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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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蒙古地区拥有十分丰富的文化资源,在文化发展的过程中,内蒙古的文化产业从小变大,并逐渐在内蒙古GDP中所占的比重逐渐提升。在十一五的后期,文化经济的总量达到了150亿元左右,而占GDP比重是1.31%,这组数据表明文化产业在成为支柱性产业方面还具有较大的差距。这表明对内蒙古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法制保障不但是必要的并且是急需的。

一、内蒙古文化产业的特色优势考察

(一)传统文化资源丰富

从内蒙古的实际历史发展过程可知,各种不同的民族在此处生活以及繁衍,自我国的商朝开始,这里就生活着众多的民族,如鲜卑、土方、山戒、东胡、楼烦、柔然、匈奴、突厥、契丹、女真、蒙古、党项以及满族等,他们创造出形式各异又特色鲜明的民族文化,不同时代的文化交流,融合又演进了各民族的文化繁荣与创新,谱写出了北方民族的重要文化历史,从而促进我国的民族文化具有特色鲜明、多姿多彩以及底蕴深厚的特色,其意义深远。文化资源在国内外也享有很高的盛誉。此外,内蒙古还是民族风情的“博物馆”,它把民族长调、民间舞蹈、民间音乐以及民间曲艺等分类各异的作品在民族特色中得到良好的体现,如民间工艺、绘画雕刻、饮食服饰以及传统体育等譹訛。正是这些优秀的文化经过深入地研究、整合,才更好地在现代化的理念以及产业发展中逐渐提升文化价值。因此,内蒙古的民族文化需要较好地提升潜力,从而促进文化产业能够在经济发展中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民族风情较为浓郁

新型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内蒙古地域中的文化企业也逐渐意识到本地资源所具有的优势,因此,在发展文化产业的过程中就需要努力打造出独居价值的民族文化品牌,并能够在文化产业中形成自己的独特价值,进而能够有效推动内蒙古的文化产业发展。因此,文化企业可以从产品的生产、制作以及销售过程更好地融入本民族特色,并使得浓郁历史文化中的元素能够在不同民族特色以及地区特色中实现自己发展的价值目标,从而有效促进文化产品形成自己的独特价值,使其能够在文化市场中得到消费者青睐。因此,企业在文化产品设计以及创意的方式需要更好地融合民族性、观赏性以及艺术性,有力地突出内蒙古文化的独特价值。当前,在政策引导推动和消费需求拉动的双重作用下,文化产业发展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推进文化业态创新,大力发展创意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与科技、教育、旅游、体育、金融等产业融合发展,已经成为越来越明显的发展趋势。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以及民族文化强区建设推进工作,在前期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基础上,日前更是结合全区资源条件优势,把推动全区文化旅游产业转型发展提升到一个新的战略高度。

(三)民族文化资源的地区特色鲜明

我国内蒙古地区拥有丰富的民俗文化资源。从东部的大兴安岭一直到西部的贺兰山,并在北部的辽阔草原至南部的丘陵、平原地带,呼伦贝尔大草原一直延伸至额济纳河,再沿着浑善达克的沙地至库布其的沙漠等,这一大片的地域中都拥有众多的自然景观,并能够对人们在文化产业发展带来良好的元素以及素材。除此之外,还可以从人文价值文化中找到许多的资源,如从古代的辽上京、西夏的黑城,阴山的岩画、红山的文化,乌兰浩特的王爷庙、那达幕大会以及鄂尔多斯歌舞海洋,初步形成了以精品旅游景区为主体的独具特色的旅游产品群,特别是以成吉思汗陵旅游区、昭君博物院、大召寺等蒙古族历史文化旅游产品为主打产品。另外,以淳朴天然的乌兰伊德和查干伊德为特色的餐饮文化、昭君文化节,中国游牧文化节、草原那达慕大会等民俗娱乐节庆活动在国内外旅游市场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在文化产业发展中,需要充分在地域中找到良好的民俗文化,并能够结合民族文化而创造出良好的价值,如锡林郭勒的汇宗寺、恐龙化石群等。此外,还需要重点挖掘出独具价值的民俗文化,如祭敖包、那达慕等譺訛。

二、内蒙古在知识产权方面采取的法制保障依据

内蒙古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民群众也逐渐地认识到文化消费所带来的价值,以及对促进经济发展所带来的重要价值,这对内蒙古的文化产业发展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从而有效为多门类、多形式以及多层次发展的文化产业提供良好资源。

(一)不断提升内蒙古文化产业综合实力的客观要求

根据当前内蒙古对文化发展所做的数据资料分析,近几年来,经济发展总体上呈现出良好的态势,同时文化产业的发展也实现了较快增长。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演艺、娱乐方面,人们越来越追求深刻的内涵,从而能够对人们的精神文化水平提升带来良好的帮助;第二,文化旅游方面,主要是越来越多的人们都希望能够感受到极具民族特色的风景,因此,旅游成为了人们能够实现此目标的重要的方式,这对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推动作用;第三,具有民族特色的工艺品,通过这些工艺品能够有效把传统文化赋予其中,一方面是增强了民族工艺品的特色,另一方面也能够提升民族工艺品的价值,从而吸引更多的人们购买。此外,特色的文化发展也成为了重要的亮点,最为典型的就是阿拉善盟的赏石业、乌海市书画业以及锡林郭勒的民族服饰业等,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正是这些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元素,为文化产业发展带来了强大的活力。

