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减免税政策;免税制度;减免税优惠;税收优惠;征税对象
一、减免税备案制度在实践中逐渐暴露的弊端
1.救济手段不明确影响结构性减税的政策效应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在实际征管过程中,对该条款有三种看法,一部分人认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备案申请的,均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一部分人认为可以补充提请备案,但补充提请备案之前的不能予以享受减免税政策;另一部分人认为可以补充提请备案,但补充提请后可以自始予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由于理解的不同,实务中税务部门出于谨慎本能及规避执法风险考虑,一般不予补充备案,造成未及时备案时救济手段不力的状况,直接影响了部分优惠政策的落实。
2.减免税备案制度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税法精神
新时期地税部门注重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合理行政是题中之义,合理行政包含了实质重于形式的执法精神。企业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减免税条件,在法律、法规、规章未设定审批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不经备案就丧失了享受实体权利,企业符合规定的减免税条件,从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角度,笔者认为其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应允许进行一定的有效救济。
3.减免税备案制度实行的准审批性质不符合简政放权的理念
从流程设置上看,备案登记事项在业务流转设置上与审批类流程类似,是一种“准审批”行为。取消审批的目的是要放权,对取消审批的项目同时要求备案,这种既放又收的矛盾做法,不仅无法实现政府设定的压缩审批、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的目标,还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成本,其效果与高速公路法定节假日免收费却仍然发卡造成大量堵车是一样的。
4.减免税备案过程中的“严入宽出”的现象不利于公平竞争
目前对备案减免税项目没有操作性强的后续管理办法来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备案事前审核,轻事后评估、核查的“严入宽出”的情形。对备案事项的事后监管没有同步,无法及时了解企业减免税变化情况,使企业产生已经取得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安全心态,擅用或滥用优惠政策,造成税基侵蚀和实质上的不公平竞争。
二、改革税收备案制度的必要性
1.改革税收备案制度可以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减免税优惠政策在调整社会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保民生促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税收调节作用,备案制度作为减免税的管理手段之一,是否适当、合理将直接影响减免税政策能否得到有效落实。
2.改革税收备案制度有利于有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3.改革税收备案制度是简政放权、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
目前全国上下正在建设服务型政府,党的十明确提出了行政审批改革,国务院也已进行了多轮审批项目的清理。清理要求行政审批项目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一些已明文规定取消审批的项目必须予以清理。
三、改革减免税备案制度的若干建议
1.应该考虑改变旧的管理理念,逐步取消备案管理
2.应该明确事后救济手段,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在现行未完全取消备案制度的情况下,应进一步明确具体的救济方式。建议从维护税法的刚性出发,设定一个允许救济的期限。从国家税务总局近几年企业所得税管理思路上看,均采用了这样的一种思路,如“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建议遵循这一治税理念,及时明确救济的原则和具体操作程序。
3.建议考虑扩大影响,对部分备案项目取消备案转为直接减免
直接减免指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达到条件的可直按减免,不必再备案或审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审批的除外。采取直接减免的方式纳税人受惠迅速,落实面高,有助于减免税政策迅速落实到位,特别是对中小微企业影响深远,同时征纳双方也可以减少审核审批方面的事项,节约征纳成本。从福建省莆田市、龙岩市2012年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看,2012年两市分别对5612户、3201户不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减免税额2507.25万元、2281.75万元,成效明显。“2013年8月1日起对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营业税”,此项政策也是采取直接减免的方式,该项工作赢得总理在促进西部发展和扶贫工作座谈会上的肯定,指出“这次对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反响很好”。
4.应该宽严并济,加强事后审核控管
参考文献:
[1]胡勇辉.当前我国税收减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当代财经,2002(06):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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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曾小勇.减免税管理刍议[J].江西财税与会计,2002(11):24.
