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夫妻一方名义签订的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配偶是否共同担责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以房屋贷款用于购房,属共同生活所需,且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认定案涉房屋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王某、李某共同返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338404.7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2962.32元;某银行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3日,某银行与王某签订《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4.7万元,借款期限240个月;借款用途为购买南昌市西湖区一套房产,并以该房产作为上述债务的抵押物。签订上述合同后,某银行依法发放了上述贷款,但王某未能按时足额还款,于2020年9月开始至开庭时一直处于逾期还款,截至2021年5月25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338404.7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2962.32元。另查明,王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案涉房产虽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某银行与王某签订的《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现王某从2020年9月开始至开庭时一直处于逾期状态,显属违约,某银行据此诉请王某一次性偿还合同项下全部剩余借款款本息,于约相合、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王某提供案涉房屋作为抵押担保,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涉案合同虽由王某个人签订,但涉案借款用于购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产生所需,且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案涉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宜。某银行诉请李某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