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您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资产评估准则、规范,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您的电脑进行了评估工作。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及其使用者
1.委托方:张
二、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了二手转卖
三、评估对象
本次评估对象为张个人电脑,
设备概述:其电脑为宏基E1-471G,购买价3300元,购入日期为20xx年9月1号,性能可靠,运算速度一般,工作正常,保养较好。预计使用6年,现已使用1年零2个月。实拍照片如下: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因此,本次评估采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该资产的取价依据为购买时所开具的发票。
七、评估方法
1.成本法
其电脑购买价为3300元,
成新率为:
(72-)/72=80.5%
评估价值:3300x0.805=2656.5
3.市场法:
个别因素:
评估对象参照物A参照物B参照物C
规格型号宏基E1-471G宏基E1-471G宏基v5-471G宏基E1-471G
110.891
制造厂家A场A场A场A场
1111
役龄5555
附件齐全齐全齐全齐全
比较系数110.891
市场因素的比较:
根据评估对象和参照物的市场交易状况、交易动机及背景、交易数量等因素均相同,调整系数为1
计算评估值:
参照物A参照物B参照物C
交易价格310037003000
比较因素调整系数0.880.740.9
调整后价格272727382700
则该电脑评估值为:(2727+2738+2700)/3=2722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首先,咨询被评估物品购买价,了解电脑的基本情况;然后估计其重置成本和成新率,找可比实例。
九、评估结论
按成本法计算出电脑的价值为2656.7元,用市场法求出来的价值为2722元,该电脑型号已被淘汰,重置成本估计不准确,因而成本法估计出来的值不精准,市场法采用了3个可比实例,比成本法具有可信度,因而此次应采用市场法下的评估结果,则该电脑的评估价值为2722元。
十、评估报告日
本报告提出日期为20xx年11月4日。
委托方: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占有方: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
被评单位: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
评估目的: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为此需对此目的及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为贵州茅台有限公司招股工作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基准日:
评估范围及评估对象:包括流动资产及负债等。资产评估申报表列示的本公司总资产为74,123.96万元,负债为51,886.77万元,净资产为22,237.19万元。评估方法:采用单项资产加和法。
评估结论:
以下摘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申报表列示的总资产评估值为76,809.49万元,负债评估值为51,978.86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24,830.63万元。
评估机构:
伐定代表人:
总评估师:
报告出具日期:
项目名称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招股项目。
一、绪言
本会计事务所接受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为评估目的而涉及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的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二、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概况
(一)委托方简介
委托方: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二)资产占有方简介
贵州茅台份有限公司
三、评估目的
为配合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本次评估即为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四、评估范围及对象
包括流动资产及负债等。资产评估申报表列示的本公司总资产为74,123.96万元,负债为51,886.77万元,净资产为22,237.19万元。
六、评估原则
根据国家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及评估人员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评估:
1、工作原则: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原则
(1)、独立性原则:资产评估工作由具有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机构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公正性机构独立进行操作,不受被评估资产各方当事人利益和外界干扰的影响。评估机构及操作人员与被评估资产各方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2)、公正、客观性原则:评估人员从实际出发,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在掌握翔实可靠资料的基础上,采用符合实际的标准和方法,得出合理、可信、公正的评估结论;
(3)、科学性原则:在具体评估过程中,根据特定目的,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案,采用科学的评估程序和方法,用资产评估基本原理指导评估操作。
2、操作原则:资产持续经营和产权利益主体变动、替代性、公开市场原则等。
(1)、资产持续经营原则和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评估中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2)、替代性原则:同一资产或同种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或价格标准有多种时,选用最低的一种;
(3)、公开市场原则:评估选取的作价依据和评估结论都可以在公开市场存在或成立,交易条件公开并且不具有排他性。
本次资产评估过程中,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及资产评估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要求,遵循以上基本原则,对委估资产进行评估,以保证客观、公正地反映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市场价值。
七、评估依据
(一)主要法规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
2.原国家国资局转发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
3.财政部财评字(1999)第91号《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
4.参照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条例;
5.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
(二)经济行为依据
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招股项目。
(三)重大合同协议、产权证明文件
1.投资合同、协议;
2.车辆行驶证;
3.房地产权证;
(四)采用的取价标准
1、全国资产评估价格信息;
2、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五)参考资料及其他
1.委托单位提供的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及账册与凭证;
2.委托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
3.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技术统计资料;
4.其他有关价格资料。
八、评估方法
概述本次评估采用单项资产加和法,对各项评估对象具体资产评估时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对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主要采用收益法。
货币资金对货币资金按核实及调整后的账面值评估。
应收款项对应收款项按核实及调整后的账面值扣减估计的坏账损失后确定评估值评估。
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设备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根据重置全价及成新率确定评估值;对房屋建筑物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
