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的特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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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信用卡法律制度立法层级偏低

(二)个人信用制度有待完善

(三)信用卡担保制度不完善

消费信用担保缺乏法律明文规定,同时缺乏完善的信用评估机构。由于我国没有相应的信用评估机构,对持卡人及其保证人还无法进行有效的综合分析评估。

(一)健全和完善我国信用卡风险防范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我国的个人信用市场起步较晚,许多方面还很不成熟,国家要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规及其配套措施,以尽快从单位信用保证和道德约束逐步过渡到以个人信用保证为主和法律制约的信用中来,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账户体系、个人信用的记录和移交、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披露和使用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明确个人信用制度的主管部门和各部门所负的职责,合理分工,严格奖罚措施,以国家的强制方式来推行个人信用制度,以使个人信用制度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合理运行,规范发展,从而真正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

(三)完善信用卡担保制度

由于持卡人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并透支的目的为了购买超过自身即期收入限度限度的,同时要在较长的期限内还款的如高档家具等等消费品。也就是说,银行在发放消费贷款给消费者时,要求用抵押、质押、担保作为还款的保证,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全收回,是发放高额信贷必不可少的形式。针对我国信用卡发放与消费的特殊性,在采取担保制度方面,措施主要包括:

1.设立存入保证金制度

1.双务特征

从法律性质上讲,金融衍生工具都是一种契约。既然是契约,就有单务和双务之分。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与另一方享有的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是双务合同的明显特征,场外交易显然符合。依据ISDA组织对于金融衍生工具所给出的定义——“金融衍生工具是一种以转移风险为目的而互易现金流量的双务契约”,可见,该定义更泛指场内、场外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均具有双务契约特征。

2.协议性特征

3.交易主体适格特征

场外金融衍生品的设计和交易,均需要较高的金融专业能力和风险鉴别能力,所以,明确界定交易主体资格应在情理之中,进而让符合交易资格的双方进行相应的场外交易,避免因主体不适格或缺乏交易能力等而产生相应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场外衍生品交易参与者可以分为两类:交易商和最终用户。交易商通常都是大型金融机构,最终用户主要包括政府主体、机构投资者、公司、基金、金融机构和个人。我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能够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体仅限于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等作为交易商。

4.交易对手的缔约权限特征

5.交易动机特征

对于理解交易动机,也要从交易主体的不同角度来看。一方面,作为交易对手的交易动机会因“避险性”和“投机性”而有所区别,给交易协议带来许多不确定、不稳定的风险因素,甚至会增大法律风险敞口程度。比如,国有企业不得从事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作为一种禁止性规定的话,显然这样的交易动机构成了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作为金融机构的交易动机,其特征分析起来则略显复杂。因为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商,一边为交易对手设计交易产品并达成交易,以符合其避险的需求;另一边又必须通过场内衍生产品或反向成交的方式对冲自己的风险。由此可见,金融机构的交易动机包括两类,我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有界定:(一)金融机构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风险或为获利进行衍生产品交易,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二)金融机构向客户(包括金融机构)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其中能够对其他交易商和客户提供衍生产品报价和交易服务的交易商被视为衍生产品的造市商。

另外,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不仅可以用于资产管理,还可以作为一项新的增加盈利的业务。但是,这样的逐利动机,势必会在产品的设计、定价和合约的条款上,体现交易商的强势特征,反之则造成交易对手方的弱势法律地位,因而也隐含法律风险。

6.信息不对称特征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够公开、不够透明,因而具有信息不对称特征,这也是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的显着区别之一。一方面,对最终用户来说可能构成风险。由于这些产品是由金融机构等交易商开发和定价的,交易对手基本上无法掌握与金融机构相同的信息,最终用户必须自己评估产品价值,且在成交后仍需要不断进行动态管理与估值。最终用户不得不对交易商高度依赖,即便具备较高的金融实践能力,也可能因信息不全面、估值方法不同、产品过于复杂等原因导致估值结果差异很大。倘若信息滞后或有瑕疵,则风险更大。另一方面,对交易商来说也可能构成风险。交易商对于避免信息滞后或瑕疵,似乎可以掌握主动权,也可以主动履行风险告知、产品解析等义务,以规避因最终用户提出无效交易的风险。可是,对于最终用户的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则不得不被动地承受风险。

7.标的双重虚拟特征

金融衍生工具泛指一切以一般金融产品为基础并由此衍生出来的投资工具。根据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解读:“一般来说,衍生交易是一份双边合约或支付交换协议,它们的价值是从基本的资产或某种基础性的利率或指数上衍生出来的。”如果说指向一般商品的远期、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只是交易对象的第一步虚拟化的话,那么,指向证券的金融衍生品,则是作为权益持有凭证的证券在信用制度下的再次虚拟化了。

场外交易的标的一般以远期、互换和场外期权为主,相比场内交易而言,这种双重虚拟特征就更明显。金融衍生产品合同交易已脱离现实资产运动,成为一种获得收入的权利符号,甚至从法理上说,都已无法完全界定其中的权利到底是物权还是债权了。所以,一方面,资产所具有的双重虚拟性特征无疑加大了金融风险,而另一方面,从法律上对于权益的保护,则更增加了难度和风险,不再像股票、债券等基础资产权益那么简单。

8.射幸特征

金融衍生交易具有射幸特征,保险合同中的这一特征最为明显,具有避险功能的衍生品交易合约也同样具有这一特征。因为该特征属于法律特征范畴,很多研究观点以此特征作为研究交易协议的合法性和解决争议的关键。

所谓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决定金融衍生合约价值的汇率、利率、股票指数等数据无法预知,其变化走势完全不受交易当事人的控制和影响,这使合同的法律后果或经济后果方面不可避免地具有强烈的不确定性,我们可以将此特征描述为射幸性。当然,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都有此特征,且风险因素几乎类同,而场外交易合约甚至可能是一系列射幸合同的组合。

