cn/f/platform/taxdoc/view/598fbccb5edb472588fe714ba0ccb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