负债对负债按核实及调整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九、评估过程
我们根据国家资产评估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和产权核实,具体步骤如下:
1、与委托方接洽,听取公司有关人员对该单位情况以及委估资产历史和现状的介绍,了解评估目的、评估范围及其评估对象,确定评估基准日,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拟定评估方案;
2、指导企业填报资产评估申报表;
3、对该单位填报的资产评估明细申报表进行征询、鉴别,选定评估方法;根据资产评估申报表的内容,与该单位有关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对,到现场进行实物核实和调查,对资产状况进行察看、记录,并与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交谈,了解资产的经营、管理情况;查阅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和有关机器设备运行、维护及事故记录等资料;开展市场调研询价工作,收集市场价格资料;
4、根据各评估人员对各类资产勘查的初步结果,进行评定估算;各评估人员进行汇总分析工作,确认评估工作中没有发生重评和漏评的情况,并根据汇总分析情况,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
5、根据评估工作情况,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书,并经三级审核,在与委托方交换意见后,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十、评估结论
账面值资产评估申报表列示的账面总资产为74,123.96万元,负债为51,886.77万元,净资产为22,237.19万元。
调整后账面值清查调整后,资产为74,123.96万元,负债为51,886.77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22,237.19万元
评估值经评估,资产总额评估值为76,809.49万元,负债评估值为51,978.86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24,830.63万元。
其他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评估结果汇总如下表。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本报告中一般未考虑评估增减值所引起的税负问题,委托方在使用本报告时,应当仔细考虑税负问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本报告不对管理部门决议、营业执照、权证、会计凭证及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等证据资料本身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十二、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1.需要说明的是,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可能影响评估结论.
2.截止评估报告提出日期,没有发现资产占有方存在其他任何重大事项。
3.如果存在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
4.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评估值进行相应调整。
5.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值已产生了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十三、价值类型或定义.
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所约定的评估范围与对象在本报告约定的评估原则、假设和前提条件下,按照本报告所述程序和方法,仅为本报告约定评估目的服务而提出的评估意见。
十四、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
1.本报告除特别说明外,对即使存在或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等影响评估价值的`非正常因素没有考虑,且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或其它不可抗力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本次评估假定被评估企业及其资产在未来生产经营中能够持续经营下去,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4.当上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评估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不成立,评估报告一般会失效。
十五、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一)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1.本报告专为委托方所使用,并为本报告所列明的目的而服务,以及按规定报送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审查。
2.除非事前征得评估机构书面明确同意,对于任何其它用途、或被出示或掌握本报告的任何其他人,评估机构不承认或承担责任。
3.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不会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5.本报告含有的若干附件、评估明细表及评估机构提供的专供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的其他正式材料,与本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同样的约束力。
(二)报告中有关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说明的效力
2.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
3.本评估报告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任何保证。
(三)评估报告有效期
1.本评估结论的有效期按现行规定为壹年,从评估基准日20xx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20xx年10月28日有效。
2.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不得使用本评估报告。
(四)涉及国有资产项目的特殊约定
(五)评估报告解释权
本评估报告意思表达解释权为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特殊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解释。
十六、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x年xx月xx日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实践中上新三板的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很多企业存在国有创业引导基金前期投资的情况。
1、投资时,是否经有权部门履行了决策程序,是否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增资扩股时,是否同比例增资,如未同比例增资,是否履行评估备案手续。
3、退出时是否履行了评估备案,是否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了交易。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实践中上新三板的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很多企业创立时存在股东以无形资产评估出资的情况。
1、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如属于职务发明,则涉嫌出资不实问题,需要用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
实践中,有些企业创始股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至公司,但是主营业务从未使用过该无形资产,则该等行为涉嫌出资不实,需要通过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
3、无形资产出资未过户至企业
实践中,有些企业股东拿无形资产出资至公司,但是并未办理过户手续。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1、改制动用资本公积的问题
大部分情况下的改制,公司注册资本都会有所提高,由于动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需要缴纳所得税,公司通常更愿意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股本,通常只有“资本溢价”可以转增股本,而像资产评估增值记入的“其他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以及“接收捐赠资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则不可以转增股本。