9.流动性差特征

由于场外市场不存在集中交易,一对一的个性化交易合约注定流动性较差,这一特征也是场外交易的显着特征之一。如果一对一的交易对手在合约到期不能清算,那就意味着几乎没有流动性。任何一种金融产品如果遭遇流动性风险都会出现恐慌性的大幅贬值,场内衍生品如此,场外衍生品就更是如此。20世纪80年代,由于中国的国债不能流通,导致国债在地下黑市低于面值转让,就是由于流动性差而导致的。

当然,这一特征所伴随的风险,不是法律实务能够解决的。但是,场外衍生品交易风险通常表现为单一合约主体间的履约风险,此种风险的控制与一般的契约风险控制措施无本质差异,主要依赖履约担保、违约责任追究等,这就离不开用法律实务的方法去解决事前设计和事后救济的环节,避免因不能结算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10.净额结算特征

由于许多衍生品场外交易是按名义金额计算的,具有很强的杠杆交易特性,另外,由于在从事衍生品场外交易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重复交易和交易集中度高的情形,导致潜在风险也集中在这些金融机构身上。为了有效控制衍生交易风险,避免引发市场系统风险,国际市场实践中采用了一种独特的合同安排——净额结算机制。

所谓净额,又称轧差,是现代金融衍生品市场上普遍应用的一种清算方式。所谓净额结算,是相对于全额结算而言的,是指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的交易中,对交易一方而言,有的交易有盈利即正向价值,有的交易有亏损即负向价值,交易双方将全部交易的正向价值和负向价值进行抵销,得出一个净额价值,以该净额价值作为双方之间需要支付的金额。

场外交易属于双边净额结算。研究这一特征的目的,主要是因为净额结算制度是降低交易双方信用风险的主要手段,特别是在那些没有净额结算法律规定的新兴市场国家。在场外交易协议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净额结算条款通常依据合同法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研究它的法律特征和防范法律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1.交叉违约特征

交叉违约是指如果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他合同或类似交易项下出现违约,那么此种违约也将被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本合同的债权人可以对该债务人采取相应的合同救济措施。这一特征源于1992年的ISDA主协议第5条第a款第vi项的规定。从法律上说,交叉违约制度安排的理论依据主要是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在场外交易合约中的应用,一般情况下,交叉违约属于交易主协议项下的选择性条款,交易主体既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选择不适用,实践中往往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由于这一特征在场外交易合约中的违约条款和终止条款中非常有实践作用,应用是非常广泛的。但是,应用此条款也伴随着非常大的风险,一方面,对于有关条款的明确界定是十分重要的,如起算金额、债务范围、违约信息获取的界定,尤其体现在作为金融机构的交易对手的弱势一方;另一方面,是否选择适用该条款,更是首先要衡量的,因为它可能加速了债务到期、加大了违约惩罚,甚至加大了未结算之前的财务风险,且后期后果十分严重,所以也要考虑慎用问题。

结束语

[关键词]合同管理;防控体系

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因而加强合同预防管理,建设合同风险防控体系,防范法律风险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基本的要求。

一、合同法律风险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由于外部法律环境、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在内的合同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其特征除了具备风险所共有的客观性、偶然性、可变性等特征外,还具备以下特征:(1)企业合同风险产生的缘由是市场交易和企业运营的各种因素所致,带有明显的复杂多变性;(2)企业合同风险存在于市场交易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全过程;(3)企业合同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是企业承担法律责任;(4)合同法律风险是可以避免、可以预防、可以控制的。

为了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企业应从以事前、事中预防为主,事后补救为辅建立防控体系。

二、合同签订预防控制

三、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

四、建立合同风险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机制,针对合同管理找出法律风险源点,预想法律后果,建立防控措施和补救措施。合同一旦发生违约现象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范事态的发展和扩大。如合同签约人设为法律风险源点,若签约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的名义签约,法律后果为合同效力待定,若为表见,有效。一旦出现签约人没有权或超越权限订立合同,根据合同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合同履行或要求合同被人以书面形式追认或撤销合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范事态扩大。

企业合同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首先应该将合同风险防控纳入企业管理的全过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流程,实现对生产经营的全方位防控。其次要深入开展法律风险评估,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对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中的领域、风险源、措施进行系统测试,发现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可采取访谈、咨询、典型案例分析、通报等多种手段,增强各单位自觉应用风险防控体系降低法律风险的意识。

参考文献

关键词:企业管理;风险意识;企业运营;法治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与定义

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企业法律风险是有着明确的定义的,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风险管理中的一种,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是双方合同约定,由于企业的外部法律环境发生一定的变化或者是法律主体的作为以及不作为的行为,而产生的对于企业负面法律责任或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它的前提是以法律制度与企业签订的合同作为根本的依据,对企业法律的风险进行管理与约束,企业运营中的违约,侵权等行为都是企业法律风险的内容。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特征

三、企业管理中法律风险问题

企业法律风险中包括企业设立及解散的风险,公司内部权益纠纷的法律风险,企业改革,兼并及投融资的法律风险问题,以及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问题,合同风险,企业侵权纠纷,涉外案件,人力资源纠纷,经营管理人员违法犯罪等等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风险包括在企业经营中的方方面面,企业对于法律风险意识的加强是十分重要的,法律风险防范需要涉及到企业经营,发展的方方面面,一旦发生法律风险问题,企业的发展也岌岌可危。因此,在企业中建立现代化的企业法律管理机制,健全企业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使企业能够最大限度减少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四、企业管理中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企业内部的风险管理就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在我国高速发展且不断变化的过程当中,任何企业的经营管理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风险,作为企业的领导者与管理者,做好风险管理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一旦企业出现风险,这两者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随着我国企业法制工作的渐渐完善,国家对于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也在不断地被提出与重视,目前,我国法律法制工作中的重要任务就是围绕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展开进行。

五、企业运营中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与构建

六、结论

在企业经营的进程中,贯彻落实解决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常见问题,是确保一个企业长久稳定发展,防范风险的有效决策。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的实施与发展壮大也是一个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必经之路。在一个优秀的企业发展的进程中,拥有良好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十分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关键词:金融危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一、引言

