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同性情侣财产纠纷案例研究报告202244.pptx

主笔:刘明珂设计:庄庄校对:邹杨版次:2021

年版3

同性情侣财产纠纷案例

刘明珂

*

近年来,同性情侣之间财产纠纷案例频频见诸报端,逐渐引起多元性别社群和司法实务界的重视。事实上,此类纠纷在日常生活中一直存在,但可能由于同性情侣之间的财产问题缺乏法律的规制,许多纠纷并未实际进入司法程序。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风气的开化,越来越多的同性情侣开始同居,共同生活;同时,随着法律意识的提升,多元性别人群也越来越愿意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报告是对中国大陆同性情侣之间财产纠纷案例的法律分析研究。以

2020

年《中国

LGBT

95

例同性情侣财产纠纷民事司法案例以及

11

例同性情侣之间敲诈勒索犯罪案例为研究对象,概述同性情侣之间财产纠纷的基本情况,并且按照议题将这些案例分为房产纠纷、分手协议

/

分手费纠纷、其他涉及金钱给付的纠纷三大类,在每一类型中选取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探讨。

本报告发现,在立法层面,由于同性情侣并不适用婚姻法有关规定,也不适用异性同居关系的有关司法解释,在适用法律时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虽然极个别法院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创造性地采用了类推解释,但绝大多数法院倾向于适用一般法律的规定。在司法层面,主要由于法律缺乏明确规定,法院出现了大量“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在事实认定上,法院判决的结果可能取决于不同法官对于同性情侣之间关系性质的不同认定、对于同性情侣之间行为的不同认知和理解,甚至是受到希望“规避”提及同性情侣这一“敏感”关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法律适用层面,不同法官也可能作出不同说理和适用不同的法律。总体而言,对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裁判尺度不统一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亟需通过立法或者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明确。

针对这些案例反映出的问题,本报告建议:第一,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事实认定方面,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因同性情侣关系的“敏感”而对此规避,从正常情侣关系的角度理解当事人的行为,方能够真正体现司法的价值中立;第二,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法律适用方面,应当发挥司法能动性妥善填补法律漏洞,在立法和司法解释明确解决同性情侣财产纠纷法律适用问题之前,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寻找恰当的填补法律漏洞的解释方法,不囿于所谓的字面意思解释、法律关系的外观主义等;第三,在立法和准立法层面尽快完善对同性情侣关系的法律保障,以非歧视原则为底线,赋予同性(同居)情侣不区别于异性(同居)情侣的法律保障,尽快通过同性伴侣法,并在适当时机进行同性婚姻立法。*

刘明珂,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目

一、绪论

(

)

研究背景与意义

研究方法与局限

二、房产纠纷

)“借名买房”纠纷

共同出资购房纠纷

同性情侣间房屋所有权纠纷

共有房屋

财产分割纠纷

小结

三、分手协议

分手费纠纷

分手协议

给付分手费的承诺的效力问题

一方主张存在胁迫行为,但法院未认定的

构成敲诈勒索犯罪

四、其他涉及金钱给付的纠纷

日常生活支出

赠与、好意施惠与彩礼

民间借贷

五、总结与建议

事实认定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法律适用应发挥司法能动性妥善填补法律漏洞

立法和准立法层面应加快完善同性情侣关系的保障措施

43556881117222323252730323233343840414142432021

10

8

日。5一、绪论(

1024

例案例,以及涉及到同性情侣间“敲诈勒索犯罪”的

11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

《报告》将“同性情侣财产纠纷”案例定义为:一般表现为同性情侣在恋爱期间关于签订“分手费”的合同、交往期间借款或赠与的认定、转账性质的认定、同居期间购置物的权属认定等情况。本研究延续了这一定义。另外,之所以将

个同性情侣间敲诈勒索犯罪案例纳入本研究,是因为此种案例均涉及到同性情侣分手后索要所谓“分手费”。

选取“同性情侣财产纠纷”这一议题进行研究主要出于以下考量:第一,此种案例相对数量较多,占《报告》中所有

21.54%,仅次于“同夫或同妻因对方性倾向而提出离婚”的案例。在研究的可行性层面上,只有同议题的案例积累到一定的数量才可能对其进行较为深入和全面的分析;在研究意义层面上,同议题案例数量较多意味着这一议题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都较为常见,也意味着发生争议的可能性较大,具有进行研究的必要。

2021

年9

月发布的一项包含

10702

份有效问卷的调研报告显示,有

72%

的调查对象与同性建立了超过一年的恋爱关系,其中七年以上的占

11%,三年以上不满七年的占

29%;有

71%

的调查对象有与同性情侣同居的经验,其中时长为一至三年和三至七年(1816

人)的相对较多,分别占有同居经验调查对象的

27.71%和

24%,有七年以上同居经验的占

9%。在同居房屋的经济安排方面,47.6%

的调查对象居住在一方支付房租、一方亲属购买、或一方购买的房屋中,44.17%

的调查对象居住在双方共同支付房租、双方亲属购买、或双方购买的房屋中;在同居期间的收入管理方面,64.48%

的调查对象各自管理收入,26.22%的调查对象共同管理双方收入,9.3%

的调查对象报告由一方管理双方收入。在消费支出方面,69.22%的调查对象报告共同承担共同生活用品的消费支出,形式包含双方平摊支出(9.46%)、轮流购买(45.71%),和建立共同账户(14.05%)。另有

8.35%

的调查对象报告没有共同生活用品,12.85%

的调查对象报告完全由一方购买共同生活用品。1

同时,由于中国法律不承认同性婚姻,也不保护同性同居关系,并且绝1.

