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办理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受理审批(以下简称异地贷款)

二、办理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版)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2015年9月公布施行)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一)受理单位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各分支(办事)机构。

(二)办理地点

受理网点名称

办公地址

市直管理部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中段中达地产2楼

5170850

牡丹区管理部

菏泽市牡丹区点将台路与东方红西街交叉路口西南角(菏泽市气象局对过)

5293390

曹县管理部

曹县泰山路与清江路交叉口烟草专卖局八楼住房公积金

3728866

定陶管理部

定陶区陶驿路和复兴大道交汇处镜湖大厦6楼

2112329

成武管理部

成武县伯乐大街中段,莱商银行二楼

8639831

单县管理部

单县向阳东路仟山大厦10楼

7391700

巨野管理部

巨野县会盟路与凤台路交汇处(大泽响水湾东北角)

8196788

郓城管理部

郓城县东溪路中段路东(御水苑售楼处南临)

3628903

鄄城管理部

鄄城县黄河路东段景首府小区南门西100米路北,一号综合楼

2412329

东明管理部

东明县站前路与富强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

7233005

开发区管理部

菏泽市黄河东路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5389955

四、办理条件

申请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向住房备案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申请须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身份证件。

(二)申请人开户并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近6个月内无公积金支取记录。

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等非正常状态的,公积金中心不予贷款;启封后又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而后申请人又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但单位一次性全额补缴所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视同按月连续缴存。

(三)申请人必须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中约定的产权人。

(四)信用良好,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至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近2年内,贷款连续逾期记录不超过(含)3次,且全部贷款逾期记录累计不超过(含)6次。

2.至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近2年内,信用卡连续逾期记录不超过(含)4次,且全部信用卡逾期记录累计不超过(含)7次。

3.没有未还清公积金贷款或逾期欠款(包括商业银行贷款和信用卡逾期欠款)。

4..贷款及贷记卡(含准贷记卡)为正常状态。

5.申请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或公积金中心黑名单。

(五)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借款后,月还款总额不高于家庭月收入的60%。

(六)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二手房购房协议。

(七)所购房屋首付款达到国家房贷政策规定的比例。

购买首套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2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价值的30%。

借款人家庭购买非住宅、别墅或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非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予贷款。

(八)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法律法规和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贷款额度

单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双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

六、所需材料

(一)贷款受理需提交的材料

借款申请人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填写《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有关申请人的材料

(2)申请人户籍证明(户口簿首页、索引表页、本人页、变更页)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

(4)申请人还款账户;购买二手房的需同时提供卖方收款人收款账户及账号。

(7)委托他人办理的,要提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公证书。

(8)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有关所购住房的材料

(1)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经菏泽市税务局监制的不少于规定首付比例的首期付款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承诺书(所购房屋为现房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无需提供)。

(2)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交款凭证、买卖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

3.有关异地缴存证明材料

申请人(含配偶,下同)应向本地受理机构提供申请人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及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

(二)贷后还款需提交的材料

1.银行卡还款

此种还款方式无须提交资料。

2.提前部分还本

3.一次性结清贷款

借款人还款一年后,可使用自有资金及公积金账户余额结清贷款本息,所需材料及办理途径同“2.提前部分还本”。

4.温馨提示

七、基本流程

(一)受理环节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将贷款申请材料提交至公积金服务大厅,服务大厅受理人员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填写“申请审批表”、签订《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客户谈话笔录(试行)》,并预签《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复核环节

复核人员对初审通过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三)审批环节

管理部主任对复核通过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四)抵押办理环节

申请人在受理环节提交办理抵押登记所需材料,由公积金中心结合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五)贷款发放环节

对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贷款申请按规定发放贷款。

(六)偿还贷款

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进行还款。借款人个人还款账户余额不足,导致不能及时还款的,纳入逾期管理。

(七)解押

贷款还清后,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会将抵(质)押证明归还给借款人。借款人可持抵(质)押证明到原登记机构及时办理解押手续。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一)申请受理:材料齐全有效的,即时办结。

(二)审核审批:10个工作日内。

(三)签订合同:公积金中心即时办理。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发放贷款: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5个工作日(公积金贷款实行轮候发放期间除外)。

十、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见第“三”部分“办理地点”。

(三)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十一、其他事项

(一)借款人因自身原因造成自公积金贷款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办妥抵押、质押或保证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放款金额超出公积金中心当月计划额度或个贷率超过规定上限时,公积金中心暂停发放贷款。申请人可先办理申请手续,待新的贷款资金计划额度下达或个贷率低于规定上限后,公积金中心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发放公积金贷款。当我市公积金贷款个贷率达到85%时,应优先保障本地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

(四)公积金中心制定的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期间,按相应文件执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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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百问百答27、借款申请人选择自有或他人房产抵押担保的,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人选择自有或他人房产抵押担保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抵押人(产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户口簿)。 28、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需满足的前提条件? 答:组合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s://www.zjk.gov.cn/content/bwbd/197913.html
3.乌鲁木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积金贷款及支取最新变更政策(五)能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目前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房产抵押,担保公司担保,房产公司阶段担保,公积金联保。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的规定 (一)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手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购买二手房、拍卖房、房改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https://jcc.xjnu.edu.cn/2014/0529/c1407a20251/pag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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