在金融危机频繁的当代社会,想要在利益上分得一杯羹的企业都会紧紧的投入到时代的洪流中,只有这样才能紧跟时代,处于时代的顶峰。但与此同时,企业在参与到这样的博弈中时,也会出现一些危机企业的风险,最为显著的就是企业法律风险。本文从金融危机的背景出发,深刻分析了当代企业可能会遭受的种种法律风险,并针对性地提出一些措施来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防范。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涵义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基本类型

(一)刑事法律风险

(二)民事法律风险

除上述企业可能遭受到的刑事法律风险以外,企业也会遭遇到民事法律风险。比如说在合同签订中可能遭受到的风险。合同双方中的某方可能由于某种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另一方就要承受经济损失。在诉讼过程中企业也可能出现法律风险。企业如果长期违约或有违约的意向,那么在以后可能出现的诉讼中,企业就会处于不利的位置。

四、企业法律风险的基本特征

(一)企业法律风险可能与企业内部其它风险相互转换。企业法律风险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事物,随着企业内部环境的变化是在不断变化的,它也可能转化为威胁企业发展的另外种类的风险。

(二)企业法律风险可能出现在企业法律活动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只要企业活动涉及到法律的范畴,都必然会受到法律的规范和限制。所以说,企业需要时时刻刻地防止和控制法律风险的发生。

(三)企业法律风险一旦出现,其带来的后果就有一定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的特点是由法律本身的强制性所决定的。企业活动一旦违反了法律,就会带来法律风险,这种法律风险的后果就势必会由企业本身承担。

五、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在企业内部建造合理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

要想规避企业的法律风险,就必须从企业内部着手,从内部防止风险的可能出现。从企业内部着手的话,首先就应建造合理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对于许多企业来说,内部早已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包含多种不同的权力代表的治理系统。这样的治理系统虽然产生,但是执行力度往往都不够,从而从内部造成了法律风险出现的可能。

(二)灌输给企业事事依法的观念

在企业的内部所有员工里,都应该灌输给他们法制的观念,任何活动都要严守法律,不能钻法律的空子。不守法律,钻法律的空子也许会给企业或企业内的某人带来暂时的利益,但是就企业的长期发展来看,是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的。

(三)对企业法律行为全程进行控制

企业要想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就必须在整个经营过程中进行防范。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忽视。即使在执行后出现问题,也应该及时弥补,事后也不能放松,不能因为问题出现而放任不管,这样只会加快企业危机。

六、结语

企业经营中可能面临多种不同类型的风险,在面对企业法律风险这类可以控制的风险时,企业应该积极应对,严守法律,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只有这样,才能防范于未然,使企业继续发展壮大。

[1]徐干忠,黄碧辉.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企业法律风险透视———对梅州市部分企业专题司法调研的分析报告[J].嘉应学院学报,2010-01-28.

[2]池方景.金融危机背景下民营企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法治研究,2010-01-05.

关键词:金融风险;法律制度;防范;完善

一、金融风险概况以及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信用不佳甚至破产倒闭从而造成的机构的重大损失,以及由此引发的金融体系的紊乱和国民经济的动荡。金融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等。信用风险一直是金融行业面临最主要的风险。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活动就是贷款和投资,贷款和投资都需要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或者投资对象进行信用考察并对其信用做出判断。但是由于各种主管或者客观的因素,金融机构在借款和投资之前得到的点查信息可能存在误差。又或者是借款或者投资对象突况导致其信用大大降低。这些就会给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风险,也就是借款或投资对象无法偿还金融机构的资金。如果金融机构不能提前预料并做好此情况发生的准备,此风险会给集荣机构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虽然近几年来金融机构的资产储蓄、应对措施有所增多以及闽融信用度的普遍提高,但此类情况还是时有发生。操作风险。操作风险也是我国金融风险中的一大重要风险。操作风险多发是我国金融行业中的一大特征。操作风险主要是由于金融机构内部和外部的一系列原因造成的。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机构治理体制和机制的失败,金融机构内部对其内部的越权、失误等违反治理体制问题的不及时处理,这就会导致金融机构操作风险的多发;金融机构外部信息技术系统由于各类重大灾难事件而导致的信息失效也会给金融机构在成极大的损失,加大操作风险。从今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发生的操作风险来看,我国金融机构操作风险较高,且由于金融机构内部而导致的操作风险占主体。跨行业、跨市场的风险。目前,金融创新是金融行业增加收益。提高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但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经营模式合外部生态环境同时变化的情况下,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创新也给金融机构带来了风险。一方面,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很多种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模式,不仅有以事业型为主的金融辅助公司,而且也有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公司模式。另一方面,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等机构在改进经营模式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跨市场的金融工具或产品。这些都会成为金融机构跨市场、跨行业的风险因素。

二、我国金融风险的原因

我国金融风险的原因,究其根本是法律法规以及体制制度的不完善。

(一)金融行业有关征信管理法规制度的缺失

征信就是收集、评估和出售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征信体系建立的目的主要是解决金融市场交易中信息不对等。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金融行业也快速发展,经济活动也日益频繁。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或投资人的信用考察也越来越有必要,金融机构也越来越依赖专门的征信体系来完成对借款人或投资人的信用考察。但就目前来说,我国的征信体系处于起步阶段,管理法规制度缺失,这就会造成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或投资人进行信用考察时的信息不完善或者有偏差,给金融机构带来信用风险。

(二)金融诈骗等处罚的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

(三)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滞后

现行的企业法律制度就破产来说,在管辖和受理、监督制度等方面都不利于债权人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就会导致金融机构的债权恶化,不良记录积累对于金融机构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和完善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议

[1]袁媛,吴孙克.金融风险控制与法律对策研究[J].中国经贸,2012(22).

[2]吴坤龙.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法律制度的完善探析[J].金融商务,2015(2).