(二)保持文化产业的多元化以及国际化方向的现实要求

这需要从内蒙古的实际地理环境角度分析,总体上呈现出东南向东西绵延的趋势,并在大约2000公里大草原中形成了典型环境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十分丰富的文化资源。这为内蒙古文化企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资源。如在文化产品制作以及销售过程中,可以在众多的民族文化中找到良好的文化价值,并能够在历史文化发展方面使得文化产业具有良好的民族性以及艺术性,从而能够帮助文化发展找到自己的独特性譻訛。然而,根据内蒙古初步形成精品旅游景区的现实情况,进而可以从国际市场发展方向进行思考,这一方面需要重点提升内蒙古的文化产品质量,在丰富、独特文化资源中做好开发工作,另一方面面对的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潮流,在文化发展的视角中,需要重点做好资本、技术以及管理工作,从而能够更好地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能够实现跨国发展,这对文化产业发展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这就需要内蒙古的文化产业在法制保障方面重点抓紧独特文化价值的开发,同时能够创造出“走出去”的发展道路,使得文化产业能够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并在竞争中逐渐由弱变强,同时抵御国外对内蒙古的文化资源占有,维护好我国的文化安全。

(三)不断拓展内蒙古文化产业发展潜力的根本要求

三、内蒙古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制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保护以及政策体系有待完善

(二)公众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近几年内蒙古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认知虽有提高,但是依然有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大量的民族文化产业的盗版制品充斥着文化市场,已经颇具规模,拥有固定的消费群体,但是剽窃现象却越来越多,使得知识产权得不到科学的保护,因此,侵权行为也变得越来越明显。许多企业或者个人只是为了能够赚取更大的利益,而擅自在本民族的文化创意中任意进行抄袭,从而出现了文化产品雷同较为严重,这不仅不利于文化产品的发展,而且对实现可持续发展也带来负面作用。同时这也凸显出内蒙古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再者就是人们对文化产业认知不高,并没有在知识产权方面具有较高的意识,因此,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也不会受到较大的惩罚,这无形中就是纵容了抄袭行为,进而导致了文化产业发展没有凸显出自己的优势。还有内蒙古众多的乳业、酒类以及肉类行业,也没有做好商标以及专利保护,从而导致侵权的现象发生,而维权纠纷更加不可避免。

(三)企业在品牌认识以及保护方面的意识不够

一个有价值的品牌在企业发展过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能够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并且能够为企业发展以及提升竞争力而体现出良好的价值与作用。因此,品牌这一无形资产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虽然在内蒙古生活的民族中,他们对文化的认识度不高,但是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品牌的认识。除此之外,经费缺乏的问题也导致了传统文化在开发、整合方面的力度不够,许多有价值以及有的产品在市场中的占有率明显不足,有的产品在开发之后,并没有对其做好延伸,同时,在文化资源方面,也出现了相对分散性问题,这对文化产业发展并且形成自己的优势以及竞争品牌都带来不利的影响,再加上宣传力度不够,使得内蒙古的文化产业发展遇到了较大的瓶颈。因此,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归根到底就是需要从人才角度加强完善培育的工作,这是文化产业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的推动力量。

四、分析内蒙古的文化产业在知识产权保障方面的策略

(一)完善法律法规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言,这需要有力地依托当前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专利法的基础上而做到与时俱进,并能够从国情出发,结合发达国家对文化保护的经验而加快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使得知识产权能够更好地符合当前发展的需要,并能够在未来发展中更好地维护好知识产权的利益,从而更好地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因此,内蒙古可以根据文化创意而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与条例,保护内蒙古的文化产业发展。

(二)增强企业与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良好的政策、法规保护都离不开民众积极参与和配合,因此,在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中,需要培养与提高市民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这才能够从意识角度逐渐地内化至市民生活中,同时也保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够在共同遵守的基础上而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进行广泛、深入宣传与说明,同时开展形式多样化的知识产权教育与培训,从而帮助公众认识各种不同的劳动之间的差异性,其实智力劳动就是众多劳动中的一种,其成果也需要得到尊重,从而使得全社会可以营造出尊重精神劳动、智力劳动以及知识产权氛围。

(三)树立内蒙古地方法制化视域下的民族文化品牌

目前,内蒙古要在草原文化、民俗文化以及历史沉淀中打造出特色文化的品牌。一方面通过加强国内外交流和合作方式,同时积极引入管理与经营的理念,促进具有创意人才得到良好的发展,这对提升文化产业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则是从内蒙古的文化资源中加强综合开发,把历史文化、民族风情、餐饮产业发展、生态资源以及能源基地融为一体。开发内蒙古地区独具价值的马头琴、草原歌舞以及蒙古长调等,积极地打造出文化精品。并对文化企业加强扶持,打造出实力雄厚的大中型集团,进而把文化产业作为重要的经济支柱。

(四)促成多维度下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

五、结语

2公共信息资源管理视角下的知识产权法现状述评

知识产权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持着信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私利益的矛盾。近些年来,知识产权法的天平已然开始向私人利益一方倾斜,从而对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发展带来挑战。

在知识产权的扩张中,著作权扩张是表现最为突出的。我们以著作权为例来看一下知识产权的发展。著作权扩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客体不断扩张。由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新的作品形式,逐渐被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畴。《安娜女王法》保护的著作权客体主要是文字作品。1790年美国著作权法将图书、地图和图表也纳入保护范围。此后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录音录像作品、软件作品先后都被纳入了著作权保护范畴。如今数字技术所带来的多媒体作品、计算机程序、数据库,以及新发现所带来的生物基因图谱这一自然领域的作品也开始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2)保护权能不断扩大。《安娜女王法》对作者著作权的保护仅限于复制权。“随着新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新的著作权的权能,如音像复制权、播放权、制片权、邻接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增加的著作权有改编权、发行权、追续权、连载权等;随着国际交往,扩大了著作权的范围,主要有翻译权和最终使用权。”〔3〕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仅财产权就已经包括13项权利,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的权利。

