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一是男女平等;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三是照顾困难一方和无过错一方利益;四是对尽家庭义务和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予以补偿;五是约定优先于法定;六是方便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利于发挥财产价值;七是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第三人财产利益的原则。
目前我们国家关于家庭人员所共同拥有的一些房产如何来进行分配的话,法院是不会做出过多的干涉的,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的话,就直接按照达成一致的内容来执行财产的分配情况就可以了,主要就是因为家庭共同所有的房产是属于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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