BOT即建造、运行和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是一种项目融资方式.以外国资本(或私人资本)为投融资主体,参与政府基础设施项目及大型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在实施中政府通过项目特许权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把公共工程项目经营权授予承包商和投资财团组成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投融资,负责项目建设、经营和管理,并从项目经营中回收投资,偿还贷款并赚取利润.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项目无偿转交给政府经营管理.BOT方式吸引了外国资本,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转嫁了债务负担及其他多种风险,加快了基础设施的建设,对调整东道国的经济结构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BOT方式自1984年由当时的土耳其总理奥扎尔提出后,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的影响,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如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目前BOT方式已广泛应用于水利、交通、环保、通信等基础建设项目中.中国进入WTO后国际市场拓宽,将会更多地使用BOT项目融资方式引进外资,另一方面也可向境外投资或承包承建工程.

国际BOT项目所需资金越大,实施时面临的投资风险也就越大,风险的妥善处置关系到项目的成败.需要对投资风险的管理对策进行研究,因而从项目跟踪阶段就进行有效的风险分析和评价,确定风险种类,拟定相应的风险回避对策,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2风险综合评价层次分析法(AHP)

对国际BOT水电项目风险评价本文采用的是层次分析法[1](AHP).对一个复杂的、难以量化的问题总是先按问题的最终目标(总目标)、分目标(中间准则)、子目标(指标层)几个层次将所分析问题层次化,然后进行深入的分析,以测定各因素之间的关系.

建立判断矩阵,判断矩阵元素的值反映了人们对各种元素相对重要程度(同等重要、稍微重要、明显重要、强烈重要、极端重要)的认识,一般采用数字1~9及其倒数的度量方法.求解判断矩阵的特征根,得到的特征矩阵进行归一化得到重要性的排序权值.计算同一层次所有因素对于最高层次(总目标)相对重要性的排序,称为层次总排序.为了保证结果有满意的一致性,要求随机一致性比率CR>O.1.用层次分析法综合得出投资项目风险评价结果.

3国际BOT水电项目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由于BOT方式的特殊性,其风险因素也有其独特性.归纳起来可概括为政治风险B,、经济风险B2、法律风险B3、环境与移民风险B4,及经营管理风险B5等5种风险[2].对5种风险进行分析,进而得到国际BOT水电项目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对这些因素的综合评价,就构成了BOT水电项目的风险情况,将影响项目风险用定量方式表示,构成BOT水电项目风险模型,见附图,作为最终是否进入该国采用BOT方式承包的理论依据并加以实施.

3.1政治风险

3.2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的主要表现为:(1)东道国的经济发展规划,金融发展情况C4,其中包括货币自由兑换D1、外汇汇出D2、官方银行利率D3、信贷管理制度D4;(2)市场情况C5,其中包括价格风险D5、竞争风险D6和需求风险D7;(3)电力输送情况C6,其中包括国外送电D8、国内输送D9及省内输送D10;(4)所在国水电项目建设水平C7,其中包括电站建设D11、运行D12及维护水平D13;(5)建筑业水平C8,其中包含建筑队伍素质、能力D14、建筑业成本及经营情况D15及建筑规划D16等.

附图BOT水电项目风险模型

3.3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东道国法律的完善程度和变动情况给项目带来的风险,包括专门设计和规范BOT所要求的法律文本,出现金融、工期和费用索赔等纠纷时,能得到及时仲裁或处理,保障投资人的建设和经营权、投资收益和抵押品赎卖权.项目获准风险应注明法律条文对项目特许保障,如优选移交权、废止或拒绝续订等违约风险.法律风险的主要构成是:法律完善程度C9、项目获准法律条款C10、项目违约法律条款C11.

3.4环境与移民风险

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自然环境一般指气候条件、气象变化情况.BOT项目所在地区的温度、湿度、降雨雪量、风力、晴雨天数,特别是自然灾害情况,如地震、洪水、风暴及海啸;项目对社会及人们生活与工作环境污染的限制因索.环境与移民风险主要构成是:地区移民情况C12、自然灾害情况C13、资源与环境保护情况C14.

3.5经营管理风险

经营管理风险是指项目公司在项目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或经营者的行为疏忽,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获利能力,包括经营管理者的素质C15、机组设备维护更新情况C16以及电站运行条件C17等.

4国际水电项目实例

4.1工程概况

我国邻国尼泊尔Kabeli-A水电工程位于该国东部开发区,海拔高程在400.00~600.00m之间.位于Tamur河的主要支流Kabeli河上,流域内降雨丰沛,多年平均降雨量2260mm.径流主要由降雨和融雪形成.坝址处流域面积864km2,多年平均径流量44.63m3/s,保证率为95%的保证流量为4.76m3/s.充足的水量和集中落差条件,提供了丰富的水电资源.

工程区域内主要的岩石为花岗岩、千枚岩、石英岩和片麻岩.

水电站装机容量为30MW,年均发电量1.75亿kW·h,年利用小时数5830h,安装3台单机容量为10MW的水轮发电机组,为跨流域引水式电站.工程主要由三部分组成:首部引水工程、长4.43km的隧洞引水工程和水电站厂区工程等.

我国葛洲坝水利工程集团公司与尼泊尔联合开发该项目.开发的资本债务比为30∶70,资本金占有比例分别为80%和20%,占总投资70%的债务部分由葛洲坝集团公司负责筹集,项目所发电力由尼泊尔负责全部收购,收购电价按照2000年6美分/(kW·h)为基础电价,以后每年上涨3%,连续上涨15年.

根据工程总成本5579.4万美元,投资回收期7.12年,财务净现值4370万美元,财务内部回收率20.79%,财务指标优越.敏感性分析表明,本工程抗风险能力很强,即使在最不利的组合情况下,即投资增加20%、电价降低20%时,投资回收年限只有9.03年,内部收益率为16.22%,贷款偿还年限为7年.可见,本工程的经济效益显著.

4.2项目风险分析

4.3风险模型与分析评价

根据附图构建该项目的风险模型,建立其风险的判断矩阵,并计算出各层权重及总权重排序.

按层次分析法,对影响项目风险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进行打分,得风险判断矩阵如表1,并求得归一化相对重要性排序权值W.

表1标准层BOT水电项目市场风险A的判断矩阵

得出特征值λmax=5.28,一致性检验CR=0.05.