2、改制时所得税缴纳问题
改制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自然人股东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法人股东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虽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但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法人股东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的差额部分。
二、主体资格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是否履行了必要的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同时要求券商、律师出具批复的部门有权出具该类文件进行确认
三、出资方式合法合规
(1)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规定:股东用于出资的资产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现金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2)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现状。
高新技术企业以无形资产出资的情形大量存在,相当部分企业存在无形资产出资不实的情况。无形资产出资方式在科技型企业中非常常见,因为大多数科技型企业都由专业技术人员创办,设立时普遍会采用技术出资的方式。目前主要问题有:公司设立时,如股东使用在原单位任职期间形成的技术作为出资,而该项技术出资与原单位之间存在权属纠纷。公司设立后增资时使用公司享有权利的技术作为股东增资,属于出资不实。高估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出资的无形资产价值明显过高。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对公司经营没有任何价值。
重点问题:
1、20xx年8月有限公司成立时,股东于现军以非专利技术“高炉热风炉全自动化燃烧控制”出资,评估值为506万元。
四、无形资产出资问题的解决
出资不实是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硬伤,在挂牌和上市前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规范解决。对于挂牌新三板而言,解决出资不实的主要措施有:
(1)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过高的问题。有些企业可能在设立当时或是增资过程中用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在实际处理时:无形资产的比例已经低于规定比例,则只需要出具书面材料向监管部门说明;有可能的情况下,还要由推荐挂牌的保荐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专业意见,说明该出资不实的情况对企业的资本无影响,不影响后续股东的利益,而且该无形资产对企业的发展贡献巨大。这样监管部门一般都会认可,不会成为挂牌障碍。
(2)无形资产的权利瑕疵问题。如果企业在设立时用以出资的无形资产该股东并没有权利处分,但在企业设立以后,该股东拿到了其所有权或使用权,那么,只要在企业申请挂牌前,将该无形资产的权利转移给企业,且由有关验资机构出具补充验资报告,就不会对企业申请上新三板挂牌交易造成实质性影响。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我们对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xx年6月30
5.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了解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股权市场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中同华评报字(20xx)第359号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了解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市场价值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在20xx年6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发表评估结论专业意见如下:
在持续经营的假设条件下,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
8,329.19万元,比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减值503.26万元,减值率为5.70%。评估结果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成本法)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
项目
ABC=B-AD=C/AXX0
流动资产11,153.431,149.85-3.58-0.31
非流动资产215,005.6214,505.94-499.68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30.000.000.00
投资性房地产40.000.000.00
固定资产514,935.9914,167.76-768.22-5.14
在建工程669.6369.630.000.00
无形资产70.00268.54268.54
其中:土地使用权80.00268.54268.54
其他非流动资产90.000.000.00
资产总计16,159.0515,655.79-503.26-3.11
流动负债11669.78669.780.00
长期负债126,656.826,656.820.00
负债总计137,326.607,326.600.00
净资产148,832.458,329.19-503.26-5.70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原则上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如果资产状况、市场状况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评估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以及报送有关资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委托方应按本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使用,任何不正确或不恰当地使用本评估报告所造成的不便或损失,将由评估报告使用者自行承担责任。下列行为,但不仅限于此,均被认为是没有正确地使用本评估报告:
1.将本评估报告用于其他目的经济行为;
2.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中同华书面同意将本评估报告或其中部分内容公开发布、用于任何报价或其他文件中。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3页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了解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股权市场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资产评估报告书
中同华评报字(20xx)第359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了解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市场价值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在20xx年6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次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方为: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为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者。
(一)委托方概况
1.委托方简介
名称: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德市蕉城区环城路143号闽东大广场华隆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资本:叁亿柒仟叁佰万圆整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期限: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至二〇四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经营范围:电力生产、开发;电力电器设备的销售;对房地产业的投资;水库经营;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水暖器材、办公设备及家用电器的批发、零售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1.公司概要
