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局[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又陆续提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解释和规定:
1、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总局[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原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三)对办公场所进行装饰、装修,发生的装修费是否并入房屋原值,缴房产税?
可参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咨询热点问答:答复:对于房屋装修费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应根据装修涉及的工程而定。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该文件同时规定,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该文件的实质是规范所有类型的企业计税房产原值,是改变现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土地价值计入应税房产原值的差异,消除因执行不同会计制度造成计税房产原值不同而导致的税负不公平问题。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明确规定,1.对企业购置、自建房产,土地价值不再计入房产价值,土地价值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2.企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企业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如属于房产范畴的中央空调、电梯等;3.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改扩建及装饰装修等后续支出,分为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资本化的后续支出计入房产原值,费用化的后续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请教: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如给排水系统、暖通系统、消防系统等附属设施中的大型设备如电热水器、空调机组是否能否单独入固?
对其他各项支出,以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绿化支出,建议分别确认为不同的单项固定资产。由于不同项目的使用寿命不同,故不建议并入同一个资产项目。固定资产的分类可以参考《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GB/T14885-2010)等标准,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确定其分类口径。空调设备要和房屋建筑物分开,分别按各自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