同理可求出每层各自权值W、特征值λmax以及一致性指标(见表2~表7).

表2政治风险B1的判断矩阵

注:λmax=3,一致性检验CR=0.

表3经济风险B2的判断矩阵

注:λmax=5.25,一致性检验CR=0.04.

表4法律风险B3的判断矩阵

注:λmax=3.05,一致性检验CR=0.03.

表5环境/移民风险B4的判断矩阵

注:λmax=3.16,一致性检验CR=0.02.

表6经营管理风险B5的判断矩阵

注:λmax=3.09,一致性检验CR=0.05.

表7子准则层中C4~C8的判断矩阵

以上λmax都经验证,矩阵符合一致性条件,于是计算出A的总权重.W,=(0.21,0.24,0.225,0.231,0.259),进一步求得归一化后评价指标值:f(d)=(0.18,021,0.19,0.20,0.22).

明显可以看出,该项目经营管理风险最大,次之为经济风险,第三是环境/移民风险,第四是法律风险,而政治风险最低,这与尼泊尔的实际情况基本相符合.可以说,该项目总体上均属于“小风险”范围.尼泊尔政局稳定,法制趋于完善,给投资者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

5结语

BOT国际水电项目由于承包的“建设、经营、移交”的特殊性,其风险影响程度远远大于其他建设项目承包形式.因此,对BOT项目风险分析是项目取得最大经济利益的关键,也是协调各方利益的前提.BOT项目风险分析的现实意义是:东道国政府应创造条件完善BOT投融资的适宜环境,建立完善的商业法律体系及BOT专项法规.项目公司则应从项目风险评价中,明确风险分配与加强风险管理,规避风险,从中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层次分析法不仅将大量BOT项目风险定性因索定量,而且可将评价人员主观判断按照逻辑性、合理性、及时性加以调整,保证评价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合.该方法为处理BOT风险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提供了非常简便、操作性强的工具.

【关键词】网络借贷个人信用信用风险研究综述

作为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借贷业务的新型借贷模式,网络借贷属于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姚海放等,2013)。主要模式有P2P网络借贷模式和电商供应链金融模式等。P2P网络借贷是个人对个人,不以传统金融机构为媒介的借贷模式。电商供应链金融是电商平台将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有效对接,为平台上资金匮乏的中小企业提供各种形式融资服务的借贷模式。而网络众筹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借贷模式。网络借贷借助互联网技术的信息获取优势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缓解了小微金融市场的信贷失衡现象。据统计,2015年全年网贷成交量达9823.04亿元,相比2014年增长了288.57%,然而2015年全年问题平台达到896家,是2014年3.26倍。目前监管细则落地、不完善的征信体系、借贷利率虚高、务结构不合理等原因造成问题平台突出,凸显网络借贷的信用风险问题。

二、网络借贷信用风险与个人信用风险

网络借贷的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人支付本金、利息的风险和债务人未按约定向公司支付款项的风险。资金需求方主要以小微企业或者个人为主,因而网络借贷的风险问题更多地归结为个人信用风险问题。个人信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个人信用指消费信用,即将贷款用于个人或者家庭的消费型活动,广义个人信用泛指以个人名义发生的借贷关系,其目的除个人或家庭消费外还用于生产经营。因而无论担保与否,P2P网贷中发生的借贷关系兼可归为个人信用问题。而以B2C模式和B2B模式为主的电商平台供应链金融中,信用关系的维续也存在着个人信用问题。

三、网络借贷信用风险研究

(一)网络借贷个人信用体系

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传统商业银行小微贷款业务存在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贷前,对借贷人信用信息掌握不全面等原因会使得银行偏向于为能够接受现有利率水平的客户发放贷款,因而风险较大的客户会为银行带来较大违约风险,存在逆向选择问题。在贷后,则存在将款项用于非银行指定用途以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等道德风险问题。因而,为缓解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小额信贷是依赖于征信环境、信用评估技术等个人信用体系的全面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包括个人信用征信、信用风险评估以及信用风险管理等多个环节。同时需要外部的法律监管和内部行业自律来指导其健康发展。征信完成对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并构建个人信用数据库,信用评估对信用数据建模分析来提供信用评分供需求者使用。最后,信用风险管理通过对信用风险的计量、预警和转移等手段来揭示和管理信用风险。

在网络环境下信息不对称问题依于大数据等信息挖掘技术优势而有所缓解。但信息技术的辅助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信用风险,网贷平台上诚信环境的构建同样依托于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作为新型金融,网络借贷发展初期处于法律空白和监管盲区,亟需法律监管更新和行业自律控制。同时,融资者多数属于传统金融机构的边缘客户群,现有征信系统尚未覆盖或掌握信息存在时滞,这便对信用体系基础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在无抵押信用借贷模式中,需要借助信用评分来辅助双方的借贷决策,而贷后信用风险管理是进一步对借贷风险的揭示和防范。因此,网贷平台的信用风险具体细化在个人信用体系的各个环节,同时各环节的不断完善将有助于信用风险防控。如图1为网络借贷信用管理体系各环节的具体内容。

(二)信用管理内外部约束

2.网贷领域。网络借贷发展中的潜在法律风险,可从网贷平台、贷款人、借款人和第三方支付等方面划分。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应视为融资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不介入借贷双方交易。但一些偏离纯中介模式的网贷平台面临着额外的法律风险,表现为非法吸存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从事违法的居间活动、违反保密义务、“洗钱”、非法公开发行债券、以及涉及担保项目可能违反有关融资担保管理等风险。网贷贷款人面临的法律风险包含电子合同合规性、出借人债权合法性、出借人隐私权以及借助平台非法公开发行证券风险等。网贷借款人作为融资方,面临着与网贷平台类似的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面临的法律风险表现在资金托管法律问题和沉淀资金法律问题。此外,道德风险也是制约行业健康发展所不能回避的问题。在监管政策上,已明确由银监会管理P2P网贷发展。目前P2P网络借贷在市场准入标准、退出机制、资金管理、信息透明等运营方面缺乏统一标准,运营风险的增大会进一步影响信用风险。在行业自律方面,目前已形成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等区域性自律组织。

