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双方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因继承或受赠获取到的财产,原则上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富。
此种财产不仅包括物质形态的财富、资本资源等实质化的财产形式,也涵盖了诸如无形资产这类非实体性的财产。
具体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且配偶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待遇,共享公平的处置权力。
无法基于两人各自的经济收入水平,决定他们应享有的共同财产所有权比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内,夫妻中的任意一方或双方因继承或受赠而获得的财产,依法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并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
然而,如在遗嘱或是赠与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仅归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则该部分财产应视为夫妻中的被指定方的个人财产范畴。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