爱成家:“最新!爱成家同性情侣调研报告部分成果发布!”,载

/s/iAPKlHXqy8CYaKUpuprDAA

第二,关于同性情侣财产纠纷案例研究非常稀少,本研究可以填补这一领域的空白,呈现中国同性情侣财产纠纷的一个较为完整的样貌。已有研究中,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集中在理论层面和法律适用层面,在议题方面主要集中在对(异性)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研究上,对同性同居关系一带而过。已有研究中唯一与本研究内容上较为相近的是罗彧的《家庭中的陌生人:批判法学视野下的同性同居》。2

罗彧研究了一些典型的法院判例,主要是涉及到房产以及分手费和赠与的案例,并且开展了对同性情侣的访谈。本研究与罗彧论文的不同之处在于,罗彧只选取了涉及到部分议题的典型案例,而非对所有涉及到同性情侣财产纠纷案例的总体考察。罗彧文认为,同性情侣关系较为脆弱,“这种脆弱至少部分是由法律造成的”,指出在房产的购买、处置、分手费等方面,法律迫使同性情侣们在构建亲密和陌生关系之间左右为难,限制了其生活和选择。当同性伴侣将自己视为一个家庭的时候,在法律的逻辑中“ta”们只能是陌生人。本研究的结论与罗彧论文不完全相同,一些案例显示同性情侣在法律面前并非全然的“陌生人”,但总体上仍然可以看到一种“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拉扯,这种拉扯反映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同性情侣财产纠纷案件时的一种既希望查清事实,又在适用法律时感到掣肘的纠结。

本研究一方面将探讨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在事实上认定同性情侣之间的关系,又如何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填补空白,以及应该如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地妥善处理此类案件,这或许会为我国司法者提供一些裁判思路。另一方面,本研究通过考察现行的司法实践,指出现行立法的缺失与不足,提出未来在立法层面可能的改进空间。(

《报告》中的案例选取,是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中使用“同性恋”“同性关系”“同性性行为”“同性性关系”“性倾向”等关键词检索到的案例,所以在本研究中包括的“同性情侣财产纠纷”案例,也是在裁判文书中包括了上述关键词的案例,因此可能无可避免地排除了一些没有出现上述关键词、但实际涉及到此议题的案例。另外,由于在裁判文书中,法院不必然会对双方是否构成同性情侣关系进行认定,因此这些案例中也包括只有一方或双方主张双方系同性情侣但未获得法院认定的案例。

本研究并未特别重视起诉的案由,一则因为案由更多只代表对原告对案例类型的分类,并不必然代表实际的法律关系;二则本研究更多是从议题进行分类的,对同样的议题也有不同的诉讼策略,例如对2.

年第

6

期,第

171

页。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因为本研究的研究对象是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因此在行文过程中并未过多引用学术著作,而是主要参考现行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涉及到异性伴侣相应问题的司法裁判。

本研究的局限主要在于,第一,虽然是对所有涉及到同性情侣财产纠纷案例的全面梳理,但限于笔者的水平,可能难免在对案例的分类上有可商榷之处;第二,笔者虽然尽量对已有的案例进行了简要的评析,但对一些有争议性的案例可能会受到一些主观因素的影响;第三,因为本研究包含的案例均为《报告》中检索到的案例,生效判决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生效之前,少量司法裁判的规则在《民法典》生效后有所变化,但笔者已经尽量在案例评析部分考虑和涵盖了《民法典》的最新规定。3.

剔除的案例包括三类,即直接发生争议的双方不是同性情侣关系的,程序性裁定未涉及到实体问题的,以及涉及到侵权责任的案例。

713%

7%

37%34%9%于房产纠纷,有些案件既可以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案由进行起诉,也可以以共有纠纷为案由进行起诉。本研究从《报告》中检索到的

例同性情侣纠纷案例中,剔除

9

例与同性情侣财产纠纷无直接关联的案例,3

剩余

86

例,其中包括同案一审和二审

7

例,故实际案例数量为

79

例。在此基础上,将

例案例分为三大类,即房产纠纷、分手协议/分手费纠纷,以及其他涉及金钱给付的纠纷。其中房产纠纷10例、分手协议

例、其他涉及金钱给付的纠纷

56

例(其中民间借贷纠纷

27

例),余下

例为较为特殊的案例,涉及到如使用对方信用卡消费、偷取对方银行卡内钱款等问题,因为数量太少,故本研究暂不纳入。最后,将涉及到同性情侣间敲诈勒索犯罪的11例案例纳入分手协议/分手费纠纷标题下。

