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故事会:于倩和杜纲是一对夫妻,他们是偶尔的一次机会认识的,在听相声的时候两人邂逅然后感情升温,迅速步入婚姻殿堂,于倩家庭条件稍好,杜纲家庭条件一般,两人婚后在北京定居,于是想买一套房屋为了以后的生活所用,但是众所周知,北京的房屋的价格不是一般人可以企及的。
两人对于财产分割产生了分歧,无法协商协调,于是于倩将杜纲起诉至法院,要求自己多分房屋份额!【本故事由金宝每日说法为普法而杜撰】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这套房屋应当怎么分割呢?
于倩的父母确实是拿出200万帮助女儿买房,那么于倩能够以此为由主张自己多分房屋的财产吗?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的一件事情是,房屋确实是婚后购买的,而且写上了双方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没有问题的,这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于倩主张房屋归自己一人所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1、隐匿、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少分财产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一旦夫妻一方存在前述行为,另一方便相应可多分财产。
比如说发现一方将银行账户上大额资金转出、超出以往消费习惯动不动就是几千几万的、家中值钱的东西被拿出去、或者房屋被低价出售、转让等情况,这些都是可以导致行为人少分的理由,不过前提是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2、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一方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另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种情况下,这个重婚的、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的一方,是可以被要求少分财产的。
3、家务劳动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4、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现实中,法院一般会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带孩子的一方多分财产,这是为了更好地让孩子获得比较有保障的生活,毕竟孩子是祖国的花朵。
5、照顾生活困难一方
《民法典》第1090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哪怕是离婚了,在财产分割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也有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所以一般法院会给予适当照顾。
所以,看完这5点法律规定,我们会发现,并没有于倩所说的自己可以多分财产的法律理由,所以于倩主张由于自己的父母是购房的主要出资人所以多分财产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我们从事实上可以知道,确实这套房屋的首付款是由于倩父母出资的,从财产贡献角度如果平分财产对于于倩和其父母有欠公平,于倩也是心有不甘,那么有什么办法可以替自己或者父母挽回一点损失吗?
其实,还是有其他办法的,那就涉及到了一个问题,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赠与还是借贷
如果是认定为赠与的话,那么这套房屋从法律上来说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共同分割,而父母拿出来的200万元也拿不回来了。
而如果认定是父母对于子女的借贷、借款的话,那么这200万就属于夫妻因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杜纲可以平分这套房屋,那么也必须是在承担夫妻共同的200万债务的基础上分割的。
其实,到底认定为赠与还是债务在司法实践中是有不同观点的,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一般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大一点,而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婚后父母支付首付款出资买房并不必然推定为赠与!
具体来说,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赠与还是借贷的问题,一般来说法院的态度是:如果无法査明当时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如果是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的子女的个人赠与;如果是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或双方名下的,一般以认定为向双方赠与。
由此我们会看到,无论是赠与己方子女还是赠与夫妻双方,都推定为赠与。除非父母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这个举证责任在于父母,如果父母因为生活困难或者遇到了急事需要用这笔钱,而子女不给的话,父母的钱是肯定要不回来了。这对于出资人的保障十分不利,也不利于弘扬良善的社会风气。
而在民法典实施后,这一过去的审判实践出现了较大的变化。新民法典规定婚后父母帮助子女购买房屋,支付首付款、还贷等,并不必然推定为赠与,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让我们接着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有点绕,我们再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通过这个新司法解释里,我们虽然没有从字面里直接明确看到,夫妻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是否认定为借款,但是我们从字面可以看到2个重点意思:
1、新法更尊重了父母的意思表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如果双方有约定就按照约定处理。当然,该约定可能是:父母也是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借贷;赠与自己子女一方所有;赠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才推定为赠与。新法既然强调了父母出资时双方约定的重要性。那么约定也是有不同形式的,就存在白纸黑字的书面约定,也有口头约定,甚至包括双方的默示。
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由于中国传统文化比较含蓄和重人情,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还来签一张纸面约为借款是比较的不符合生活习惯的,如果是父母和子女达成的默契借贷关系,那么父母是有主张要回所购房屋资金的权利了,而这一事实的认定,就要靠法官在断案时的推定了。
上海一中院在一上诉案的判决书中写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在两上诉人已经提供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的情形下,两被上诉人如果认为款项系赠与,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主张赠与事实成立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该证明标准应高于一般事实、“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但两被上诉人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其次,从情理上讲,在高房价的背景下,父母对于成年子女买房给予帮助的情形比较常见,但是此举是源于父母关爱子女之心,而非父母应尽之义务,不能将父母的帮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应当倡导。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形下,宜认定购房出资款系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为妥,目的是在于帮助子女度过经济困窘期,两被上诉人仍负有偿还义务。至于事后父母是否主张子女偿还,应属父母自主行使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是否客观成立无关。...结合上述理由,本院认为,两上诉人的出资应认定为借款,两上诉人要求两被上诉人返还借款***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如果夫妻婚后购买房屋是由其中一方父母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是不能主张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或者对方少分财产的,但是可以主张父母的出资是对儿女的借款,而这笔借款应当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民法典以及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父母出资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赠与,也是可能会被认定为借贷关系,而且已经有法院有类似的判决出现。
那么关于这件事你怎么看,金宝每日说法欢迎发表你的看法和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