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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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政策
1、具体关键词
(1)适用主体:住房租赁企业
(2)承租对象限制:向个人出租
(3)出租标的物:住房
(4)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5)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
(6)政策实施日期:2021年10月1日起
2、提前应对
(1)合同:需要明确上述政策条件
(2)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现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案例: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租赁期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按年收租金,不考虑特殊情况:
如果合同约定第一年的租金在2021年7月1日先预收,适用征收率5%;
如果合同约定第一年的租金在2021年10月1日前收,适用征收率5%;
如果合同约定第一年的租金在2021年10月1日后(含)收,适用征收率1.5%;
二、房产税政策
1、政策关键词
(1)适用主体:对企事业单位
(2)承租对象限制: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3)出租对象:住房
(4)政策内容: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5)政策实施日期:2021年10月1日起
案例:企业向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租赁期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不考虑特殊情况,则:2021年7月1日-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2021年10月1日后(含)的租金,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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