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高桥镇贾英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与甄美丽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0月,双方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因婚后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且长期因观点不同发生激烈争执,逐渐导致夫妻关系貌合神离,渐行渐远,最终双方分居生活,贾英俊便于2023年3月向紫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甄美丽离婚,紫阳县人民法院以贾英俊未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驳回贾英俊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均未对婚姻做任何修复,现已分居满一年,贾英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女儿已成年,为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贾英俊遂再次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儿子由其抚养。
法院调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官寄语
FAGAUNJIYU
阮书讷
承办法官
婚姻不仅需要柴米油盐,更需要责任与担当。夫妻共同生活中难免会因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此时双方应当勇于面对,积极沟通,找准症结,学会换位思考,努力消弭彼此的隔阂,经营来之不易的家庭。夫妻一场,一旦婚姻走到尽头,双方应理智处理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将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如非到了不得已的地步,夫妻之间还是不该轻易放弃这段婚姻。
原标题:《夫妻共同房产有按揭贷款,离婚时咋分割?看紫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