企业名称: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东40号
法定代表人:郑永健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仟捌佰贰拾万元整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4页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电力生产、销售,风力发电设备研制、安装、维修、技术咨询(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xx年12月18日
2.单位简介
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8月11日成立,注册资本陆仟捌佰贰拾万元整,其中:营口电力发展有公司出资178.53万元,占投资比例的2.62%;丹东金宇贸易公司出资:5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0.73%,其余为自然人出资6591.47万元,占总出资比例的96.65%。
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其风场坐落于辽宁省盖州市仙人岛村,场址处为辽东半岛向西伸入渤海的一半岛,半岛的西、北、南三面临海,当地年平均风速6米/秒,占地面积8平方公里,可规范装机容量4.5万千瓦,现有风机48台,装机容量3.26万千瓦,年发电量5000万千瓦以上。
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现有职工26人,其中:正式工22人;临时工4人。下设综合部、财务部和运检班。
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股东持股比例金额
营口电力发展有限公司2.62%1785232
丹东金宇贸易商社0.73%500000
其他51名自然人96.65%65914768
3.近三年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项目20xx年20xx年20xx年
总资产19407.8218337.4917032.27
其中固定资产17951.9916787.5215602.45
总负债XX192.9574.027931.
净资产9215.728763.479XX1.17
营业收入2525.882462.2061.91
利润总额483.55347.9746.9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5页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目的是为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了解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市场价值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资产评估对象为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涉及的范围为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于评估基准日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专项审计(利安达专字【20xx】第J1770号)后的资产和负债,具体资产类型和审计后账面价值见下表:
科目名称账面价值
一、流动资产合计11,534,262.
货币资金7,524,628.18
应收账款932,565.97
预付款项350,000.00
其他应收款72,543.93
存货2,654,524.02
二、非流动资产合计150,056,207.30
固定资产149,359,871.27
其中:建筑物类643,013.77
设备类148,716,857.50
在建工程696,336.03
三、资产总计161,590,469.40
四、流动负债合计6,697,775.21
应付账款6,803,370.00
应付职工薪酬53,485.70
应交税费-783,849.28
应付利息553,381.99
应付股利13,968.00
其它应付款57,418.80
五、非流动负债合计66,568,244.42
长期借款66,568,244.42
六、负债合计73,266,019.63
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88,324,449.77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共2宗,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6177㎡,由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至评估基准日已取得盖州国用(20xx)第76
号和盖州国用(20xx)第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6页
本次评估采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市场价值作为选定的价值类型,具体定义如下: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持续经营在本报告中是指被评估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会按其现状持续下去,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发生重大改变。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之约定,本次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为20xx年6月30日。
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采用的价格及其他参数均为评估基准日的标准。
(一)经济行为依据
1.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同华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xx年XX月27日);
2.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
3.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年7月18日);
4.财政部令第14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xx年12月31日);
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xx年12月31日);
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20xx年8月25日);
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xx]274号,20xx年12月12日);
8.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23号《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1996年5月7日);
9.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xx年8月30日);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xx]195号《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xx);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7页
11.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
12.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xx年8月28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20xx年12月31日);
1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xx年3月16日);
(三)准则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财企[20xx]20号,20xx年2月25日);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评协[20xx]134号,20xx年12月30日);
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中评协[20xx]189号,20xx年11月28日);
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xx]218号,20xx年11月28日);
6.财政部颁布的国内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四)权属依据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机动车辆行驶证;
4.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五)取价依据
1.机械工业出版社《20xx年中国机电产品报价手册》;