一、加强税收征管,征管质量全面提升
1、建立健全了征管基础制度。几年来,我们在全面贯彻落实《征管法》及其细则和总局下发大各项配套制度和办法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纳税服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办法,我们还根据不同时期的税收征管现状,先后制定了《税务稽查管理办法》、《发票、证册工本费管理规定》、《饮食业税收管理办法》、《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建筑业有关税收管理办法》等具体的规章制度,在明确规定实体性内容的同时,注意了程序性内容的规范,做到了征纳双方在程序上、手续上有章可循,准确无误,从而切实促进了我局税收征管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同时,我们在坚持规范执法的前提下,简化纳税人的行政审批程序,做到了不该批的事项,坚决不批;可批不可批的,以不批为导向实行备案制;凡该批的事项,做到了精简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
几年来,我们在征管工作中,不断强化管理,严格执法,有效地促进了我局征管质量的提高。税务登记率达到了__;纳税申报率和税款入库率均达到了__以上,滞纳金加收率达到了__x,违章处罚率达到__。
二、规范税收执法,执法水平稳步提高
为了切实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把规范执法行为和提高执法水平摆在突出重要位置,我们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税收执法领导组,并出台了税收执法监督实施方案,为规范执法行为提供了组织保证,为税收执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加大了税收执法力度。心慈手软是税收执法的大敌。当前要增强税收执法的刚性,就必须坚持严格执法第一的观点,加大税收执法力度。为此,我们把加大清欠力度、加大税源监控力度、加大稽查力度作为增强税收执法的刚性基础,一抓到底。一是把大力清缴欠税作为组织收入工作的重头戏抓紧抓好。几年来,我们按照上级局的总体要求,认真做好欠税清理和核算工作,严格控制新欠,努力压缩陈欠,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几年来,累计清理欠税__万元,加收滞纳金__万元,确保了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二是加大税源监控力度。改进和加强了组织收入考核办法,完善重点税源的监控制度,对列入重点税源控制线的企业实行税源跟踪管理,及时了解掌握重点税源的变化情况,增强组织收入的主动性和预测性。三是加大稽查力度。按照分类稽查、自查和被查相结合的办法,有重点地打击了偷骗税,并加大处罚力度,有效地促进了征管质量的提高。由于我们在工作中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使得我局税收征管及规范执法工作不断走向深入。
三、确立服务观念,服务理念不断加强
随着地税工作的重心从收入型向执法型进行结构性的转变,地税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社会各界对地税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此,我们在做好“办税服务八公开”、“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的同时,坚持“法治、公开、文明、效率”的治税思想,在纳税户管理理念上,逐步由“监督打击”向“管理服务”转变,由“传统服务”向“现代服务”转变,树立了服务思想和服务观念,建立起了内涵丰富、形式多样、比较完善的税收服务体系,促进了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形成了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我们还就优化服务、社会监督等方面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主动接受监督,并将纳税服务和岗位执法责任制相挂钩,定岗、定责、细化、量化,与每个岗位人员签定工作岗位目标责任书,推行挂牌上岗、“一窗式”服务工作制度,实行限时服务承诺制,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四、当前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1、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滞后。税收征管信息化落后于税收征管改革的实际需要,在现实工作中,因为资金、管理、维护技术薄弱、组织实施力度欠缺等种种原因,加之税收征管受软件制约严重,导致税收成本增加,信息数据无法实现共享,交叉稽核、联合控管难度很大,跨地区的经济行为容易形成税收征管的死角。
3、偏远地区征管质量偏低。业户经营状况不好,变动频繁;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不积极主动缴纳,由税务人员上门征收,征收成本增大等原因直接造成了偏远地区的征管质量偏低。
五、改进税收征管工作对策
一是努力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尽快在我市范围内实际税务系统的计算机联网,把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纳税申报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发票领用、填开使用、保管等情况全部纳入网终交叉监控,对每个纳税人的税款申请、缴纳、减免、欠缴、入库退库等进行连续、系统的反映和综合评价。
