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简易计税老项目用于出租的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取得“时点一直未予以明确,只有部分省局的解读,给实务执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
原河北国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新、老项目的界定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同的经营行为是相同的,按照租、售相同,税收公平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出售的房屋进行出租,仍按上述标准判定是否属于新老项目。
原海南国税:财税〔2016〕36号文件中明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新、老项目的界定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同的经营行为是同样,按照租、售相同,税收公平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出售的房屋进行出租,仍按上述标准判定是否属于新老项目。
原内蒙古国税:关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建工程,完工后用于出租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此问题的实质是对不动产租赁中“取得”概念进行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基本出发点,是基于取得“老不动产”缺少进项税额这一事实,营改增前开工,营改增后完工的在建工程,无法取得全部进项税额。本着同类问题同样处理的原则,可以比照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划分新老项目的标准,确定是否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在总局明确前,暂按以下原则把握:
原湖南国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何界定取得不动产的日期?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直接购买的:以合同约定的接收日期为准,若实际接收日期早于合同约定的接收日期的,以实际接收日期为准。
接受捐赠的: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日期为准。
按受投资入股、抵债的:以不动产移送的日期为准。
自建的:以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标准为准。即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老项目房产的出租,对于房企自持与非房企购买取得的,计税方式将有所不同,明显不公平。
比如,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房企自持出租可简易,而非房企购买取得的却是一般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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