(3)保护期限不断延长。从美国著作权发展看,1790年《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保护期为14年,可以再延续14年。1909年的《著作权法》将著作权保护期规定为28年并可再延续一次。1976年的《著作权法》将保护期限延长到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法人团体作品等的保护期为75年。1998年新通过的《著作权期限延伸法》将个人著作权的保护期再延至作者终身及死后70年,而法人团体作品等的保护期则延至95年。这种期限延长往往超过了大多数作品的使用寿命,保护期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作用变得微乎其微。

3知识产权法利益失衡对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影响分析

知识产权法向私人利益的偏重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公共利益的偏离,对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影响是重大的,它将会给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带来一系列的不利影响。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著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三、对于知识产权融资解决方法和对策

(一)对于政府未来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建议

1.制定详细全面的法律规范和权利界限明细

2.对于地方的试点进行相应的推广,推出特有的地方模式

3.政府政策辅助促进金融机构职能转变

4.对于无形资产的登记制度进行简化,加强电子公示

(二)对于金融机构的未来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1.建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规范和推出鼓励科技型企业融资的办法

2.制定多层次的估价标准,估价定位科学性

3.鼓励多方金融机构的参与,加强风险防范的措施

在鼓励中小企业融资的同时,还有大力加强保险业的配合和发展,因为知识产权的自身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导致侵权的发生等情况,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诉讼费用和因此耽误的损失,这也是一种风险分摊的机制,有利于整个的运作。还可以加强仲裁庭等高效的方式解决。

(三)未来对于国际的借鉴和接轨的建议

1.借鉴国外模式,加强无形资产融资管理

国外有100多个国家承认应收账款的信贷,并且国外的知识产权担保已经十分传统,而对于知识产权的界定已经十分明晰,学习国外的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机制来,从而也好和国际接轨,与英美法系的公司学习先进的信用评级、管理理念、设立信托、证券承销、信用增强、证券管理的方法,以及知识产权的信托和保险等等。例如引进美国业界发展出知识产权融资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和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两大类: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和知识产权侵权保险。

2.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加入国际合约,融入世界

四、结语

1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持续的动力

2美国奇迹―――一个案例

3数据分析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国计民生,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海南毒豇豆、北京蘑菇荧光粉、山东毒韭菜等一些列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一再给国人敲响警钟,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刻不容缓。而优质、安全的农产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检测出来的,要有效提高质量安全水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农产品产地主体的参与,而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一个行为责任主体,对维护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有重要的责任、义务和示范带动作用。要做好产地质量安全管理,就需要把握农业投入品进货把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四个关键点。

1农业投入品进货和把关是前提

农业投入品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产地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的前提,是生产优质、安全农产品的重要保障。农产品产地应当从身实际出发,对本产地所需采购的农业投入品可采用统一进货的方式进行质量安全把关,一把质量关,严防假冒伪劣产品,贻误生产,二把安全关,做到不购买、使用国家全面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按规定购买、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科学合理使用国家允许使用的农业头品,并做好投入品进货记录,并按照农产品生产的需要统一发放和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频次、浓度和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等,严防国家禁限用药物成分,污染农产品。对统进把关条件不成熟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采用在本产地周边选定2—3家质量安全放心农资经营门店作为本产地的定点供应商的方式进行,投入品的质量安全状况由定点供应商把关,并建立进销货台账。产地有权对定点门店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经营假冒伪劣及违禁投入品行为的定点门店,有权取消其定点供应资格,并向当地农业执法部门报告。

2农业标准化生产是抓手

3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是关键

质量安全管理是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所在,这就需要政府监管、产地内部自律管理和社会监督三方面共同努力,而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企业内部的自律管理。只有农产品产地自身从制度建设、环境管理等方面入手,强化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才能保障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

3.1制度建设

以产地主体为单元,建立健全带有制约性的各项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包括产地环境保护制度、投入品管理制度、动植物检疫、卫生防疫管理制度、生产记录管理制度、产品自律抽检制度、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制度、产地证明管理制度、质量安全有效证件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事故追溯制度等。

3.2环境管理

3.3生产记录管理

依法统一规范生产记录记载内容,印发生产记录本,并指定专人定期对每个生产单元的生产记录实施自律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掌握不到位的种(养)殖户的产品,记录在案,将作为延期采收上市的依据。生产记录应由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两年以上。

3.4产地证明及质量安全有效证件管理

产地对生产的产品应提地证明和质量安全有效证件。质量安全有效证件为农产品应提地的认定证书或产品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或加贴认证标识或产地自律抽检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并加盖鲜章。产地证明和质量安全有效证件要严格管理,统一签发、统一提供。对符合标准的产品在签发产地证明时,应注清本批次产品的名称、生产者的名称、重量,质量安全状况和有效期。

1.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农机职业技能鉴定范围不宽近年来,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虽然比以往有了很大地发展,特别是耕作机械、插秧机等农机操作工的鉴定有声有色地开展,使得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了长足地发展。但鉴定范围却还只停留在农机修理工、农机操作工、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等几个工种中,而像农机营销员、农机推广员、农机运输驾驶员、拖拉机驾驶员等其他10余个工种却止步不前。另外,这些工种的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等职业技能鉴定只停留在农机修理工范畴中。

1.2农机鉴定对象文化素质不高目前,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主要来自农村,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如果不经过培训,难以按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鉴定。因此,需要提高这一部分人的文化素质,使其文化水平达到等级标准,保证鉴定工作依法规范地进行。