同性情侣财产纠纷民事案例类型分类图

(另包括

例敲诈勒索案例)8二、房产纠纷

同性情侣之间的房产纠纷在全部案例中有

例,绝对数量不大,但相对数量可观,占全部案例的13%。本报告囊括了全部

例案例。之所以将所有的房产纠纷案例都进行深入研究主要基于如下理由:第一,当今社会房产价值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分割对同性情侣双方都有重大影响。第二,房产纠纷更为复杂,这是因为,其一,房屋属于不动产物权的范畴,采登记生效主义,与一般的动产适用的物权生效、变动的规则不同;其二,当今中国房产市场受到政策调控影响,许多城市都施行房屋限购政策,严厉打击炒房,随之而来的房产代持、借名买房情况较多,另外因为房屋所有权变动还涉及到税费等问题,为了免缴或者少缴税费,有时当事人也会对房屋交易作出特别的安排,极易出现隐藏行为,上述情况共同造成房产纠纷事实查明和法律关系定性困难。第三,此

例案例可以涵盖同性情侣财产纠纷的主要情况,同时,对类似情况不同法院又有不同的处理,反映了法院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本标题下将

例同性情侣房产纠纷分为四类,分别是:“借名买房”纠纷,共

3

个案例;同性情侣共同出资购房纠纷,共

4

个案例;同性情侣间对房屋所有权产生争议导致的纠纷,共

2

个案例);共有房屋

/财产分割纠纷,共

1

个案例。上述四类案例涵盖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的定性和效力判断问题,物权取得的法律规制问题,无身份关系的人之间共有物分割问题等。(

1-1

屠某与陈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原告屠某诉请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陈某发展出婚外同性亲密关系,原告因其准备离婚,为防备丈夫知悉其购房情况,避免日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以被告名义购房可享受首套房贷利率优惠的政策,遂委托被告以被4.

该案案号为:(2012)

松民一

初字第

2163

号。6.

该案案号为:(2019)

0116

民初

720

号。9告名义购买案涉房屋。同时,其他在案证据也表明,房屋预售合同原件、借款合同原件、用于还贷的银行卡原件、ATM

及存款凭条原件等都存放于原告处。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就讼争房屋产权发生争议,应看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房款支付、贷款偿还、房屋装潢及生活用品添置、房屋居住使用等情况综合分析,以确定房屋产权归属。”在本案中,“鉴于原告与被告相识后产生的相互信任的亲密关系,且以被告名义购房可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优惠政策等原因,原告遂委托被告以被告名义购房,也存在一定合理性。”基于以上的事实及说理,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的“借名买房”关系,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案例

1-2

付某与吕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5

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被告吕某提供了房产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尾款收条及贷款凭证,并且实际使用房屋至今。原告付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借名买房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原告付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吕某“关系亲密”,双方存在款项往来,但无法证明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二审法院回避了原被告二人关系的问题,除了认为原告付某“借名买房”的证据不足外,对于原告提出的应比照同居关系期间取得财产的规则分割房屋的,法院明确“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一二审均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例

1-3

邹某与贺某合同纠纷案

原告邹某诉请确认案涉房屋为其所有。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

月被告贺某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贺某依约支付完房款,2018

月办理了网签手续,8

月在邹某处同居生活至

2018

该案案号为:(2020)

民终

886

至案例

在案例

然而,在案例

和案例

其次,案例

同性情侣关系还涉及到是否存在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案例

都涉及到原告给被告转账的问题,原被告是否因此对房屋形成共有关系,法院并未查明(可对比案例

1-4,后文将详述)。笔者认为,法院应该查明,因为原告请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法院如果判决部分归原告所有实际并未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

或共同偿还房屋按揭贷款的行为。案例

1-4

黎某与梁某共有纠纷案

原告梁某因与被告黎某终止共同生活关系,起诉要求分割共有财产。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

2010

月认识,7

月开始同居。2011

日,被告以其个人名义竞拍案涉房产成功,购房款为

112.2

万元,原告于

2011

日向被告转款

万元,3月

30.2

万元,被告当天将款项转到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同时,原告在

月至

月期间,转款到被告账户用于支付按揭贷款。案涉房屋的房产税也为原告支付,原告购买了案涉房屋中价值两万余元的家私电器,且被告确认原告曾在案涉房屋中居住,并支付物业管理费。案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主张,双方未对房产权属进行约定,仅口头约定共同投资,除了案涉房产,双方在共同居住期间还一起炒股炒楼。

一审法院认定虽然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系共同出资购买案涉房产,共同支付按揭款、相应装修及购买家电的费用。上述费用相加为双方享有的共同财产,因原被告双方未对案涉财产的所有权权属比例进行约定,因此在查明原被告出资额后,根据出资比例确认原告对案涉财产享有

91%

的所有权,被告享有

9%

的所有权。双方终止共同生活关系后,原告据此主张分割共有财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全部出资。二审法院基本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说理,仅对返还的数额进行了调整。【案例评析】案例

在此类案件中,在事实层面认定同性情侣关系非常重要。共同出资购房往往意味着同性情侣事实上共同居住和生活,而在同居过程中,同性情侣之间有大量、长期、性质多样7.