网络借贷发展对于立法建设和监管探索的要求,逐渐成为学术界的共识。姚海放等学者(2013)认为,我国网络借贷行为应置于民间借贷范畴内,提出应将民间金融阳光化等思考。林荣琴(2014)从借贷关系法律界定出发,提出完善中介平台准入制度和中介平台信用评级制度,以增强中介平台信息透明度和建立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等建议。杨振能(2014)提出明确网贷行为规则和法律责任的监管思路,并辅之以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一系列风险管理要求。刘绘(2015)提出规范信息披露和消费者保护等行为、过程控制式监管规则、完善以征信与评级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体系等监管建议。网络借贷行业尚未形成完善的内外部约束,是由于信用观念、意识等因素,作为根源的传统个人信用领域尚未形成稳定的内外部保障所致。

(三)信用数据基础建设

1.传统领域。信用数据基础建设是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部分,主要有信用数据征集和数据库组建两部分。信用数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和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在征信模式发展方面,杨晖(2011)指出我国已形成公共征信和私营征信并存互补的征信格局,作为行业和地方征信机构的补充,私营征信机构不断发展壮大。公共征信机构通过行政力量收集信息,私营机构通过协议方式采集公开渠道信息。但在发展过程中,隐藏着征信标准化滞后、信息共享机制缺失、信息安全等问题。

2.网贷领域。传统征信报告提供借贷人基本信息、贷款申请记录、还款情况等。在网络借贷领域,金融消费的精细化营销、个性化服务和批量处理将成为主要运营模式,因而新型金融催生着新的征信需求,云计算、数据挖掘等技术则为征信产品的创新升级奠定了技术基础。袁新峰(2013)在互联网征信研究中指出,除建立同业数据库外电商平台通过对累积客户行为数据进行深度挖掘,作为客户消费授信的评价依据,大数据征信已初见端倪。

(四)信用评估技术

1.传统领域。信用评分技术作为信用管理体系的核心,包括数据预处理和信用评分模型建模两个阶段。在预处理阶段,原始数据普遍存在噪音数据、遗漏数据、不一致数据等问题,需要进行数据清洗、数据变换和数据规约等预处理。其中,数据清洗是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进行处理,包括缺失数据填补技术、异常值检测处理、重复数据整合等;数据变换通过对连续数据离散化和不平衡样本结构优化来实现数据的规范化,将其转换为适合建模的形式;数据规约则是在将数据清洗和变换后,在不丢失有效信息的前提下对数据降S。

在评分建模过程中,首先需分析个人信用的影响因素,确定反映个人基本情况、偿还能力、偿还意愿等各方面的评分指标集,经排序加权后形成评分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的建立保证了评分模型数据输入的稳定性。同时在初选过程中,需要借助统计方法评估指标识别能力,并根据宏微观因素对指标体系不断修正和优化,保证评估的多维性和动态性。评分模型的检验包括模型精度检验和稳健性检验,其中模型精度是指评分模型判断个体类别的能力;稳健性强调模型对建模之外数据的预测能力。

此外,通过组合将单一模型的优势互补以达到信息利用的最大化,已成为信用评估领域的研究趋势。Tian-Shyug(2002)将判别分析预测结果和其他特征变量一起作为输入单元建立神经网络模型,认为组合模型可以提高神经网络的收敛速度和预测精度。石庆焱(2005)提出基于神经网络和Logistic回归的混合两阶段评分模型,并将神经网络输出结果和其他特征变量一起作为Logistic回归模型的解释变量,结果显示组合模型的稳健性和预测精度较单一模型更优。姜明辉(2007)将Logistic模型和RBF神经网络模型的分类结果通过线性方法组合起来,结果表明组合模型在预测精度上较优。DavidWest(2005)基于Bagging和Boosting方法构建了神经网络集成模型,Mariola(2009)利用Bagging和Adaboost算法集成了决策树模型,认为模型在信用评分预测精度和稳健性表现优良。

2.网贷领域。借贷评审是网贷平台最关键的技术,而信用风险在贷审环节的体现就在于贷款项目和信贷额度的控制。P2P网贷同样采用信用评级的方式,基于信用数据建立信用评分模型对违约风险进行量化评估。

近年来,国外信用风险评分技术在机器学习领域和数据挖掘算法领域不断深入。Malekipirbazari(2015)建立以随机森林为基础的分类方法预测借款人状态,并基于美国借贷网站借贷数据展开实证研究,认为随机森林算法在识别优质借款人方面优于FICO信用评分。Maria等人(2015)运用流数据挖掘技术,在传统评分模型基础上建立基于历史数据流的动态信用风险评分模型,实验证明该动态模型具有较好的鲁棒性。Fatemeh等人(2015)建立基于特征选择算法和集成分类器的数据挖掘组合模型,实证认为在评分性能方面基于非参数设置的数据挖掘组合模型优于基于参数设置的单一模型。美国网贷公司ZestFinance则基于集成学习和多角度学习的模型设计思路,设计身份验证模型、欺诈模型、还款能力模型、还款意愿模型、稳定性模型等从不同角度预测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克服了传统单一模型考虑因素的局限性。

在国内柳向东(2016)选用具有平衡效果的SMOTE算法对非平衡数据预处理,运用多种数据挖掘算法建立信用风险评估模型,实证得出随机森林模型算法对于违约项目的识别能力最佳。林汉川等人(2016)将随机森林模型与Logistic回归模型建立组合模型,实证认为模型有效克服传统模型数据噪声敏感问题和变量容量问题。

(五)贷后信用风险管理

1.传统领域。贷后信用风险管理是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下游部分,旨在通过信用风险计量、预警和转移,实现信用贷出方的最大安全性。传统商业银行实施信用风险管理,主要依据2005年实施的《新巴塞尔协议》。《新协议》提出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三大支柱,其中对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包含了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度量。信用风险转移是指借助特定金融工具把信用风险转移至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转嫁方式,常见金融工具有资产证券化、信用担保、保险等。