1.3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准入制工种不多目前,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准入制工种还只有农机修理工一个工种,其他的农机营销员、农机推广员、拖拉机驾驶员、农用运输车驾驶员等工种因不列入准入制工种,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可有可无,一些人认为已经有了驾驶证,就不需要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了,使这些工种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没能开展。

2.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建议

2.1加强领导,扩大宣传由于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面对农村和农民的,况且这项工作又处在起步阶段,因此,若没有行政力量的推动,没有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协调是很难完成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有效宣传,提高农机管理部门的知名度,通过政策宣传,强化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就业准入观念,提高全社会对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认识,扩大资格证书对社会的影响,使广大农机从业人员把办理资格证书变成一种自觉的行为和行动。

2.2制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业务部门应尽快制订出台相应的法规文件,用以规范已经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特别要增加准入制的工种数量,便于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拖拉机驾驶员和农用运输车驾驶员,不仅要取得驾驶证,还要取得农机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才能从事农机运输行业。

我叫**,今年35岁,2005年毕业于大庆石油学院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2013年任**分公司生产技术部系统维护及应急管理技术员。12年的工作磨砺,让我从一名普通操作工逐渐成长为一名技术管理干部,我始终坚信,年轻人要敢于担当,勇于拼搏,用无愧于心的工作态度来确保装置的安全平稳生产,为企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认真执着,勇于担当,困难面前不退却。

2015年6月,借着油田公司要求治理地下管网的契机,我组织对不合理的管网流程进行改造,目前4套装置已改造完,实现了区域性切除、分段式管控,丝毫不影响装置生产,得到了各车间的一致好评。庞大的地下管网改造工程在我的努力下,历时两年多,终于见到了成效,激动自豪之余,我感恩于我当初的执着和责任,正是这份担当和锲而不舍让我完成了这看似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勤奋钻研,敢于创新,难题面前敢攻坚。

作为一名技术人员,面对生产技术难题,要么望洋兴叹,要么挑战自己,敢于攻关,不断尝试探索,这样才能无愧于一名技术工作者的称号。甲醇精馏装置三级防控系统是89年建厂时设计修建的,存在流程杂乱、操作繁琐、应急处置效率低、外排COD超标的问题,被炼化版块专家列为重大安全环保隐患。作为这个项目的技术负责人,2014年9月,我开始对三级防控系统进行整改。然而这项工作充满了未知和挑战,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也没有现成的方案可以使用,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为此我查阅了大量资料,仔细研究三级防控技术,与岗位人员、技术人员讨论,决定尝试自行改造三级防控系统。从设计管控流程,到现场绘制平面图,再到确定防渗等级,我绞尽脑汁,废寝忘食,研究方案,把原来杂乱的排水系统简化合并为统一的三级管控排水口,对阀井的阀门手柄进行改造,这样岗位人员不用进入阀井,在地面就可以操作,提高了应急处置效率。

此外,我发现三级防控排水管线里因长期存有雨水,导致阀门腐蚀内漏,不仅造成外排超标,还增加维护成本。我想可不可以在排水口前端再增添一道格挡,小雨时可以自然风干,大雨时,若雨水中有甲醇可以装桶回收,不含甲醇就自然排放。于是我顺着这个思路,开始攻关,潜心钻研,寻觅工具材料,我找来了橡胶、塑料布、防雨布、木头等材料,在合成氨净化泵房做了1个月的实验,经历了十余次实验的失败和挫折后,决定采用浸油的软木楔,既耐用又经济。改造后的精馏三级防控系统,经过两年的运行目前未出现外排超标现象,操作上由原来多人配合操作变为仅由1名员工操作,为分公司的安全环保达标又系上了一道牢固的锁。

肩负使命,甘于奉献,危急时刻显身手。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

由于科技的持续发展,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也屡屡出现。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贯彻与健全,有效地弥补了知识产权法中不足。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切实整合,构成了保护知识产权完备的体系,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中的作用。

1我国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简述

1.1我国知识产权法简述

1.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述

2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

2.1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障对象有差异

知识产权法重点保障的对象是个人的合法权益,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障的是经济价值与社会权益。知识产权是创新者的精神财富和经济财产,对创新者来讲,创新的过程肯定非常的艰辛,知识产权法为创新者提供了精神安慰,也是创新者的精神食粮。对一些创新者来讲,精神上的财富远比经济重要,其更重视自身的价值。知识产权法恰恰是认可创新者自身的价值,使其精神方面可以获得满足,重点保障创新者的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为了惩处侵权问题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为了改善社会不良习气,使用市场获得有效净化,避免不公平竞争问题的出现,大力规范与限制不正当竞争活动。并且使侵权活动受到法律制裁,保证创新者的权益,稳定社会民心,维护市场秩序,确保社会经济稳定进步。

2.2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同一个目标

知识产权法的目标是确保个人创新成果的拥有权益,保障个人的知识产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标是借助法律更有效地保障个人的权益,惩处应用不正当方式盗取别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并遏制此类状况的出现。现以商标法举例,商标注册结束之后,即具备这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益、转让权益、准许别人注册这个商标的权益以及不准许别人注册这个商标的权益。若他人没通过商标拥有人的准许,就占有这个商标。商标拥有人就能够借助法律途径,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障自身的各项权益,并使非法占用商标方受到法律的严惩,维护自身的根本利益,更正社会不良风气,保证社会秩序。两法均是为保证社会优良风气而推行的法律法规,都是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情况的出现,使人们更好地行使自身根本权益。

