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理财、股票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于这类内容,网上很多的短视频只是告诉你结论,而不告诉你推导的过程,让我们很难确定结论是否正确。
2022年北京一中院有这样一个案例:
原被告二人于2021年10月18日结婚,2020年5月7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也由负债一方单独承担。
第一条、婚姻共同财产范围及归属;双方于婚后共同购买的某502房产为共同财产外,无其他共同财产;
第二条、共同债务;男、女双方除上述房产贷款未还款金额外,对外无任何共同债务关系......
第三条、财产赠与;男方在充分考虑的前提下,自愿将502房产中的全部份额赠与给女方,男方同时承诺,自上述房产可以办理过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必须无条件配合女方办理过户,如男方反悔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完全获得上述房产的全部份额,男方应赔偿女方的全部损失。
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债务承担及财产归属。
2021年3月24日,二人离婚,但离婚诉讼中未处理本房产。
同时,男方向昌平法院起诉,要撤销《协议书》中的赠予房产这一部分份额,因为还没有办过户,我有任意撤销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将该房屋中的全部份额赠与给女方,除此之外双方还在该份《协议书》中对共同债务及其他财产进行了约定,法院认为《协议书》符合法律对于婚内财产约定的规定,《协议书》在性质上属于婚内财产约定而非赠与合同。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男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不是一个单独的房屋赠与,是属于婚内财产约定,因为不光包括了房产的赠与,还包括了双方之间财产怎么分割,债务怎么处理,所以这是一揽子的协议,是婚内的财产约定,所以签署即生效,不适用于赠予规则的不过户就可以撤销的任意撤销权。
同时,二审法院也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一般来说,可以遵循如下规则,但有例外:
一、如果你的协议是对债权债务的一揽子协议,那就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签署即生效;
二、如果仅仅是夫妻双方就其中的某一个房产加名更名,那么这个就是赠与,在没有办理过户之前是可以撤销的。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如果把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另外一方,或者是共同共有的话,那么适用赠与的“任意撤销权”规则。
我们赠予别人,是对我已经确定的份额赠予给你,但是在双方共有的情况下,哪怕是我们按比例所有的,在分割的时候也并不一定按比例分,所以你的份额还不确定,并不是你一方个人的房产,并不适用赠与的“任意撤销权”规则。
但在这方面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和现在很多基层法院的意见不一致,目前是有分歧的。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只有涉及“一方婚前财产”的“财产约定”,才适用“赠与”规则(为与民法典合同编统一),即:“赠与规则”不适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约定的效力。......如约定婚后购买房屋A归女方所有,B归男方所有,但两处房屋都在B名下,那么即使纠纷发生时,房屋A尚未过户到女方名下,男方也不可适用“任意撤销权”主张撤销赠与,而应按照约定,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一些法院有不同的意见,比如说海淀法院在2022年就裁判了一个案件,这个案件规定了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给予的一方也适用撤销规则,而且比较详细的阐述了什么是赠与,什么是婚姻财产约定阐述了区别,因为这个案例很新,我也咨询了一些法官的朋友,他们也是认同这个意见的。
案情:赵男、张女2018年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X房屋,登记于二人名下,为共同共有。
2021年9月27日,二人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
“自即日起,各自账户中的现有存款,归各自所有,不为夫妻共同财产;各方所取得的财产及收入归各自所有,不为夫妻共同财产;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不得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X房产贷款月供,双方各承担50%,男方应于每月8日之前将**元转入女方账户,否则按0.6%每月支付违约金给女方,男、女双方自愿签署本协议。”
2021年9月29日,二人又签订了《房产协议书》,约定“X房产,面积45.6平方米,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该房产所有权归女方张女个人财产,由其独自所有,男方无所有权,不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将无条件配合女方完成过户手续。
《房产协议书》未经公证,未对X房产办理变更登记,根据赠予规则的任意撤销权,公证了也就不能撤销了。
2021年10月5日,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
当然他是认为有50%,尽管最后如果实际分割的话,法院也未必按5:5分,但是他发通知就要这么发。
那么法院说争议的焦点就是:赵男主张《房产协议书》系赠与合同,张女主张系财产约定。
作为女方来说,她主张这是个财产约定,男方不能撤销,对于男方来说他主张这是一个赠予约定,我是可以有任意撤销权的,因为没有过户。
海淀法院认为:
从理论层面分析,夫妻婚内财产的赠与行为与约定行为,在诸多方面存在质的差异:
1、夫妻婚内财产赠与是一方出于令对方财富增值的目的,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是就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采用何种夫妻财产制的约定。
2、夫妻婚内财产赠与的功能与目的是改变一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归属,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功能和目的是总体上安排夫妻财产关系。
3、赠与通常针对的是特定物或可特定化的物,财产约定通常针对的是部分财产或全部财产。
4、赠与属于一次性合同,财产约定属于继续性合同,其规则适用具有一般性和可重复性,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获得的财产产生持续的约束力,具有长期、概括调整的特定性,是一般性地建构夫妻之间的财产法状态。
本案《房产协议书》明显是赵男出于令张女财产增值之目的,针对案涉房屋这一特定物,达成一次性合同,故符合夫妻婚内财产赠与行为的特征。
从法律规定层面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模式,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但并不包括将一方名下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
将一方名下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实为夫妻间的赠与行为。
因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为二人共同所有,《房产协议书》约定为张女单独所有,广义上讲是约定形式,但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
当时双方并未离婚,这一行为实质属于婚内财产赠与性质。
《房产协议书》因为没有经过公证,所以男方作为赠与人可以撤销,所以判决结果就是撤销双方于2021年9月29日签订的《房产协议书》。
这个案件我还没有查到二审的判决,不知道是二审程序正在进行当中,还是两个人就没有打二审,但是无论如何海淀法院的意见,是当前多数法官的一个意见。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怎么避坑?
第一,协议具体是什么名称不重要,关键要看实质,不是把一个房产赠与加名的协议起个名字叫《夫妻财产约定书》,那么它就变成了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一个性质,名称是无关紧要的,关键要看实质。
第二,《夫妻财产约定书》:将一揽子的财产和债务约定在一起。
第三,《赠与房产加名协议》:仅仅对某一项房产归属的变更性约定。
最后,作为一个律师我建议:
1、《夫妻财产约定书》对于“房产接受方”有利,因为对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赠与房产加名协议》对“房产给出方”有利,因为不办理过户,仍然可以撤销。
2、要在非常冷静的情况下,谨慎处理财产。
3、之前要咨询律师,并请律师查询当地法院的惯常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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