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的涉税政策条款

1.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票发票。

(1)适用税率为11%,可抵扣进项税额;

(2)符合条件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4.小规模纳税人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全额自行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自然人出租房屋

(1)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自然人采取预收款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6.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

(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2)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税率为11%;

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5%。

7.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9.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10.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1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服务。

二、房产税

1.企业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2.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4.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5.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6.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7.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印花税

1.企业出租房屋签定的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1%。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2.各地执行口径仍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四、企业所得税

1.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需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按20%税率计算缴纳。

1.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在以后期扣除)

2.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费用;每月(次)收入超过4000元定率减除20%费用。

3.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1)每月(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月(次)收入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3)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六、其他税种

3.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7.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THE END
1.个人出售购入不足2年的住房需申报的税收: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及附加。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增值税涉及的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为增值税税额。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tax/xwdt/ztzl/grsx/fwjy/csfclsx/202411/t474236.html
2.租金收入5%的简易征收依据律师普法租金收入5% 的简易征收依据 普法内容 租金收入百分之五简易征收依据是这样。小规模的不动产出租收入以及一般纳税人的出租不动产收入简易征收的增值税率是百分之五,这是文件规定的。正常的其他项目小规模是百分之三,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税率是百分之十一。属于有形动产租赁,则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不动产租赁,则增值税https://www.110ask.com/tuwen/9091434512327735777.html
3.房屋出租的税率和税收政策如果不是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一次性收取的房租,不能分摊到月度来看是否满足免征增值税的条件的。 三、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的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 http://m.hechuangfiscal.com/nd.jsp?mid=5&id=2815
4.辽宁税务热点问答(2024年1月~3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https://www.dlsstax.com/article?aid=37387
5.会计视野法规库: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望及时向省局反馈。 2001年8月21日 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 https://law.esnai.com/mview/206461
6.十月新规住房租赁市场减税,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市场减税: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从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https://www.fljg.com/news/737049.html
7.企业将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产对外出租,适用税率是5%吗?,铂略您说的情况属于出租营改增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5%。http://mb.bolue.cn/QaDetail/52089
8.税局最新规定:2024年11月起,每个出租房屋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交1、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只有在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下增值税才适用9%的税率。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https://www.kuaijitoutiao.com/article/306161
9.租赁发票简易征收开票五个点的发票麻烦问下可以抵扣吗可以开5%的专票,可以抵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简易征收项目(含营改增简易征收项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现行政策,如果是不动产租赁按5%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取得的进项税是不得抵扣的。政策依据:《财政https://mip.66law.cn/news/ask/9852805.aspx
10.税法大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全集(2022年1月最新版)11.对住房租赁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12.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45564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