大家好,20*年以来,在集团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和财务审计工作重点,团结奋进,真抓实干,在全体财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获得了“威海国税、地税诚信纳税企业”、“内审先进单位”、“诚信信贷企业”等多种荣誉称号,争取财政到位资金11136万元,五诸河流域专项资金400万元,世行到位资金2000万元,圆满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和集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认真履行了部门工作职责。主要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抓职能发展。一是从工作的思想认识上提高,针对财务审计人员比较安于现状、缺乏竞争意识和危机感,看问题、做事情缺少前瞻性的特点,强化管理意识。使财务审计人员深知财务仅仅作好核算是不够的,管理跟不上核算的再细也没有用,核算是基础,管理是目的,在作好基础工作的同时要提高管理意识,要求财务审计人员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如对每一笔经济业务的核算,在考虑核算要求的同时,还要考虑该业务对公司的现在和将来在管理上和税收政策上的影响问题,现在考虑不充分,以后出现纰漏就难以弥补。二是从内部管理制度报表资料上提高。即结合考核办法,对内部管理报表的格式及内容进行适宜调整,符合管理要求又要满足内部考核需求;建立成本费用明细分类目录,使成本费用核算、预算合同管理,有统一归口的依据;修改完善了会计结算单,推出了会计凭证管理办法;设置资金管理办法,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公司进一步规范目标化管理提高经营绩效,统筹高效的运用资金,铺下良好的基础,从而在职能管理上迈出一大步。
二、抓制度建设。制度属于企业的硬性管理,任何成功的企业无一例外的有其严格的规章制度。今年以来,财务审计部内部制定了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管理等多方面规章制度,并深入了解各公司实际情况,与报帐员进行交流,进一步完善了业务报销流程。为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推进,建设财务管理内外环境尽了我们应尽的职责。
三、抓团队建设。财务审计部门的力量相对薄弱,一方面将对人员重新组合搭配,进行高效有序的组织,另一方面继续加强培训,使员工真正做到驾熟就轻,工作严谨、作风廉洁、认真细致。充分发挥团队合作精神,坚持做到三个满意:“让客户满意、让员工满意、让各部门主管领导满意”,建设一支团结向上、公正廉洁的财务审计队伍。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第十二条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第十四条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见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
第十六条非居民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与申报纳税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八条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第四章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备案合同资料、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记录、对外售付汇开具税务证明等监管资料和已申报扣缴税款情况,核对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实施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专项检查可以采取国、地税联合检查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中,遇有需要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获取涉税信息或告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70号)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述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关键词:二手房税基征管一体化
随着房地产市场不断升温,二手房交易市场逐渐火热,在价格不断上涨的同时,税款征收额却并未同步增长,二手房交易多属个人交易,税基严重不实,税款流失惊人。如何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核定税基,堵塞征管漏洞,实现应收尽收,已成为各级税务机关亟待解决的棘手问题。夯实二手房税基,对于提高房地产税收征管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发挥税收调控职能、规范房地产税收征管秩序、营造和谐征纳关系,将产生不可估量的效果。
一、辽宁省二手房税基核定的现状
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二手房交易的税收征收以就近方便纳税人为原则,分别在市、县房产交易大厅派驻人员设立地税窗口受理涉税事宜。在办理涉税事宜时,纳税人须持房产转让合同、房屋价值评估报告、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效资料办理二手房纳税申报。其计税依据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据实申报征收。纳税人如实申报办理纳税事宜的,税务机关依据房产转让合同据实征收。
(二)评估申报征收。对于协议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要求纳税人到房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持评估报告进行纳税申报。
二、二手房交易税基存在的问题