2.3知识产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彼此作用

知识产权属于个人具备的权益,知识产权法的推行主要是为更切实有效地保障个人知识的创新成果不会遭到旁人盗取。只有为人们建立优良的创新环境,人们方可高效的创新,得到更有价值的创新成果。若知识产权法缺失或者不够完善,人们的创新成果遭到旁人随意占有使用,创新者全部努力便都付诸东流。如果这样,不法分子只需等待旁人创新成果,然后将成果占有即可。如果所有人均这般想法,还有谁乐意去创新?全都等待不劳而获,逐渐变得慵懒,行动与思维均会逐渐荒废萎靡,最终就会成为仅会进行抄袭的社会渣滓,社会同样会变得混乱不堪。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借助法律来保障自身知识产权的规章体系,为降低创新者的经济损失而制定的规章。也能够尽可能地保障创新者的知识产权不会遭到旁人的占有,重点是针对侵权问题而制定的法规体系。如果创新者知识产权没经过其自身同意就遭到别人的盗取占用,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就能够保障创新者的产权权益,并惩戒非法占有知识产权的人,保证自身合法权利不受到侵害。若反不正当竞争法缺失或者不健全,就算创新者自身的知识产权获得了法律法规的认定,却缺少约束不法占有活动的制度,则此类状况必定会屡禁不止,甚至变本加厉。为得到越来越多的利益,并由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借助别人的知识创新,加重社会的不良习气,使此类不法分子的违法活动更加猖獗。而创新者自身的知识产权遭到别人的任意盗用,对那些努力创新的人来说,也是一种很大的打击。

3知识产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实例分析

4总结

综上所述,对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交叉部分,需基于普通的法律竞合规则适用法规,给予当事人选取适用法律的权利,不仅可以切实有效的处置二者之间的适用关系和逻辑关系,还对法律法规的正常适用有利,同样满足司法实践过程中,二者适用的现实情况。

(指导老师:杨华国)

参考文献

[1]刘丽娟.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J].知识产权,2012(01):27-35.

[2]孙丽平.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探究――兼评王老吉加多宝红罐之争法律适用[J].知识经济,2014(23):30-31.

[3]徐利华.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J].学理论,2012(03):34-35.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自主创新

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

1.1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虽然在许多年前国家就已经提出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意见,并且近几年来也在制定这一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不完善。但是想要更好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顺利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必须要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只有在法律法规的严格保障之下,知识产权才能受到最大程度上的保护。但是,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立法程度在此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无法满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的需要,基于这一前提下,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自然就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损害,而知识产权正是自主创新的结果,知识产权受到侵扰,也就意味着自主创新的成果受到了破坏,这会严重影响到个人以及企业的利益和自主创新的热情,从而影响到企业和国家的发展。由此看来,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会对自主创新造成很大的影响,进而阻碍企业乃至国家的发展。

1.2缺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每一个公民想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自身需要具有足够的法律常识基础以及自我保护意识,这样当出现问题时,也就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但是,现如今我国所存在的情况是,知识产权所有者缺乏足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所有者往往意识不到申请国家专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不会利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创新成果,所以当自己的创新成果被抄袭时,往往拿不出有效的证据证明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因此无论是对自己的利益还是心理上都会造成比较严重的危害,因此这一问题需要引起人们的注意。

1.3政府执法力度不严

2.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问题的办法

2.1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2.2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3加强政府的执法力度

要想加强政府的执法力度,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障,首先政府人员需要意识到自己的工作职责以及重要意义。对于职能缺位严重的政府,应当及时对政府人员进行补充,从而保障每一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同时,政府人员需要有足够强的工作能力以及综合素质,严格安全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处理,在工作时绝对不能掺杂任何个人因素,做到公平、公正。

3.结语

通过本文的简单介绍,可以了解到知识产权保护对自主创新的重要意义,因此分析了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希望通过这些问题的解决,能够为我国自主创新事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刘丽,顾晓燕.知识产权贸易与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基于中国经济数据的实证分析[J].经济问题,2014(7).

利益平衡理论围绕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社会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这对矛盾,探讨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以及通过剖析知识产权法中涉及的各种权利的配置和利益的分配,试图提出一个以利益平衡原则和机制为基础与核心的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框架和体系。这一思路和理论建构在知识产权法理论意义上是值得充分重视的。

一、利益平衡的一般考察

(一)利益平衡的概念与内涵

利益平衡也可称之为利益均衡,它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衡的状态。为进一步理解利益平衡的概念,需要对利益格局和利益体系有一定的了解。

一定的社会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包括利益个体和利益群体。同时,一定的社会也存在一定的利益差别和反映不同的利益关系的利益体系。这些构成了一定社会的利益格局。一定的利益格局总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环境中。在这个利益格局中,各利益个体和利益群体存在着一定的相对稳定的利益关系。相对稳定的利益体系也维护了一定的利益格局的平衡。在这种利益平衡中,各利益主体一方面在利益体系中都存在一定的各自的利益份额,另一方面则在他们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的利益关系。只是这种相互依赖的利益关系仍然存在着共同的利益基础,这也就是前面提到的利益的一致性方面。这种平衡对建立与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相适应的利益制度和利益体制,协调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二)利益平衡的合理性