2.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的《资产评估常用数据及参数手册》(第二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4.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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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了解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股权市场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20xx]号,20xx年1月7日);
5.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
《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xx]1202号,20xx年12月18
日);
6.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1997年7
月15日);
7.中国人民银行现行贷款利率;
8.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xx]1980号,20xx年XX月1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颁布《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和《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的函”(发改办能源[20xx]1808号文);
11.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xx年7月26
日发布的《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
12.《辽宁工程造价信息》;
13.《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年租金标准》的通知》(政办发〔20xx〕52号文)
14.委估资产的购置合同、协议;
15.钢材市场其他价格资料;
16.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工程图纸及工程决算等有关资料;
(六)其他依据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各类《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
2.被评估单位提供的20xx年至20xx年及基准日审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凭证、财务经营方面的资料、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以及有关协议、合同书、发票等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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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撰写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5.有关对比公司的财务报告和股价交易数据;
6.委托方提供的仙人岛风电场风机摸底情况汇报,营口风场状态表;
7.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根据本次评估的资产特性,以及由于我国目前市场化、信息化程度尚不高,难于收集到足够的同类企业产权交易案例,不宜采用市场法;因此本次评估确定主要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
(二)评估方法简介
成本法即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价值,即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减去负债评估值求得企业股东权益价值的方法。
2.收益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单位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法的基本公式为:
P=+++,++
0
或:
P=+
式中:P:为期初投资的价值;
P:为n年后投资的价值;
n
DCF:为第i年年内的经营现金收益;
i
R:为折现率;
该基本公式可以解释为期初投资的价值等于存续持有期间经营现金收益的现值和加上期末残值的现值。P可以理解为n年后企业价值,我们有时也称其为“残值”。
n对残值的估算,在持续经营假设条件下经常采用永续年金的方法或Gordon增长模型的方法,有时也可以采用市场比较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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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收益法,即用现金流的折现价值来确定资产的价值,通常分为如下四个步骤:
本次评估程序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准备阶段
与委托方洽谈,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接受委托,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确定项目负责人,组成评估项目组,编制评估计划;辅导被评估单位填报资产评估申报表,准备评估所需资料。
(二)现场调查及收集评估资料阶段
(三)评定估算阶段
(四)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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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评估假设
1.本次评估以本资产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特定评估目的为基本假设前提;
2.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3.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外部经济环境不会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
4.本次评估假设被评估单位的经营业务合法,并不会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其无法持续经营,被评估资产现有用途不变并原地持续使用;
6.评估人员所依据的对比公司的财务报告、交易数据等均真实可靠;
8.评估范围仅以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
9.本次评估假设股东于年度内均匀获得净现金流。
当出现与前述假设条件不一致的事项发生时,本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本次评估分别采用收益法和成本法两种方法对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经审计后资产账面价值为16,159.05
万元,负债为7,326.60万元,净资产为8,832.45万元。
1.收益法评估结果
在持续经营的假设条件下,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
9,700.00万元,比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增值867.55万元,增值率为9.82%。增值原因为:风力发电企业在筹建期间要进行测风、可行性研究(发改委)、电网预审、物价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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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了解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股权市场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准、环评、水土保持、防洪评价、微观选址等这些有助于提高企业赢利能力的因素在企业帐面资产上是体现不出来的。因此采用收益法将未来预计收益折现为现值较账面净资产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值。
收益法评估结果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收益法)
ACD=C-AE=D/AX0%
流动资产11,153.43
非流动资产215,005.62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3
固定资产414,935.99
其中:建筑物5
设备6
在建工程7
无形资产8
其中:土地使用权9
资产总计16,159.05
669.78
流动负债11
非流动负债126,656.82
负债总计137,326.60
净资产148,832.459,700.00867.559.82
收益法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收益法评估明细表。
2.成本法评估结果
采用成本法确定的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8,329.19
万元,比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减值503.26万元,减值率为5.70%。增减值原因为:
