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债权人对于放弃继承的行为存在异议,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笔者结合检索的司法裁判观点,整理出实务要点并提出建议,以供参考。
二、司法裁判观点
实务要点一:如果所有法定继承人均以放弃继承权利为由拒不以借款人的遗产清偿其生前债务,则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保护,不符合“欠债还钱”、诚实信用的社会公序良俗。二审结合继承人作为被继承人生前的配偶的实际情况,认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既符合客观情况,也没有损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2020)湘民申1326号]张丽、邓浩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实务要点二:继承人虽然签署了放弃继承的承诺书,但经本院查明,继承人曾将其父亲名下的湘A8GN**车辆转让他人,获得车辆转让款42000元。继承人辩称其处理车辆并偿还了其父亲生前的其他债务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承诺与客观事实不符,因此法院认定继承人应在其继承其父亲的财产范围内对其父亲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021)湘01民终11744号]张孟其、吉年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
——[(2022)湘02民终42号]谭秋香、罗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
三、律师建议
最后,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层面来说,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实际影响到了被继承人遗产的审查,债权人可积极争取继承人承担遗产管理的义务,推动被继承人的遗产能够切实用于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三十四条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第三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