关于利益平衡的合理性,可以从协调与解决利益冲突的角度加以认识,即利益平衡是确立“利益权利”调节机制、确保冲突性利益协调的保障。

在社会关系中,冲突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法律建立在冲突的基础上”已经成为一种法学流派。其中利益冲突是冲突的实质所在。“利益就其本性来说是盲目的、无止境的、片面的。一句话,它具有不法的功能。”[3]利益冲突是由一定的利益差别和矛盾引起的。它具体表现为利益主体由于追求的目标不同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和利益争夺,是利益主体之间存在利益矛盾的激化形态。在人类社会中,存在着广泛的利益冲突。由于利益在本质上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产关系,而人们对利益的实现都是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出现的,利益冲突的根源也正是在于不同的社会利益主体对有限的社会资源满足的有限性和条件性。

社会的发展是在多元的利益冲突中前进的。人类之所以能够在这种充满冲突的利益关系中发展和进步,关键在于对不同的利益冲突进行利益协调。这种在冲突性利益基础上的多元的利益之所以能够协调,则在于存在一种“权利利益”的调节机制。这种机制是通过法律来实现的,因为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规范的内容,法律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其实质是利益平衡机制法律是为了协调现实的利益关系的。在这种平衡机制中,通过在法律制度上对一系列的权利义务的有效分配而使得法律所调整的利益关系中的不同主体所追求的利益相应地得到实现。法律制度的建构可以说就是对不同的主体的权利利益调节机制的确认。权利利益调节机制蕴涵的利益平衡无疑是解决广泛的利益冲突的有效手段。

确实,在实际的利益冲突案件中,利益平衡被作为解决冲突性利益的方法。在解决利益冲突的过程中,法律的平衡机制具有重要作用。不过,也应当指出:由于冲突的利益和价值所代表的平衡只是一个运动的过程,法律对利益冲突的解决不只是体现为平衡的一种状态。正如罗斯科庞德所指出的:“如果妄称科学地平衡各方利益、努力使它们协调一致,从而以最小的牺牲来保证最大的利益实际上是决定审判和立法的唯一因素,那将是徒劳无益的。”[4]正因为利益平衡方法不是唯一适用的方法,在透析法律与利益问题时还需要借助于其他的方法。不过,这并不影响利益平衡机制的合理性。

(三)利益平衡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与利益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像很早以前美国总统林肯在谈到专利制度的理性时就指出,专利制度是天才之火添上了利益的柴薪。确实,在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这些利益主体有各自的利益。以专利法而论,专利法的利益可以分为国家的利益、专利权人的利益、发明者的利益、专利用户的利益等。专利用户的利益又可分为出于商业目的的竞争性利用的竞争者的利益、出于非商业目的的为了获取知识和信息而利用专利的普通用户的利益等。在著作权法中,则可分为国家利益、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社会公众的利益等。当然,如果从不同的角度,还可以做其他不同分类。例如,仅就著作权法律关系中涉及的利益而言,还存在作者的利益、作品传播者的利益和作品使用者的利益之分。在商标法中,存在商标权人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竞争厂商的利益、一般公众的利益等。在商业秘密法中则存在商业秘密权人的利益、竞争厂商的利益、用户的利益等。

知识产权法需要在上述利益之间进行协调。其实,在几个世纪以前,人们已注意到了知识产权的这种微妙的平衡机理。国外很多知识产权法方面的司法判例也都涉及利益平衡的核心观点。知识产权法确实是一种利益调节机制与利益平衡机制。利益平衡构成了知识产权法的基石。

二、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的合理性

(一)法理学考察

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中的关键性原则和机制。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的必要性,可以从法理学的角度加以认识。

1.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冲突的协调与平衡

自人类社会以来,人们总是生活在一定的利益关系中。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人都是自利的产物。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时,难免与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发生矛盾。考察人类社会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也可以看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在具有紧密联系和一致性的同时,也常常发生冲突。解决利益冲突、调整利益关系,使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在国家和法律问题出现后即成为一个重要的任务。

在现代社会,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两者也构成了利益格局和利益体系的重要内容。没有公共利益的保护,个人利益的保护终将难以实现。同时,公共利益又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公共利益的确立和保障在最终的意义上反映和实现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构成了社会利益体系的两大基础,共同形成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同时,由于个人利益具有多样性和目的性,个人利益的实现在一些情况下会与公共利益相冲突。利益平衡是权利冲突及其背后反映的利益冲突的调整器,它作为解决冲突性利益的方法,在解决这两种利益冲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就知识产权法而言,利益冲突既可以表现为不同的知识产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可以表现为知识产权人与使用、传播知识产品的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但考虑到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与性质,以及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冲突的主要表现,可以认为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关系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仍然是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利和利益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的权利和利益,在实质上体现了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因此,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冲突也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

在知识产权法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对立和统一正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对主要矛盾。该法中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在整体上与本质上的一致性,是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中存在的客观基础。但由于知识产权直接表现为一种专有权,知识产权人在实现自己的私人利益时可能与公共利益目标相违背,这样就表现为一种利益冲突和对抗。也正是因为有这种冲突才需要平衡,而存在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性也才可能平衡。

2.知识产权法追求的平等和正义价值的实现

(1)体现于从事知识创造自由选择的知识产权法的平等正义精神

知识产权法的社会效用和目标是基于个人自由。从事创作、发明等知识创造活动是宪法规定的一种公民的自由权利。这种权利和自由在知识产权法中得到了充分保障。具体体现为在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律中确立了知识创造者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合法地位。任何人只要进行了知识产权意义上的知识创造活动,都可以依照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在通过知识创造取得知识产权这一点上,知识产权法对任何人给予了均等机会。当然,机会均等不能理解为实际中的均等。从机会平等和权利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法对知识创造给予了充分平等的考虑,并且这种创造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只要进行了发明、智力创作等知识创造活动,就可以依法成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知识产权法中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与利益关系。这些不同的利益关系中利益主体利益的实现在知识产权法中具体是通过设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知识产权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既可以包含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义务、知识产品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包括知识产权人与知识产品使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法中对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对等的确认主要还是关于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义务与关于知识产品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对等。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出发,知识产权法是鼓励知识创新和促进知识扩散的重要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授予专利权人、著作权人等知识产权人以专有权,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主体和保护范围有不断扩大趋势,这是在新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所必须的。