1.应收款项评估减值。对于预付医药费企业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列支。评估人员对于费用性支出,经核实后按零确定评估值,因此造成评估减值。
2.机器设备评估减值,主要原因为20xx年下半年以来,风机出厂价格下跌较大。
3.企业的建筑物折旧年限20年,短于评估时确定的房屋建筑物的经济寿命年限,造成房屋建筑物评估净值增值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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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评估结果见下表:
成本法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成本法评估明细表。
3.评估结论
委托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两种方法得出的评估结论分别为:
成本法的评估值为8,329.19万元;收益法的评估值9,700.00万元,两种方法的评估结果差异1370.81万元,差异率16.46%。
考虑到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委托方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价值参考依据,由于委托方收购后公司管理层改变未来的经营方式无法准确预测,收益法对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具体投资和经营战略及实施的考量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选定以成本法评估结果作为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最终评估结论。
本评估结论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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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是反映委托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外部宏观经济环境不发生变化等假设前提下,于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下的价值,未考虑股权流通性对价值的影响。
3.本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4.本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5.本次评估我公司采用成本法作为评估结论,并且采用经营现金流折现的方式。因此,我们得出的结论是被评估单位在控股状态下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特提请报告使用者在引用本评估报告结论作为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或少数股权交易参考时,应在本评估结论基础上考虑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的影响。
7.为了本次评估,我们采用了一些上市公司的有关财务报告和股票交易数据。我们的估算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上述财务报告和交易数据,我们假定上述财务报告和有关交易数据均真实可靠。我们的估算依赖该等财务数据的事实,并不代表我们表达任何对该财务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的任何保证,也不表达我们保证该资料没有其他前提要求与我们使用该数据有冲突。
8.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对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6月30日财务报表进行了同期专项审计,并出具利安达专字
【20xx】第J1770号《审计报告》。本次评估营口风电均以审定数申报。
9.本次委估的房屋共有2项,建筑面积共计670平方米,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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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了解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股权市场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证》,营口风电出具说明承诺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产权归其所有,本报告中上述资产的评估值是在假设这委估房屋归营口风电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的前提条件下做出的,亦未考虑营口风电将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需要支付的费用。
.本次委估的机器设备中送电线路66KV(序号32)6250米,线路不明、产权不明。本次评估按账面值列示。
11.风电场机耕道路(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4-6-2-1序号41)所在土地使用权非为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不列入评估范围。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本评估报告有如下使用限制:
1.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且只能用于本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正确、恰当地使用本评估报告,任何不正确或不恰当地使用报告所造成的不便或损失,将由报告使用者自行承担责任。
2.未征得我公司书面同意,本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正式提出日期为20xx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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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季珉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管伯渊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苏一纯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一X年九月六日
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单位(公司)委托,我们对贵公司了解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市场价值所涉及的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以20xx年6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了评估,形成了资产评估报告。在本报告中披露的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我们承诺如下:
1.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2.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约定一致。
3.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核实。
5.充分考虑了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
6.评估结论合理。
7.评估工作未受到干预并独立进行。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摘要
一、委托方:张
二、评估对象:本次资产评估对象为张个人电脑。宏基E1-471G
三、评估的目的:二手转让
四、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20xx年10月31日
六、评估方法:市场法、成本法
七、评估结论:经评估,张电脑价值,于评估基准日20xx年10月1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722元。
本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即有效期从资产评估基准日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10月30日止。本评估报告应当在载明的有效期内使用。
八、评估报告提出日:20xx年11月4日
TT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4日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章):
正文
张:
评估价值:3300*0.805=2656.5
根据评估对象和参照物的市场交易状况、交易动机及背景、交易数量等因素均相同,调整系数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