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物权法》第9条(或《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4条(或《民法典》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以,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但在协议签订后并未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子女名下的,现该子女仅凭上述约定而主张房屋所有权,依据不足,该房屋并未发生物权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16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严天聪,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再审申请人严天聪因与严小方、谢勤锋、谢康莹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9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综上,严天聪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严天聪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成慧
审判员贾清林
审判员杨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周昊
书记员向往
原标题:《【法院微提醒】最高院: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的,该房屋并未发生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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