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个人房产税征收标准/个人住房税收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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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个人房产税征收标准,个人住房税收减免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对契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自2010年10月1日起,首套房且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首套房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按1.5%税率征收契税;其他情况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原文如下: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二、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之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要利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手段,加强对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

四、加强部门的配合。各级财政、地方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主动与房地产主管部门联系,加快实现住房管理和税收征管信息的联网。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整合完善省辖市范围的房屋登记信息平台,严格按照要求提供个人住房查询信息,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房地产主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住房管理和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确保能够全面、准确地记录个人住房保有、交易和税收征管信息,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记者快评:江苏省财政厅今天出台的契税政策,其实也就是明确了9.29有关部委推出的抑制房价几大措施中,关于契税政策的调整,内容基本没变。这让诸多房地产业内人士出了一把虚汗的同时,心中的压力也减小了几分至少江苏省并没有在契税政策的基础上再多下点猛料,优惠范围之外的购房契税标准也是3%而非4%。如此看来,江苏地方上的契税政策还是比较温和的,不久的将来即将出台的南京细则,有可能也会继续温和下去。什么时候,南京地方细则这把悬在头鼎的达摩利斯之剑落地,南京地产人士心中的“鸭梨”才能消化殆尽。

金浦集团副总经理黄文虎:虽然增加了一些购房成本,不过并不影响多数购房人的计划,但对投资客会有一些影响。这是抑制投资的一个信号。进入金九银十,全国楼市也开始回暖,房价似有回仰头之势。中央出台此时出台新政,可以看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决心,江苏契税的执行是对中央政策的贯彻,后续或将继续出台更为严厉的政策。

南京厚地房孙天元:江苏省契税细则的落实是对“新国五条”政策在江苏省实施概念的强化。与深圳、上海出台的细则相比,江苏省契税比较温和。因为南京房价较上海、广州等城市近年来增长并不是很高,因此江苏省对抑制房价过快上涨调控的压力也不会很大。江苏省契税细则的出台是对“新国十条”政策的强化,但对楼市的影响不会很大,由此看来,南京后续的调控政策也应该趋于温和。

翠屏国际营销总监徐友志:契税调整有点一刀切,误伤了不少刚需购房者,一些真正需要购房的人可能会受到影响。

盈嘉地产项目经理张志:个人认为影响不会很大。契税标准的制定目前较主要对二手房交易群体产生一些影响,一般商品房还好。全南京市已经在按照这个标准执行了,如果非要说影响的话,可能会增加买房人的负担,等于是变相涨价了,契税收一个点就相当于房价涨了一个点,受到利益损失的是真正的买房人。而作为卖房一方,压根不会受到影响,契税政策随时都有可能再变,只要不是急着卖房的,这都不成问题。其实较近契税以及各地的新政细则陆续出台,真正的作用几何我们暂时不谈,主要还是释放控制房价的信号,也是对开发商的一种变相“警告”。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要求,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现就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大意义

国发〔2014〕62号文件指出,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但是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宏观经济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因此,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是进一步完善市车发展为目标,通过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反对地方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着力清除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主要原则。

上下联动,全面规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统一要求,清理规范本部门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各市、县也同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

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既要立足当前,分清主次,坚决取消违反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做到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逐步规范其他优惠政策;又要着眼长远,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三、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一)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批准,省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二)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借招商引资或促进某行业发展之名,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借营造富商安商环境之名,违反法律法规减免、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三)严格财政支出管理。如没有国务院文件依据,各地、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必须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在认真清理后加以规范。

四、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

通过专项清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由省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并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应于2015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和本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清理情况报告,由省财政厅汇总报省政府审定后报送国务院。清理情况报告需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重大意义的认识;二是2014年本地、本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基本情况;三是专项清理工作的具体部署、典型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四是专项清理工作成果;五是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安排或进展;六是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说明。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发〔2014〕45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全过程管理。

(一)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在定期评估税收等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提出取消、调整和延续等处理意见,其中拟调整和延续的由省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

(二)建立清单制度。除涉及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目录清单,通过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门户网站的专门板块,完整向社会公开。

(五)健全考评监督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几责任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将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定期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提交同级组织部门,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

(六)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和问责制度,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省财政按照税收等优惠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

六、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财政厅牵头,省监察厅、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等部门参加的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政策指导、统筹协调与清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政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的清理规范工作。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等,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事关全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督查,切实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抓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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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转租房产有关房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经研究,苏地税发[1999]087号第一条第(四)款“对转租房产的,由转租人按转租收入和承租租金的差额缴纳房产税”的规定停止执行。对转租房产取得的收入,仍按原规定缴纳有关地方税收。 https://www.pkulaw.com/lar/f4df64d421dfdbf50b3e62eea088034bbdfb.html?way=textRightFblx
10.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财税[2010]121号文件第三条政策相关3、对企业由于政策不明晰,少缴的房产税,应督促企业在年内申报入库。 4、请各单位于年底前完成税源维护修改工作,并报送房产税税源汇总表至FTP/税政一处/各地上报资料文件夹。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一处 二O一一年九月十日http://www.fdctax.com/cms/dffcs/8970.htm
11.基于批量评估法的我国房产税税基评估体系研究2011年重庆、上海地区的试点工作,虽成效不如人愿,却能为房产税的以后改革提供经验,完善财税政策也在2013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被提出。纳入立法规划的房地产税,预示房产税开征势在必行,而房产税开征最基本的准备工作便是房产税税基评估。但目前,我国房产税税基评估主要以单宗评估法为主,效率低、工作量大、耗费高https://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299-1016728473.htm
12.江苏延续实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预计上半年减负近30为进一步支持困难行业和中小企业爬坡过坎、恢复元气、增强活力,近日江苏省财政厅、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到今年6月30日。预计上半年将为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的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负近30亿元。 举报 责编:朱虹宇 环球https://yrd.huanqiu.com/article/42tAcSj3VcM
1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原值计价问题的批复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原值如何计价的请示》悉。现批复如下: 如装璜费用并入房产值且计提折旧的,应按规定一并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如装璜费用单独计价,作为递延资产处理,且不提折旧的,则不对其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http://www.jscj.com/tax/63/1036.php
14.江苏地税局解读财税2010121号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认及政策衔接.doc江苏省地税局解读财税(2010)121号(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认及政策衔接)———作者:———日期: 江苏省地税局解读财税[2010]121号: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认及新旧政策衔接作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解读时间:2011-4-1510:09:54 一、计税原值的确认(一)税收政策演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房产税若干https://www.taodocs.com/p-309040696.html
15.摘要疫情应对丨《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摘要】疫情应对丨《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要点发布时间:2021-04-19政策级别:省级发文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政策主题:减税降费收藏 优惠内容: 苏财税〔2020〕18号文中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公告发布前已征的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https://www.smejs.cn/policy_show.aspx?id=14712
16.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的新生税款问题解析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办理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苏高法〔2020〕224号。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其房产土地闲置不用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4/0803/09/6563033_113034167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