该案案号为:(2013)

深中法民终字第

217

号。12的钱款往来,乃至发生财产混同,法院首先需要在双方的大量钱款往来中分辨出与房屋首付款、偿还贷款相对应的款项。

本案中,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原告支付了

的房款。原告似乎也可以选择“借名买房”的模式起诉,因为双方对所谓共同投资没有书面约定,原告又支付了绝大部分的首付款、按揭款,购买家私电器、支付物业管理费,居住在案涉房屋内,符合借名买房的外观。在前述案例

中,两案原告都主张支付了一部分购房款,但两案法院均未查明此事实。而在本案中,法院查清并且认定了被告有

的出资,进而认定了原被告对案涉房屋为按份共有。三个案例中法院处理方式的不同,固然有原告诉讼策略不同、主张不同而导致裁判思路不同的原因,但也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案例

1-5

季某诉许某、支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原告季某诉请判令被告许某、支某立即从案涉房屋中腾退,返还房屋。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季某与死者许某

2(被告许某之子)系“同性恋人关系”。2010

年季某与案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按揭贷款支付了购房款,购买了案涉房屋。2013

年至2016

年间,许某曾作为出租方,与案外人就案涉房屋签订出租合同。2016

年许某

病亡。2017

年季某发现其名下的案涉房屋被另一被告支某居住,双方发生纠纷,支某称系许某让其居住使用该房屋。许某称,购房款中有许某

的出资,且出资中有其夫妇所给的费用,许某

也参与了按揭贷款的偿还。许某主张案涉房屋为季某和许某

的共有财产。

两审法院都认定了案中同性情侣的“同性恋人关系”,也认定二人有共同生活的事实。但一审法院明确:“同性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同性恋人是否对外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同居、财产是否系同性恋人同居期间所购置,均不能作为认定同性恋人之间财产共有的依据。本案中季某与许某

虽系同性恋人,但涉案房屋的权属认定应适用财产取得的一般规定。”因此认定了房屋权属归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人。对于许某

给季某的转款,一审法院虽然确认了这一事实,但认为无法证明系用于案涉房屋购买。然而另一方面又根据许某

遗物中发现的季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存取款凭条、银行卡户绑定信息、共同投资股票及保证书,推定“季某与许某

之间是一种包含着着特殊感情的特殊合伙关系”,认定许某

存在共同还款行为,故共同还款部分所对应的房屋增值空间,判决由所有权人季某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补偿。二审对一审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说理给予了认可。8.

该案案号为:(2018)

01

7358

号。13【案例评析】案例

本案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同性情侣之间能否适用我国法律上关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有关规定。首先,同性情侣之间的同居关系,并不是我国法律上所称的“同居关系”。严格来说,“同居”在我国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法律上的同居包括婚内同居和非婚同居,非婚同居又包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婚姻”关系和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各类同居关系。我国法律曾经承认事实婚姻,但自

1994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无效,因而事实婚姻不再受到婚姻法的保护,此时的男女同居关系被称为“非法同居关系”。直到

2001

年婚姻法修订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

)》”)

对于未认定为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不再冠以“非法”之名,一律称为“同居关系”。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又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解除同居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纠纷。需注意的是,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是在婚姻法范畴之内的,从体系解释的角度,不能适用于同性情侣同居的情况。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二条更是明确了“同居”的含义:“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显然,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同居关系,仅限于异性同居,并不包括同性同居的情况。

对于异性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198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同居意见》”)第

条第一句曾经作出明确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同居期间共有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同居期间一方所得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收益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双方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收入,应按双方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由主张共有的一方负举证责任。9

如有实际出资与登记不一致的情况,仍应考虑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予以分割。如在2012

年江苏高院作出裁判的夏某与蒋某财产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对财产的取得均作出贡献的,对该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9.

吴晓芳:“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规则”,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

67

辑,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185

页。年第

辑)(总第

辑)。(陈志韧),载《人民司法

案例》2011

22

日。14

按《物权法》有关规定,同居的二人不具有家庭关系,故诉争各项财产应视为双方按份共有,因目前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额,且“两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对同居过程中形成的财产以不同方式作出贡献,亦无法区分贡献之大小,……故诉争各项财产应视为双方等额享有。”10

又如

年广东湛江中院作出裁判的庞某与卢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上诉案,法院认为同居期间共同购置房产,通常情况下按投资比例分割,但已明确登记为共同共有房屋的,应以共同共有均等分割为基本原则,并应充分考虑投资人对房产出资份额。11

当然,异性伴侣即使共同生活,也不必然构成同居关系。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同居事实,则法院可以对同居关系予以认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就此发生争议,则应当由主张存在同居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12

而如果主张的一方无法完成举证,则不能在同居析产案件中解决,只能由当事人按照构成的其他法律关系另行主张。

因为同性情侣的同居关系并不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同居关系,故不受到《同居意见》的调整,只能按照财产取得的一般规定。本案法院也采纳了这种观点。本案中,正是因为双方为同性情侣关系,所以法院虽然认定二人存在同居的事实,但仍然不会按照异性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处理。然而法院又进行了一定的让步,认为同性情侣双方构成一种“特殊合伙关系”。我国法律上的合伙要求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法院如此认定究竟是将二人共同生活作为二人合伙的共同事业,还是只将共同投资行为作为二人的共同事业呢?法院并未明确。从中国现行法的逻辑上看,只能是后者,因为实难将共同生活作为合伙的共同事业,但如此一来法院认为这种“特殊合伙关系”“包含着着特殊感情”又似乎画蛇添足了。