可以说,知识产权法对知识资源的社会分配正义的实现,是通过设定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即知识产权法是通过确定知识产权人和知识产权法中其他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分配立法者所追求的正义的。在设定权利和义务方面,实现知识产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始终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指导性原则。利益平衡既反映了知识产权立法的政策目标,也是激励创新、促进知识的生产、扩散和使用的重要保障。

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的配置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设定,确实反映了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思想。虽然在不同的知识产权中,利益平衡的表现和程度不一,实现对社会知识资源进行权威的公正分配、促进社会分配正义的利益平衡机制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却始终是存在的。知识产权法中的很多权利代表了在创造者的私人利益和在一般的社会公众利益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第二,知识产权法通过分配权利和义务确立了知识产品资源分配的正义标准、正义模式和正义秩序

第三,知识产权法中的平等与正义体现于专有与公有领域的划分及权利限制与反限制

知识产权的专有领域是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所直接能够控制的范围。在专有领域内,知识产权人能够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或者没有法律特别规定而进入该范围,将构成对知识产权人专有权的侵犯。知识产权的专有领域在不同的知识产权的制度中的表现不同。如著作权的专有领域表现为在作品的专有领域,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利用具有独占性地使用和获得利益的权利。专利权的专有领域是由专利的权利要求所确定的。商标权的专有领域一般限于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专有领域是有效保障知识产权人利益的“防线”。

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法中还存在不同的“公有领域”。公有领域的设立,在不同的知识产权法中都可以见到。这种公有领域可以被理解为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可以自由利用的领域。像保护期届满后对知识产品的利用,就是属于公有领域的范畴。但在严格的意义上,知识产权的公有领域限于受保护的知识产权中的不受保护的、可以被自由使用的方面。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确立,是均衡知识产权人和其他利用、传播知识产品的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实现精神财富的有效的公正分配的重要体现。

知识产权法在赋予知识产权人以专有权的同时,也对这种专有权的行使和范围做了一定的限制。知识产权的独占性特征和有限性特征是同时具备的,这可以说是知识产权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一方面,基于知识产权客体知识产品的公共商品的特性而有必要赋予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以独占性的专有权,以禁止或限制不劳而获的搭便车的行为,维系对知识创造活动的激励与促进。另一方面,知识产品的生产具有相当的社会性,知识产品的生产离不开对人类已有的“知识共有物”的借鉴和利用。基于此,考虑到知识产权法的社会政策目标促进社会经济、科技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与进步,知识产权法授予的知识产权这一专有权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而是一种相对的权利。这种相对性表现在对知识产权本身的限制上。知识产权限制尽管在知识产权的不同制度中的表现和程度不一,它们的功能和目标却是相同的,即通过权利限制,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实现知识资源的分配正义。

知识产权法还有一个有趣的方面是,知识产权本身在任何时候都受到限制的同时,它的发展则有不断扩张的趋势,而权利限制也有受到限制的趋向。其实,这正是为了使知识产权法维持协调和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举措。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技术的进步,原有的利益平衡状况将被打破,如果不在新的环境下对知识产权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重新分配,知识产权法将由正义走向不正义,由公平分配走向不公平分配。于是,为应对随着社会发展知识产权被利用的形式急剧增加的形势,扩展知识产权势所必然。相应地,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也表现出严格的趋向,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对权利限制的反限制。例如出租权的设立就是对权利穷竭这种著作权限制的反限制。可以预料,权利扩张与反限制的存在,将会在当代信息技术发展的环境下变得更加必要。不过,在这种新的环境下,一些新的权利限制可能会出现,以维持在整体上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在知识产权法发展中始终体现对平等和正义的追求精神。

3.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与保障

公共利益体现了人们对社会共同福利的追求。公共利益的存在要求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在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时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私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是为了确保公共利益,建构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状态的表现。公共利益作为法的普遍的要求,对于维护法的正义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从“公共福利”、“社会福利”的角度论证了公共利益原则与法的正义的关系,对于维护法的正义价值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他指出:共同福利这一术语是一个无处不用的概念,它是用来表明外部界限的,而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能超越这一界限,以免全体国民遭受这一损害。他认为从社会正义的角度看,应当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一种适当的平衡。虽然个人权利对于实现个人的人格具有重要意义,而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也是值得的。因为在这些情况下,正义要求赋予人类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应当在最大的程度上与公共福利一致[5]。

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私权保护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考量。但是,这种私权又具有很强的公共利益性质。换言之,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很强的公共利益性质的私权,知识产权法具有公共利益目标。为此,需要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个人利益特别是知识产权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维持平衡和协调的关系。

公共利益与私权利益一样,都是知识产权法中的重要的利益。实现公共利益也是知识产权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政策目标。前面提到的美国《宪法》的知识产权条款实际上反映了知识产权的立法作为制定法的创造,是要实现一个具体的公共利益的政策目标。正如1961年的美国著作权登记报告所说的一样,问题是作者的个人权利必须针对社会目标达成平衡。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即要求在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达成平衡。在这个意义上,对公共利益的确保体现了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理性。