四、结语

基于以上综述,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完善是网贷信用风险研究的主要领域。对法律和监管细则的探讨正指导着网络借贷向合法合规化发展。个人征信业的研究逐步向大数据征信及网络征信聚焦,科技创新已成为推动普惠金融的强大引擎。在评分模型研发环节,现阶段单一评估模型中新技术的不断探索、组合评估模型精度和稳健性的提升以及基于大数的动态模型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借贷平台的信用风险管控。同时大数据技术为贷后信用风险管理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将大数据动态监管融入到现有贷后管理体系中。网络借贷的商业模式已逐步成型,大数据分析、数据挖掘等信息技术将会在网络借贷的发展,乃至互联网金融体系的演变中发挥越来越关键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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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融资风险风险控制

根据最新统计,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发明专利申请52.6万件,同比增长34.5%,同比增速达到我国入世10年以来最高水平。①随着知识产权的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融资能力也愈发受到中小企业的重视,利用知识产权融资逐渐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新路径。然而,知识产权交易参与者、流程、形式等都具有复杂性。②笔者试图以中小企业为背景,从经济管理风险的概念入手,探究知识产权交易风险类型及应对措施。

融资风险的内涵及特征

狭义的企业融资风险是指企业融资对未来的股权资本收益率造成不确定性或者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负债增加、企业价值降低、企业破产风险增加等方面。广义的融资风险不仅包括狭义的风险,还包括影响融资的政治因素、法律因素、政策因素以及融资结构等因素所带来的风险等。本文所指主要是广义的融资风险。一般认为,风险具有客观性、偶然性、损害性、可变性等特征。

客观性是指风险的发生不以企业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独立于企业意志之外的客观存在。偶然性是指在事物变化、发展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可以这样发生也可以那样发生的情况,因此风险的发生难以预计,不便于掌控。损害性则是指风险存在会造成生产力的破坏、社会财富的损失和经济价值的减少。可变性是指在一定条件下,风险具有可转化的特征,任何一个变化都可能导致风险发生变化。

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风险的类型

知识产权变现的风险。企业之所以能够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是因为投资者相信即使企业本身还贷能力下降,也能依靠市场将知识产权转手而获得对价受偿。然而,从知识产权的特性以及我国知识产权交易的现状来看,要使知识产权在交易市场上顺利实现其价值具有一定难度。首先,知识产权的实际运用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和客观环境的支持,受到技术和地域的双重限制。其次,知识产权变现需要评估,离不开复杂的转让、登记手续且需要付出一定的管理成本。最后,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有限,信息不够公开、透明,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知识产权变现的能力。

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风险控制的对策建议

健全法律法规。仅仅依靠企业的努力不能弥补法律的漏洞,这不但将影响融资行为的秩序,同时也将降低投资者的信心,阻碍知识产权融资和转化的发展。因此,从知识产权价值的确定、设定担保权利的法律要件以及程序,进而到关于公示等影响权利人顺位、融资者其它避险渠道的开放与规范等种种问题,都有赖于一个完整法制规范的建立与导引。

防范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风险。首先,企业要选择信誉良好且专业从事评估的第三方机构,使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更具科学化、规范化、准确化,尽可能让评估机构了解知识产权所蕴含的市场价值。其次,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专有等不同于其他有形财产权的特性,因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应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根据知识产权自身特点确立评估参数。最后,政府应当对评估人员资格做出相应规定,建立健全评估机构以及评估人员的评价和考核机制,强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的公信力和权威。

防范知识产权保值增值风险。一方面,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机构部门,提高知识产权和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要切实履行知识产权管理职责,逐步摸索出切实可行,适合企业和知识产权特点的保护方法,防范知识产权价值下降。另外,企业可以引入担保机构,在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担保的同时,也有利于实现第三方对企业的运营、知识产权管理等进行检查和监督,使知识产权的价值获得更高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小企业顺利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扫除了障碍。⑥

知识产权变现风险应对。首先,企业在平时生产经营中对知识产权应当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经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和知名度。其次,国家应该推进建立联合产权交易所或者产权交易共同市场,逐步发展区域性资本市场。最后,应当完善国家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制度。知识产权融资风险分散的尝试包括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联合担保机制、知识产权质押反担保机制,⑦鉴于每种机制都有弊端,因此,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制度,建立政府支持的科技担保公司,由政府牵头,为中小企业融资贷款提供担保,而中小企业则把知识产权产品作为反担保给担保公司,这样,知识产权融资的风险在一定程度在担保公司得到了分散和转移,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有助于促进知识产权融资的开展。

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风险防范的研究,对于促进企业技术革新和进步、提高对知识产权的利用,推进我国由传统产业向知识经济时代转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分别为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经管系讲师,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释】

①规划:“我国发明专利申请年度受理量超过50万件”,《中国发明与专利》,2012年第2期。

②吴洁仑,王智源:“知识产权交易形式解析与风险控制问题研究”,《科技管理研究》,2010年第10期,第147~150页。

③苑泽明,《知识产权融资的风险、估价与对策—拓宽创新型企业资金瓶颈》,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48页。

⑤杨延超:《知识产权资本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5页。

随着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广泛应用,人类逐渐的进入了信息化的发展时代,并且形成了史无前例的全球化网络经济的格局。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全球使用互联网的人已经远远的超出了20亿人,面对着如此庞大的客户群体,大多数企业都把企业网络营销当作商业竞争的主流形态,并且在网络中进行着激烈的竞争。但是,虽然企业网络营销有着很大的优势,并且从新的角度对企业竞争规则进行了全新的诠释,并且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发展契机,但是企业网络营销和传统营销相比,却有着一定的风险性以及局限性,在企业的发展中有效的规避网络营销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网络营销风险特征分析

