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2024-08-19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按月申报的,缴纳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季申报的,缴纳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年申报的,缴纳期限为次年1月15日前。

分期缴纳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4年8月1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按月申报的,缴纳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季申报的,缴纳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年申报的,缴纳期限为次年1月15日前。分期缴纳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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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管理,更好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制订本公告。 http://www.canet.com.cn/zhejiang/836189.html
8.2023年房产税实务问题汇编,请收藏!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3/0625/06/47871812_108612959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