(二)财产权理论考察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公平与效率的需要要求实行利益平衡原则。根据前面关于平衡的观点,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体现为在利益各异甚至发生冲突的利益主体之间的一致性和秩序质方面的相互统一性和量方面的相互适应性。这种一致性和秩序表明利益平衡是对公平和效率的确保。下面将从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性质出发,从公平与效率对财产权要求看待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的必要性。

1.财产权与知识产权

2.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公平和效益价值取向与利益平衡原则的功能

前面讨论了赋予财产权获得的两种利益及对消极外部性的克服。从财产权的角度出发,还可以进一步认识到知识产权法的效益价值取向以及利益平衡原则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效益价值的保障。

所谓效益,一般是指减去投入后的有效的产出。表现为以最少的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消耗取得同样的效果,或用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大的效果。经济学上在讨论效益问题时,涉及成本和收益问题。其中成本是人们为了获得一定效益而付出的必要代价。效益既是经济学上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法律的重要价值。在以效益作为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已经获得普遍认同。法应当以效益作为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标准也逐渐得到认可。有效益的法律制度能有效地分配社会资源,取得最佳社会效果。

效益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价值。换言之,法的效益价值在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作用。法的效益价值是法促进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所必须的。法在现代社会作为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离不开一定的效益追求。目前法学界逐渐重视法的效益价值研究,这体现人们对法的效益价值的逐渐重视。

就知识产权法来说,它除了具有公平的价值取向外,同样具有效益价值取向。换言之,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效益价值,也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目标。例如,我国专利法的根本目的是,通过鼓励发明创造活动,促进国际国内科学技术情报交流和技术的有偿转让,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显然,专利法要实现提高社会生产力的目的,它必须是一种能够产生效益的制度,并且,知识产权法效益价值目标的实现和公平与效率均衡的达到,利益平衡机制起了关键的作用。

从知识产权的效益价值取向看,知识产权法的效益价值体现于知识产权法的制度运行、利益协调和平衡机制以及制度保障上。特别是,知识产权法的效益与公平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公平和效率的均衡,是通过相互制衡的利益之间的平衡来加以实现的。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公正分配,既是保障社会知识资源的公正分配和实现社会正义秩序的良性机制,也是以有效率的方式分配社会知识资源的手段,具体体现为以权利和义务的制度性规定保障知识资源的有效的配置。这种以提高效益的方式分配知识资源,反映了知识产权法的效益价值取向。易言之,知识产权法产生的效益是通过建构利益平衡机制来实现的。知识产权法追求公平和效益价值目标,其中公平作为一种分配方式,该方式的正当性能使知识产权中参与分配的利益主体各得其所,通过这种分配实现利益平衡状态。权利义务的均衡分配能够既使知识产权人有足够的动力从事知识创造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同时也能满足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合法需求,实现知识产品的社会效用。

三、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的结构

(一)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的总体框架

不过在这些利益平衡的层次中,主要的依然是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这是因为,知识产权法直接表现为一种授予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专有的控制权的法律制度。该专有权与知识产品的社会属性和自然流动性相对抗,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也是相对抗的。这种对抗是知识产权法中矛盾的主要方面。通过控制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而实现权利和义务总体平衡,也就是等于对社会公众利益提供公正的保护。因为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被控制意味着对社会公众接近知识产品的基本保障,这正好体现了知识产权法的精髓。

(二)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的结构

应当指出,在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框架中,利益平衡既是一种状态,也是一个过程。从作为一种状态的利益平衡来看,它体现为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权利义务总体上的协调,知识产权人和使用、传播知识产品者之间的和谐和平等,是知识产权人和利用知识产品的各种使用者的权利与利益相互抗衡的状态。从根本上讲,只有平衡围绕知识产品的生产、利用和传播而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才能实现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但在现实中,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还永远没有完善。换言之,知识产权法中利益不平衡的状态是经常存在的。这种不平衡状态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无法以各自拥有的权利和利益与对方抗衡的状态。知识产权法的利益不平衡状态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并且在不同的时期和在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中表现不同。例如,总体上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设计体现了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总体目标,需要正确地界定在知识产权中的利益选择的主次关系。在不同时期,这种主次关系会存在不同的表现。这使得在一个时期知识产权的平衡状态在另一个时期会出现失衡的状况。

无须指出,知识产权法中的这种利益不平衡或者说利益失衡的状态是和利益平衡状态相对的。通过考察知识产权法中的不平衡状态,也有助于认识和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

从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结构看,除了以上两种类型的平衡外,认识到知识产权法的结构性均衡也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法的结构性均衡涉及知识产权人与知识产品使用者形成的权利义务对峙的均势,或者说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之间的平衡。从内容上看,知识产权法作为规范体系由权利和义务两大要素构成。知识产权法的结构上的均衡即是知识产权法所规范的权利与义务在整体分布与组合上的平衡。其中最重要的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主体即知识产权人和知识产品的使用者即一般的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以及他们自身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

就知识产权法的权利格局来说,在知识产权法的均衡性结构中,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与知识产品使用者的权利、社会公众的权利的范围、强度保持均衡对峙。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义务的合理性直接取决于社会需求的程度,包括社会对知识产品生产的需求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使用和传播的合法需求。如果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过小,导致对知识生产的激励不足,或者社会公众使用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受到过多的限制,都将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从而会导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结构性失衡。这里实际上涉及利益层次上的平衡的问题,即私益与公益的平衡,或者说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在知识产权法中,私人权利是私益在知识产权法律上的体现,它与知识产权法所追求的公益目标具有一致性,该一致性正是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建构的基础。但是,这两种利益也经常发生冲突。为协调这两种利益关系,就需要平衡。也只有在利益平衡状态下,两者才会互相促进,获得相对于不平衡的情况时的更多利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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