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名下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含平房、普通公寓、高档公寓等住房,不含商业、商住、别墅、办公、仓储、车库等非普通住宅类性质房屋,同时也不包括本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所购住房,以下同)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名下合计有一套住房的,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2.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目前账户状态正常、自借款申请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至申请贷款之日止需达到6个月(含)以上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申请人申请贷款之日前欠缴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月(含)以上的不允许申请贷款)。
4.征信情况:夫妻双方个人征信情况良好(无影响本次申贷的债务、担保、逾期等情况)。
5.抵押物限制:房屋产权明晰且配套设施齐全、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建成年限在30年(含)以内(平房在5年(含)以内),房屋所有权人是年龄在18周岁(含)至70周岁(含)之间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所需要件:
房屋套数信息需同时查询的范围为:①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包括各旗县市);②借款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户籍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外的另需提供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住房登记情况查询证明》);③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另需提供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登记情况查询证明》);
3.借款申请人与住房贷款发放银行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原件1份;
5.①结清贷款时所购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即《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同时所购房有按揭合作的需提供网签电子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全款收据原件、所购房非按揭合作的需提供自有或他人拥有所有权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和该房屋所有权人购买该房屋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不动产销售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或《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如只提供交易契税完税凭证但此凭证未标注计税金额和计税税率的需由出具该发票的税务机关核实填写计税金额并加盖业务印章);
②结清贷款时所购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已办理解除抵押手续的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并同时提供购买该房屋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不动产销售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或《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如只提供交易契税完税凭证但此凭证未标注计税金额和计税税率的需由出具该发票的税务机关核实填写计税金额并加盖业务印章);
6.如以其他现房作为辅助抵押物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同时提供该辅助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和该房屋所有权人购买该房屋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不动产销售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或《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如只提供交易契税完税凭证但此凭证未标注计税金额和计税税率的需由出具该发票的税务机关核实填写计税金额并加盖业务印章);
7.借款申请人及抵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①离婚状态的,需另提供离婚证(或《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
②丧偶状态的,如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已标注为“丧偶”的不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如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为空白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8.提供借款人本人名下在兴安盟内开设的可以正常使用的一类储蓄卡1张(须在中、农、工、建四大国有银行办理);(在乌兰浩特营业部、前旗营业部申请贷款需提供建行、农行、中行或工行的一类储蓄卡;在中旗营业部申请贷款需提供农行的一类储蓄卡;在突泉营业部申请贷款需提供工行、农行的一类储蓄卡;在扎旗营业部申请贷款需提供工行、建行的一类储蓄卡;在阿尔山营业部申请贷款需提供工行、农行的一类储蓄卡);
①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其最近3个月的工资表(需加盖公积金缴存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②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单位为其发放工资的最近6个月的工资卡流水账单(工资流水账单须经中心前台业务人员通过该借款人的工资代发银行手机银行APP查询一致,流水账单的摘要项下内容必须明确标注为“工资”或公积金缴存单位名称,工资表与工资卡流水账单中显示的每月工资发放额度需一致,否则不予办理);
③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近6个月可核实的缴费凭证(提供社保手机APP供中心前台业务人员查询即可,如“内蒙古12333”)。
上述要件中所含姓名、身份证号、婚姻状况等信息内容必须保持一致,所需要件均需携带原件。
三、办理流程:
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受理、调查、审核、面签(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等)—审批—中心受理房产抵押登记—资金划拨。
四、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资料齐全且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中心审核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由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结抵押权证明并将其电子证照传送至中心后,经中心审核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放款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
本告知单内容解释权归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期间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办理。
温馨提示:办理此类业务执行“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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