国家有关部委、财税部门相继出台了二手房税收调控政策,从实施效果看,二手房税收政策越来越暴露出调控能力弱、涉及税种多、减免优惠繁、税源监控难、征管漏洞大等问题。具体政策复杂性估计不足、政策针对性不强、延续性较短,导致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一定的问题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三)信息共享体系不完善。二手房交易涉及地税、房产、工商、物价等多个部门,由于种种原因,二手房交易未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机制,信息交流不畅,不能做到信息共享;部门间配合不够,各管其事,缺乏相应的联合控管制度;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缺失,从而失去了本应掌握的前期主动权。
三、二手房交易税基不实的成因分析
(一)缺乏统一、科学、合理的计税依据核定方法。二手房具有独特性、唯一性,受位置、年限、楼层、朝向、房屋现状等因素影响,二手房价值千差万别。没有统一、科学、合理的二手房计税依据核定方法,仅靠房屋买卖合同、房产价值评估报告来核定二手房计税依据,会致使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处于被动地位。
(二)纳税人主观避税严重。无论税收公正、公平、合理的程度如何,对于纳税人而言,征税都是一种直接的经济利益分配。因此,纳税人采取了“阴阳合同”、做低房产评估价格、贿赂税收征管人员等各种不法手段,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三)评估机构利益驱动。当纳税人申报的二手房交易价格相对较低时,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但现行房产评估市场不规范,评估机构为了抢拉业务不按规定评估,致使评估价值和真实市场价值的误差较大,不同评估机构对同一房产评估结果不同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税务机关专管干部权限分散。统一、科学的二手房税基核定方法的缺失,评估报告由税务人员人工审核,计税依据核定弹性空间过大,客观上致使在二手房税款审批、核定、征收过程中税务干部主观执法随意性、人为因素干扰、甚至是“权力链”现象的产生,滋生腐败。
(五)税收宣传缺乏力度。纳税人甚至部分税务人员对二手房交易税收知识缺乏基本了解,致使纳税人对税收征管有抵触情绪。此外,对二手房交易中通过虚假合同进行虚假申报、假赠与骗取税收减免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案例分析、以案说法宣传力、震慑力不够,导致纳税人甘冒违法风险。
四、二手房税基核定及税收征管的对策选择
税务机关应以“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项目控税、统一计价、联合办公”为原则,全面引入分级分类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推行房地产税收征管一体化模式。
(一)二手房计税价格的核定设想
按照房地产评税原理,在测算二手房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工作的基础上,核定出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税务机关用核定结果与纳税人申报价格相比较,按照“就高计税”原则确定计税价格,若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高于核定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纳税人申报的销售价格计算征税;若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低于核定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税。设想的二手房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方法如下:
1、计算公式:计税价格=基准价格×(1+相应的修正系数之和)×建筑面积―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住宅用途、区块的划分。按照用途将二手房地产分为住宅、商铺,住宅划分为小区住宅和非小区住宅;商铺分为主街道商铺、中小街道店面、小区店面。按照区块划分二手房范围,小区住宅细化到各小区名称;非小区住宅细化到路、街等自然地名、地域。计税价格确定到小区或街道,参照修正系数,精确计算到户。商铺以路段分类确定,以所处道路(街、小区)为基础,划分路段(以两个路口之间为一个路段),再按路段进行商铺分类确定计税价格,再参照每间商铺的修正系数,计算到每一间。
4、修正系数的建立。修正系数的作用是在计税价格的基础上精确计算到当期每一户(间)的计税价格,修正系数须对社会公示。修正系数应包括:
(2)土地使用权年限修正系数。
(4)建筑结构修正系数:砖混、框架。
(5)楼层(商铺的相对位置)修正系数。
(6)朝向修正系数。
(7)辅助用房修正系数:指的是车库、车位、储藏室、地下室、阁楼等。
(8)环境修正系数:典型小区或高档住宅、城市规划、周边交通、社区服务情况。
(9)其他因素修正系数:指的是每套住宅的建筑质量、室内装修以及保养状况产生的差价,必要时,由评估人员进行适当的修正。
(10)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调整:指的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交易过户前必须补缴出让金,将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由划拨改为出让,此调整项目为总额调减,非比例系数。
(二)发挥税收调控职能作用,审慎出台二手房税收措施
财税部门应当重新思考现行二手房税收政策实际调控功效,审慎出台二手房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尽快制订出台《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办法》,《办法》应当重点涵盖二手房交易环节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强化监督管理,严格审核流程、规范减免程序、加大打击力度,以达到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全二手房税收征管的目的。
(三)加强申报审核,有效控制虚假交易
(四)部门协调配合,加快建立信息平台,促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