本案反映出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在于,即使季某和许某2之间的关系并不构成同居关系,基于法院认定二人构成所谓合伙关系,则二人对合伙财产(即房屋)可以构成按份共有。但本案法院并未判决许某作为许某

的继承人继承案涉房屋的部分份额,而是仅判决了对应房屋增值空间的补偿金。

与案例

对比,法院对类案又作出了不同的判决:案例

中,法院认定双方按出资额按份共有房屋,本案中则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当然,案例

和本案对同性情侣双方的法律关系定性不同,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为“特殊的合伙关系”,案例

法院直接认定双方按份共有财产,但对这两种法律关系的认定本身就较为随意,让人不得不怀疑本案法院之所以将同性情侣关系认定为一种说不出有何“特殊”之处的“特殊合伙关系”,10.江苏高院(2012)苏民再提字第0124号“夏某与蒋某财产纠纷案”,见《夏某诉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11.

广东湛江中院(2011)湛中法民一终字第

199

号“庞某与卢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上诉案”,见《共同共有的房产在分割时应考虑共有人的实际出资》1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同居财产如何处理关系认定成关键”,载

/article/detail/2015/09/id/1702040.shtml,最14.

10499

号。15是下意识地将同性情侣关系与异性伴侣关系区分开来,因为按照案例

法院的认定和处理方式,同性情侣和异性伴侣在分手后分割财产的问题上就没有本质区别了,这似乎是本案法院不愿意接受的。案例

1-6

陈某、羊某与张某共有纠纷案

13

原告陈某、羊某主张,因被告已离开原告家并与他人另行组建家庭,请求对共有房屋进行分割,并对双方共有财产和共同财务进行清算。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自初中相识,1995

年开始陈某与张某共同生活至

年,二人在此期间建立了一种特殊的“同性朋友”关系,陈某之母原告羊某、陈某之父(已故)在此期间也一直与二人共同生活、居住。2008

年、2013

年几人共同投资购买了土地并建盖了房屋两幢。陈某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还有

613849

元“共同债务”。

1-7

赵某与姜某物权确认纠纷案

14

原告姜某请求判令案涉房屋为其和被告赵某共同共有。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至起诉时双方当事人建立恋爱关系超过六年,同居近五年,并且双方于

2017

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登记为家庭伴侣关系(domestic

partnership),2

月,其中一位当事人在美国诞下一名女婴,出生证明记载当事人双方为双亲。2017

年底,双方感情破裂,11

月,当事人双方在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签订《家庭伴侣关系解除协议》(agreement

on

dissolution

of

domesticpartnership)。同居期间,2015

年赵某购买南京市一房屋,房款均由赵某或赵某通过其母亲账户支付,但姜某主张其购房前汇给赵某的款项系部分购房款。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系我国婚姻法未建立同性婚姻制度时,“以‘夫妻’的名义建立同居关系”,因为我国法律存在空白,故应当类推适用现行调整婚姻关系规范的精神,认定诉争房产为共同共有。一审法院给出的理由包括:第一,婚姻权是宪法上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无论什么样的家庭,法律应赋予其共同的权利和责任,享有同样的尊严和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在我国婚姻法未建立同性婚姻制度的前提下,以“夫妻”13.

该案案号为:(2017)

0524

505

二审法院肯定了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出现财产混同的事实,但认为一审法院类推适用现行调整婚姻关系规范的精神“不当”。基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混同的情况,认定“姜某对购置诉争房屋必然存在贡献,应对诉争房屋享有权利。”根据公平原则,改判双方对案涉房屋各自拥有

50%

的份额。【案例评析】案例

案例

如果说案例

提出的问题是同性情侣之间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纠纷能否适用我国法律上关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有关规定,案例

则更近一步,提出处理同性情侣财产纠纷能否类推适用婚姻法的精神。在案例

中,法院明确同性情侣不适用《同居意见》,举轻以明重,似乎就更不能类推适用婚姻法的精神。然而,案例

中的一审法院滔滔雄辩,给出了充分的说理以论证为何同性情侣能够类推适用婚姻法的精神。

笔者认为,案例

的一审判决是一份将情理法完美结合的伟大判决。其立意在宪法权利和基本权利中的婚姻权、平等权和人格尊严,深刻思考了婚姻制度(以及婚姻中的财产制度)的本质和社会政策考量,并且发挥司法能动主义,填补了法律的空白。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和理解也非常清晰准确。当然,这也许是一份较为激进的判决,但很难说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

16263

号,见中国法院网:“同性恋人房产合同纠纷的处理”,载

页。17是一次错判。这一判决的激进之处在于,它在我国立法层面不承认同性婚姻的情况下,在司法层面赋予了同性情侣(至少在财产层面上)等同于婚姻制度的保护。但此种“激进”并非是错误的,因为这一判决的核心其实在于当法律出现漏洞时司法应当如何填补漏洞,而民法允许类推,只要在一定的政策、法理和衡平的基础上,类推适用的法律规定赖以存在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可以涵摄某一行为或事件即可,一审法院对于为何可以类推适用婚姻法的精神也给出了较为充分的理由。与其说认为此判决激进是基于法律上的理由,倒不如说是因为我们内心对于中国司法系统的预期是保守的。