(一)潜在性

风险的潜在性指的是企业营销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可能性。虽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然而风险的不确定性却表明风险的出现仅仅是一种可能,而风险出现的可能转变为事实还有其他条件变化的影响,还有一定的距离,这就是风险的潜在性特征。也正是由于风险的潜在性特征,使得企业能够运用先进且科学的方法及手段,来正确的识别风险,并有效的改变风险所发生的条件,进而达到控制风险和减少风险的目的。

(二)客观性

(三)偶然性

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营销风险的发生有着一定的必然性,但是对企业来说却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企业营销风险的偶然性主要由随机性所决定,而且表现出了诸多不确定性。企业营销风险何时发生、风险是否发生、风险如何发生,这些都是不确定的,并且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也是难以确定的。

三、解决企业网络营销风险的措施

(一)树立信用第一的经营理念

虽然网络营销是一种全新的营销形式,但是网络营销的手段变化仅仅改变的是寻找顾客的具体途径,但是却没有完全的改变满足顾客需要的内在实质。若是无法确保顾客切身的核心利益,那么企业的网络营销活动就难以进行,并且也无法得到健康和长远的发展。一些企业在作网络宣传的时候,较多的提出的是企业网络营销的方便性以及范围的广泛性等优势,但是往往消费者普遍比较关心的则是网络营销的安全性,若是网络营销的其它各个方面都很好,但是缺乏信用,那么必将失去顾客。所以,目前企业改革网络营销观念的关键就在于加强消费者的信任度,从根本上树立信用第一的观念。

(二)进行网络营销可行性分析

营销是当今企业战略实施的重点环节,是针对企业经济市场营销工作做出的方向性、长期性以及全局性的谋划,进而实现经营环境、资源能力和企业目标之间的相互平衡。一个具有较大操作价值的企业网络营销战略,不但对网络营销活动有着重大的意义,并且对于企业网络营销活动制定有关的人力资源、研发、财务以及生产等一系列的计划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性意义。现阶段,企业网络营销的可行性分析具体包括:企业发展的市场潜力、整体战略、收益、风险和发展方向的预测等。只有从根本上对企业内部经营的切实状况和生产经营的各个环境因素进行预测以及评价,才可以得到恰当及科学的评价结果和分析结果,才可以促进企业规避风险的成功。

THE END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之第四章(上)按效力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司法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行业规范立法草案立法动态按常用分类国家法编国家法编宪法国家机构选举代表国家机构组织民族特别行政区相关法民商法编民商法编总类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亲属继承公司企业破产保险票据证券基金期货海商信托行政法编行政法编种类综合行政区划档案保密信访军事外交人事人事管理监察民政安置优抚婚姻登记社团管理其他公安安全警务户籍出入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公证监狱劳教司法鉴定宗教侨务教育教育制度教师其他科学技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管理文物保护体育卫生医药疾病防治卫生保健医疗管理药品监管卫生检疫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治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气象地震海关旅游经济法编经济法编财政财政管理财务国债会计税务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行为税金融金融管理外汇管理地质矿产能源综合电力煤炭交通水运公路铁路民航邮电信息产业土地水利海洋农林牧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动植物检疫商业商业管理专营专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商品检验审计统计价格技术监督综合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工商管理社会法编社会法编社会组织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社会保险综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劳动综合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刑法编刑法程序法编程序法编刑事诉讼民事争讼行政争讼国际法编国际法按法律释义宪法类宪法释义检察官法释义法官法释义立法法释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民商法类婚姻法释义物权法释义侵权责任法释义公司法释义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企业破产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商标法释义著作权法释义专利法释义保险法释义信托法释义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商业银行法释义担保法释义拍卖法释义招标投标法释义民法通则释义海商法释义票据法释义继承法释义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证券法释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电子签名法释义“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释义经济法类房地产管理法释义土地管理法释义产品质量法释义个人所得税法释义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会计法释义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垄断法释义广告法释义森林法释义水污染防治法释义水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港口法释义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经济公共管理法释义草原法释义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预算法释义行政法类行政处罚法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义务教育法释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释义公务员法释义国家赔偿法释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防教育法释义建筑法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消防法释义环境保护法释义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法释义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诉讼法释义食品安全法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信息公开条例释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药品管理法释义气象法释义测绘法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防沙治沙法释义防洪法释义防震减灾法释义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社会法类劳动法释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律师法释义旅游法释义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工会法释义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安全生产法释义残疾人保障法释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刑法类刑法释义引渡法释义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民事诉讼法释义刑事诉讼法释义仲裁法释义公证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按中央颁布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按地区颁布北京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上海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大重庆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大天津天津天律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大广东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大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清远潮州揭阳河北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大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雄安新区山西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大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运城晋中吕梁内蒙古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通辽阿拉善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巴彦淖尔盟鄂尔多斯呼伦贝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盟辽宁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大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葫芦岛营口盘锦阜新辽阳铁岭朝阳吉林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大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州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大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山鸡西大庆伊春牡丹江佳木斯黑河绥化大兴安岭七台河江苏江苏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大南京连云港宿迁盐城扬州泰州南通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徐州淮安浙江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安徽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合肥淮南淮北芜湖铜陵蚌埠马鞍山安庆黄山阜阳宿州亳州六安池州滁州宣城福建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江西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大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九江鹰潭赣州上饶宜春吉安抚州山东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大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泰安日照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河南河南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大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鹤壁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济源周口驻马店湖北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大武汉黄石襄阳十堰荆州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潜江神农架林区天门仙桃湖南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大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郴州益阳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州广西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贺州百色河池海南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大海口三亚琼海四川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大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贵州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大贵阳六盘水遵义铜仁毕节安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云南云南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大昆明曲靖玉溪昭通临沧保山丽江文山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楚雄州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普洱西藏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大拉萨那曲昌都山南日喀则阿里林芝陕西陕西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大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甘肃甘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大兰州金昌白银天水嘉峪关定西平凉武威张掖酒泉甘南州临夏州陇南庆阳青海青海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大西宁果洛州海北州海东海南州海西州玉树州黄南州宁夏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新疆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吐鲁番哈密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巴音郭楞州昌吉州博尔塔拉州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伊犁州昆玉可克达拉双河北屯香港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台湾台湾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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