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2003-12-08施行日期:2003-12-0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3]22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12-08
施行日期2003-12-08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二00三年十一月)
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以下简称《通知》),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到《通知》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为了贯彻《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坚持住房市场化的基本方向,发展和完善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房地产市场体系
(一)大力发展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房地产市场体系
(二)完善产业政策,制定住宅与房地产业中长期规划
(三)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结合信息化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一并落实。
二、完善宏观调控手段,建立市场调节机制
(一)调控房地产市场源头,加强土地供应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市)要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按照“严格控制增量,力求占补平衡,调控盘活存量,确保重点建设”的要求,调控土地供应总量、供应结构和供应区域。在总量上要继续保持适度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在结构上适度控制别墅和商业、办公楼项目的土地供应,确保普通商品房用地计划不低于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的80%.渝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北碚区、渝北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由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主城区范围以外的土地供应计划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当地政府审批,并报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落实到地块上,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年度供地计划,及时编制拟供应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拟供应地块经整治成熟地后公开依法供应。同时,实行积极的土地收购、储备整治供应政策。
(二)发挥规划管理的宏观调控作用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中,要合理确定各类房地产用地的布局,优先落实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用地,并合理配置市政配套设施。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不得擅自下放规划管理权限,强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的统一管理。所有列入建设用地范围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规划管理,加强对城镇化进程中的住房建设规划。加大规划执法监察力度,牢固树立城市规划管理的权威,维护规划审批的严肃性,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三)发展住房信贷,防范金融风险
充分发挥金融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继续规范发展住房信贷。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加大提供信贷支持力度。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审核管理,严禁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严厉打击各种骗贷骗资行为,控制和化解房地产信贷风险,完善抵押制度,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公积金归集工作,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在渝及重庆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在发生兼并、破产、重组、改制时,应将欠缴公积金清偿纳入改革方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快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性和商业银行自营性相结合的个人住房信贷体系,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在还款方式、利率等方面推进个人住房贷款品种的创新,对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消费提供有效的信贷支持。
三、坚持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一)加大公有住房的改革力度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继续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租赁公有住房的家庭可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其他困难家庭可继续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进一步加大公有住房的出售力度。符合出售条件的公有住房,凡住户要求购买的,产权单位应做好出售工作。2004年6月1日起全市公有住房出售取消现住房折扣。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公有住房成本价格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经当地政府同意,报市房改办、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二)大力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
(三)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市)对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住房保障时,可采取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及租金核减相结合的方式。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财政预算为主,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将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加以筹集。
(四)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的建设和管理
严禁任何单位以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
(五)建立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监控制度
四、完善市场服务体系
(一)搞活住房二级市场
进一步开放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实现增量市场与存量市场的联动。国土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二手房交易管理办法,简化手续,降低税费。加快清理未完善“两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加大办证力度,促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在2005年底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免征收土地收益金。
加快发展并规范房地产经纪咨询业,提高从业人员准入条件、提高培训质量;鼓励经纪机构进行资产重组与联合,开展连锁经营。加快有形市场建设,建立集中统一的中心市场,2004年底,经济较发达的区县(市)必须建设功能完善的房地产市场,鼓励经纪机构和市民进入市场内交易,并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方便、快捷的二手房市场信息发布平台,增加供需双方的沟通。
(二)完善个人房贷担保机制
(三)完善物业管理制度,规范住房装饰装修市场
五、加强监管,建立和完善市场的监督机制
(一)加快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体系建设
(二)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三)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四)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加强对项目资本金的监管。严格实行项目手册定期报送审查制度,分阶段将项目手册报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五)加强建设资金监管
(六)开展其他专项整顿
改变当前房地产领域中评比过多、过滥、误导消费者、加重企业负担的现状,未经市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房地产领域内各种商业性评比、推介、排序、授奖等活动。规范房地产会展活动,主城区内除政府、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外,其他经济组织不得擅自组织举办各种房地产交易会。
六、推进住房产业现代化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打破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积极创造各类房地产企业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技术优势和市场公平竞争做大做强,支持具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和重组,形成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产业的集中度,推进房地产业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