遗憾的是,案例

二审法院的判决又一次印证了我们内心的这一预期,相较于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对为何认为如此类推“不当”完全没有进行说理,而是又回到了《物权法》的一般规定。(

此类纠纷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同性情侣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一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部分或全部房屋所有权给另一方,事后双方就约定事项产生争议。第二类是房屋初始登记在同性情侣双方名下,但一方起诉主张对方返还购房款的。案例

1-8

王某与张某合同纠纷案

15

当事人王某和张某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同性朋友关系”,2011

月王某在北京以

170

万元购买了一处房产和张某共同居住,2011

12

月,王某作为售房人,与张某作为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共有协议,成交价格为

23

万元,张某出资

万元(未实际出资),王某将房屋的

产权过户给张某,并于同日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税费由王某支付)。后双方分手,张某起诉要求对分割案涉房屋。

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多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系“假买卖真赠与”,理由是双方约定的购房款远低于市场价,双方之间是同性恋人关系,故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赠与法律关系,且双方已经完成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王某不能再行使赠与的撤销权;因为是赠与关系,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是同性恋人关系,摆酒席、家长认可,故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15.

09018

日;又见罗彧:“家庭中的陌生人:批判法学视野下的同性同居”,载《中18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之规定,即“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故此类案件不宜赋予“出卖人”撤销权,这有利于保护同性恋人关系。

第三种观点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张某对王某单独购买案涉房屋的具体情形知晓,对王某支付的对价也有明确的认知,且其在签订合同、完成过户登记后未实际支付款项,且双方的交易安排是为了少缴税费。故应当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和房屋共有协议。

虽然没有接触到本案的全部证据,但对于法官的上述分析仍然可以提出诸多疑问。第一,法官认为如果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确实为赠与,则应当签订书面赠与协议,也就不会存在争议。因为双方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则对双方意思表示的推定应当谨慎处理,最终采取了严格按字面意思进行解释的进路。然而,“假买卖真赠与”作为一种对当事人赠与意思表示的推定,关键在于结合在案证据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本案法官则仅仅以同性情侣不存在婚姻家庭关系而不具备成立“假买卖真赠与”的前提而拒绝作出这样的推定,稍显轻率——法律并没有规定这样的前提,这种前提也并无逻辑上的支撑。本案发生时,隐藏行为并没有被规定在当时有效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2017

年《民法总则》生效时新增加了有关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的规定,并为《民法典》所吸收,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19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此案如果放在今天,仍然需要法院查明事实,根据在案证据判断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能够确认双方确实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则表面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被隐藏的赠与合同在本案中不存在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第二,法院对于合同构成显失公平的分析也问题重重。在司法实践中,只有极少的合同会被认为是显失公平,其适用门槛非常高。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构成显失公平需要兼具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本案中客观要件可以比较容易地构成,但如果判定也构成主观要件则非常牵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怎么能够因为对方有“感情优势”就“有诺必应”,以至于达到了缺乏经验的程度?法官给出的因为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从而草率签订合同的理由一般也不构成显失公平中的“紧迫”。另外,不论法官将同性情侣关系置于一个异性恋“男主外、女主内”的框架下进行分析是否合理,法官的此番分析的真正问题在于,对同性情侣关系一方面套用异性恋模式进行分析,但是又拒绝给与同性情侣关系与异性伴侣平等的保护。因为如果是夫妻在离婚时签订了客观上“显失公平”的离婚协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九条之规定,对于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客观上“显失公平”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可撤销。

本案也反映出,一方面同性情侣关系的认定对于法院查明事实、判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极为重要;另一方面,即使法院确认了双方的伴侣关系,也更倾向于以所谓“价值中立”的司法立场出发,不作超出字面意思的推定。案例

1-9

张某与呼某、陈某物权确认案

16

35

万元(低于市场价

万元)是从呼某保管张某资金的账户中支出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已经完成。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和被告呼某自

2015

年起“以同性同居生活”,期间张某将自己的收入转入呼某账户由其管理,由被告支出。张某原有房屋一套,由案外人代持,16.

0102

5227

号。202016

年将此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陈某(呼某之女)。

法院认定了双方自

年起以同性同居生活,也认定了期间原告将其收入款项转至被告名下,由被告进行支出,但同时又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现原告仅以被告购买房屋非自有资金为由要求确认其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显无法律依据。”故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例评析】案例

本案中法院对事实查明和认定显得较为轻率。例如,法院并没有查明,如果购房款确系从呼某保管张某钱款的账户中支付,是否张某才是实际购房人?此钱款是否构成张某对呼某的赠与?是否构成张某对呼某的借款?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是买卖、赠与还是房产代持?这些问题在判决书中的事实部分没有查清,在说理部分也缺乏分析。仅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张某系使用自己的财产从代持人处“购买”了自己实际所有的房屋,并将其登记在呼某名下。笔者认为,张某与呼某的法律关系被评价为赠与或者房产代持更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究竟是何种法律关系取决于双方对此是否有约定;如果约定不明确的,法院应该进一步仔细审查案件细节,对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合理的推定。

