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车辆贷款后涉嫌犯罪被刑拘,之前还私自出售抵押车,因贷款逾期、办不了车辆过户手续,银行、买车人双双将其起诉,那么——
买方可否代偿涤除银行抵押权
□福晓
2020年,许某向银行贷款20万元,以其名下车辆作为抵押。2021年,许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导致无法归还银行到期贷款。此后,银行获知许某抵押贷款后,私自将车辆出售给林某,收取林某一部分购车款,并已交付车辆给林某使用。
2021年3月,银行以许某贷款逾期提起诉讼,要求许某立即还款。同时,因许某被刑拘无法配合林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林某也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林某为车辆的所有权人。
此时,对于银行来说,许某被刑事拘留,无法出庭应诉,车辆被林某控制,在诉讼、执行程序,无法短期内回收贷款;对于林某而言,其已经支付部分购车款,但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无法对抗银行抵押权,车辆后期存在被银行进行司法拍卖的风险;对于许某而言,因无法清偿银行到期贷款,已构成违约,银行有权按日计算罚息、复利,每拖延一日均对许某造成利息损失。
面对这一局面,福建福晓律师事务所作为银行的代理人介入该案。经调解,最终达成由林某代许某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办理解押手续,许某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调解方案。律师在代偿、解押、过户等流程中全程跟踪办理,成功化解纠纷,既为银行短期内回收贷款,又让林某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同时让许某的损失降到最低。
律师说法
一、许某转让车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许某与林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让合同有效。
二、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否就擅自出售的车辆行使抵押权
《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许某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虽然车辆转让合同有效,但是,银行的抵押权不受影响,银行仍可就擅自出售的车辆行使抵押权。
三、设定抵押权的车辆被转让前,应否先行清偿所担保债务银行是否可以选择由林某代偿而涤除抵押权
根据《民法典》第403条第二款:“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本案中,银行可要求许某用卖车款清偿债务或由林某代偿贷款,从而涤除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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