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四)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情况只有在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因此,不存在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就应该少分财产财产或者“净身出户”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无过错方起诉离婚的话,对应诉讼请求有两个:
(一)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XX万元损害赔偿。
在法院具体审理中,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损害赔偿视具体情况,一般也不会太高。
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之后双方的财产一般都是平分的,但是如果一方有过错而导致的婚姻破裂,那么过错方是会少分的,这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所以,在婚姻里面,两个人要相互扶持,不能有任何的隐瞒,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持一个婚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律师提醒广大读者,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去法院起诉离婚,应该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应诉的话,如果同意离婚,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请求;如果在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但是如果双方都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