虽然在案例

1-10

1-11

中,法院都一定程度上认定了双方的同性情侣关系,但同时又从“价值中立”的立场出发,严守字面意思进行解释,看重法律关系的外观而非实质,似乎不愿过多对同性情侣关系及基于这一关系的双方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推定,本案中法院对诸多事实问题的模糊处理更是似有回避之嫌。案例

高某与韩某按份共有纠纷案

17

原告高某诉请被告韩某向其支付高某代为缴纳的房屋首付款和银行按揭款,并要求被告按50%份额承担尚欠的银行贷款及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与被告韩某是“同性恋人关系”。双方已经恋爱将近六年并同居。案涉房产系

2006

年原被告双方共同购得,高某支付了首付款。房产证记载双方各占

的产权份额。办理抵押贷款后,高某单独向抵押权人偿还贷款。原告否认双方的同性恋人关系。

日。21贷款全部由高某承担,故应按照二人同银行的按揭贷款合同约定,承担一半的贷款本息。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虽属同性恋人关系,但并非法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或者同居关系,所以被告不能仅依据双方的同性恋人关系主张无偿拥有案涉房屋

的份额,另外被告也不能举证原告有将此

本案中的房屋自所有权移转时就登记在双方当事人名下,但首付款和按揭款均为原告支付,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代为缴纳”的房款。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不同的判决,但笔者认为两审法院的裁判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案由虽然为“共有纠纷”但实际原告的诉讼请求并非涉及共有物的分割等,而是涉及到对所谓垫付款的返还。对这一诉讼请求,需要首先认定所谓的“代为缴纳”究竟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如果如案例

法院一样,认定双方为合伙关系,则原告对代为缴纳的款项享有追偿权;如果双方曾有明确的借款或者赠与的意思表示,则分别成立民间借贷或者赠与法律关系;最后双方还可能构成非债清偿型的不当得利法律关系。

的份额。此赠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原告无权主张撤销。二审法院就此案不构成赠与的说理不充分——被告并非依据双方同性恋人关系主张无偿拥有案涉房屋

的份额,此种“无偿拥有”可以构成赠与关系,同性恋人关系显然不是成立赠与关系的法律前提,但是同性情侣关系显然并不会排除赠与的可能性,相反,此种关系推定双方实际为赠与意思表示的事实基础。同时二审法院将赠与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也似有不妥,本案中原告主张其系代被告付款,应该举证证明双方有成立其他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

另外,即使法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构成赠与关系,也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构成非债清偿型的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如果说被告作为享有房屋

所有权的按份共有人应当承担一半的首付款和按揭款的支付义务,而原告明知此并非其债务而自愿清偿,其要求返还的请求在法律上不应得到支持。1818.

参见中国法院网:“自行代他人垫付款能否请求归还”,载

/article/detail/2013/06/id/1017253.shtml,最后访问时22(

财产分割纠纷本标题下的两个案例,都是房屋自所有权变动之时就登记在双方名下,但事后因同性情侣分手要求对房屋

财产进行分割而导致的纠纷。

沈某与刘某共有纠纷案

19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沈某与被告刘某

2004

年相识,后共同生活,2006

年沈某出售其名下的房屋

1,以沈某和刘某二人的名义购买房屋

2,产权登记在二人名下,2009

年二人出售房屋

2,以二人名义购买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在二人名下。后二人关系不睦,2014

年6

月,二人签订《协议》一份,载明双方共同生活将近十年,共同生活期间财产混同,双方一致同意将双方名下房产和存款等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对各类财产的分割作出安排,其中列明案涉房屋完整地归刘某所有,且由沈某偿付贷款。现沈某诉至法院,认为根据出资比例,沈某对案涉房屋的出资占

90%

以上,考虑到双方的关系,要求享有案涉房屋

85%

的所有权份额。同时主张,由于刘某未对《协议》支付任何对价,故《协议》的性质并非共有财产分割协议,而是赠与协议,在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前,其可以撤销。刘某则认为《协议》是基于同居期间财产混同事实,对共有财产的分割。

法院未采纳沈某的观点,认为刘某所提供的协议中明确写明双方共同生活将近

年,且共同生活期间财产混同,而案涉房屋亦登记在二人名下,二人为案涉房屋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理有协议的应依协议进行处理。【案例评析】案例

笔者同意本案法院的处理方式。本案中双方共有关系的基础是共同生活期间财产混同的事实,法律也并不禁止以合同形式约定对某物的共同共有,双方针对共有物分割也已经达成了合法有效的协议,自然应当按照协议履行。

一般来说,涉及到财产的民事纠纷中,合法有效的协议优先于法律的规定,故同性情侣在缺乏法律保护的情况下签订协议是最有利于保障彼此权利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同性情侣之间签订的此种协议仍然可能因违背社会公德而无效。沈某在本案中就是如此主张的,其理由是“该协议是建立在同性恋基础上的协议”。这一理由本身是不成立的,因为本协议的本质是对财产的处分,和双方的身份无关。但如果同性情侣一方或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持婚外的同性情侣关系,则双方再签订此种协议就很可能被法院认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当然,这种婚外的情侣之间签订的协议被认为违反19.

