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5月29日讯(通讯员史晴记者王国柱)“你母亲已经去世,这遗属补助你不能领取,这属于不当得利。”某单位的工作人员解释道。王某却称,是工作人员不谨慎,多发放了遗属补助,其作为子女有权处理其母亲的遗产。但遗属补助能“世袭”吗?什么是不当得利?近日,泰兴法院宣堡法庭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王某的父亲原系某单位的职工,在王某父亲去世后,王某母亲生前可按照政策每月领取1050元的遗属补助。因王某母亲生前由王某赡养,所以这遗属补助款一直是王某在领取。2020年的1月王某母亲去世了,该款应终止发放。由于王某未及时上报其母亲死亡信息加之某单位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从2020年2月某单位仍继续按月发放遗属补助至2023年4月,多发放了39个月共计40950元。某单位工作人员在知道实情后,曾数次要求王某退还多发的遗属补助,王某却以种种理由拒绝退款,故某单位提起本案诉讼。
王某辩称,自己作为子女,可有权处理母亲的遗产,即多发放的遗属补助款40950元,同时,如果某单位工作人员办事足够谨慎,就不会发生多发放遗属补助的事情。因此王某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该返还。
法官说法: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得利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为受损失的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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