该案案号为:(2016)

8441

号。财产协议)》(周玉美),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

年。23公序良俗的案例,也同样适用于异性伴侣。20(

房产纠纷法律关系复杂,涉案金额又较高,法院处理起来较为慎重。法院对于在事实层面认定同性情侣关系有所犹豫,因为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对这一关系的概念进行界定。一方面,法院如果在事实层面认定了这种不被法律认可的关系,对于基于此种事实进行法律适用也没有太大的帮助;另一方面,法院对此关系的认定缺乏一致性,有的称之为“特殊的合伙关系”,有的称之为“特殊的朋友关系”——但如何特殊又没有进一步论述。令人欣慰的是,绝大多数案件中的法院确实没有因为这种关系稍显“敏感”就一概避而不谈,当然也存在法官在内心有所确信,而出于种种目的不愿在判决书中明确二人关系的情况。

从上述四类

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不同法院对类似的案件经常作出不同的判决,这显然不符合“同案同判”的要求。这很大程度上是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造成的。由于同性情侣这一关系并非我国婚姻法承认的婚姻关系,也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同居,因此即使确实共同生活,发生了财产混同,也不能适用同居析产的有关规定。所有同性情侣之间的财产纠纷,只能按照一般法律关系一事一议地主张。这样的规定既不利于保障同性情侣的权益,也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

有关同居关系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已于《民法典》生效前的

29

参见一起异性案例,江苏淮安中院(2005)淮民一终第

466

号“于某与苏某婚约财产纠纷案”,见《于景华诉苏金必婚约财产纠纷案(无效婚约三、分手协议

“分手协议”、“分手费”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日常生活中经常被使用的日常用语。广义的分手协议还应包括上文的解除同居关系时的共有财产分割协议,但本研究使用狭义的分手协议

分手费概念,仅包括伴侣分手时一方对另一方给付的金钱补偿。同性情侣之间的分手协议

分手费纠纷在全部案例中有

例,本研究收录了全部

期第

页。金的效力)”(李涛、赵彤),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

年总第

103

期。24

中国国家层面的现行法律没有对分手协议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解释,但有若干地方司法解释涉及此问题,多数不支持分手费。例如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婚姻家庭部分

)》(2019)第

条规定:“一方以恋爱、同居为由主张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不予支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

年)第

条规定:“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

年)、《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2020

年)也持此观点。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不同于上述司法解释的观点,司法实践中对分手费的主张没有统一意见。实践中一些法院支持分手协议,例如,有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分手协议的,如果没有胁迫的情形,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分手费。21

但也存在相反判决,例如,在孙某诉聂某案中,法院认为分手费违反公序良俗,从而驳回了孙某的请求。22在《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收录的武某与洪某等欠款纠纷案中,23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受法律承认和保护。一个民事行为是否被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受到法律保护应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本案中洪某基于道德和自身情感上的原因,认为自身行为给对方造成了精神上的创伤,对此洪某本人书写的欠条词义表述中已得以体现。其与武某达成协议,自愿承诺给付武某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行为应认定系其自愿真实意思表示。精神损失费是双方在结束同居生活时对财产的自由处分,该行为本身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亦因该补偿仅涉及双方自身利益,并无损害公共利益之处。

有时,“分手费”的给付并非完全基于自愿,索要“分手费”的一方涉嫌使用非法手段,甚至构成了敲诈勒索犯罪。但合法索要分手费和敲诈勒索犯罪之间的界限又较为模糊。有些案例中一方当事人提出对方存在胁迫行为,自己系因受到胁迫而给付钱款,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认定存在胁迫,反而支持分手费的给付;另一些案例中,类似情况下法院却认为索要分手费的一方构成敲诈勒索犯罪。

例同性情侣分手协议

分手费纠纷分为三类,一是涉及到分手协议

给付分手费的承诺的效力问题,共

个案例;二是涉及到一方主张存在胁迫行为,但法院未认定的问题,共

个案例(其中

个案例涉及到上述两个问题)。另外由于有时索要分手费的行为还会涉嫌犯罪,所以,本研究还包括

例同性情侣间敲诈勒索犯罪的案例,由于案情相似,仅选取

例进行分析,作为第三类。“21.参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0608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6764号。转引自罗彧:

家庭中的陌生人:22.

参见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民初字第

号;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镇民终字第

0619

号。转引自罗彧:《家庭中23.

北京朝阳区法院(2005)朝民初字第

2238

号“武某与洪某等欠款纠纷案”,见“武海霞诉洪竹青欠款案(解除同居关系承诺给付精神损害赔偿25(

给付分手费的承诺的效力问题案例

2-1

徐某与薛某其他合同纠纷案

24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与被告薛某系恋爱关系,2016

月分手后,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原告欠被告22万元,原告将宝马车一辆折价22万元过户给被告,作为抵扣欠款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宝马车,但仍登记在原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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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婚内买房,房子只写老婆名字,首付用老婆的银行卡转账,贷款用老婆的隐江 2021-04-09 14:41:24 婚内可以只写一个人名字吗? momo 可以吧,我买房的时候卖家就在过户前把夫妻俩人的名字改成一个人的了 赞 回应 小米菲 2021-04-09 14:41:44 婚内买房就是共同财产。如果房本写了两个人的名字,卖房的时候就要两个人跑手续,比较麻烦。 赞(150) 回应 超级小黑咪 (嗷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220075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