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老黄由于老伴去世多年,与同样丧偶的李阿姨同居生活,后老黄因交通事故死亡。事故责任方同意赔偿12万元。李阿姨作为非配偶身份的同居者,能否得到这笔钱?
分析:我国《婚姻法》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原则上双方的财产各自归各自,不发生法律上的共有关系,也没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综上,老黄和李阿姨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原则上双方的财产各自归各自,不发生法律上的共有关系。因此李阿姨不能获得赔偿款。
三、再婚配偶婚前财产不属共同财产
案情介绍:杨阿姨和老李再婚。后老李因病去世,他的子女和杨阿姨就遗产继承发生争议。老李的子女认为,该房是自己亲生母亲在世时和父亲一同购买的,与杨阿姨无关。杨阿姨则认为自己和老李是合法夫妻,自己至少应该有一半的房产,那么,这个房子到底该如何分配呢?
分析: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在老李的前妻去世后,他前妻所拥有的那一半房屋由老李和他的5个子女共同继承,另一半房产则属于老李的个人财产。由于该房屋属于老李的份额是其在再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而非他与杨阿姨的共同财产。因此老李死后,杨阿姨只能和老李子女一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属于老李的那份遗产,而无权分割老李前妻的那份。
四、养子女继承权如何判定
案情介绍:李小姐被家人送人,由他人抚养长大。后李小姐照顾其亲生父母的生养死葬,后就继承问题与其妹妹发生冲突,那么李小姐是否对其亲生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李小姐由他人抚养长大,与亲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不具有法定继承权人资格。但是她对亲生父母生前赡养较多,身后又妥善安葬,依法可恰当分得亲生父母的遗产。
五、继承纠纷如何确定遗产
案情介绍:王大爷老两口有俩儿子,2000年大儿子遇车祸身亡。王大爷也于2005年病故,留有房屋两套,存款10万元。关于王大爷的遗产怎么继承?
分析:首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来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王大爷的遗产就只有一套房屋及6万元存款。
其次,确定继承人,无遗嘱就按法定继承来处理。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说,长子先于王大爷死亡,王大爷的孙子女可以取得代位继承权,继承他们父亲有权继承的份额。那么现在继承人就应该是王大娘、小儿子和大儿子的孩子。
六、孙辈有无赡养规定?
案情介绍:老王有子女四人,其大儿子早年去世,有一个已成年的儿子王某,老王有没有权利要求孙子王某承担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
分析: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而面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而言,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则并非理所当然的就是法定的赡养义务人,只是在及特殊的情况下,子女无法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如子女死亡或者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前面提到的“子女死亡”是指所有的子女都属于这种情况,换言之,只要子女中还有人具备赡养能力,孙子女、外孙子女就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在本案中,老王的大儿子死亡,但其还有另外三个子女,故而应由其另外三个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如果其另外三个子女均不具备赡养能力或死亡,无法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王某承担赡养义务。
七、放弃继承权就可不赡养吗?
案情介绍:贺大爷夫妇有两个儿子,大儿子随由于贺大爷夫妇生活,小儿子则“倒插门”。小儿子结婚时与父母签订协议:不要父母彩礼,不继承父母遗产,今后也不赡养双亲。
后来贺大爷夫妇年老多病且失去劳动能力,而大儿子也无法承受昂贵的医疗费用。贺大爷夫妇有没有权利要求小儿子尽赡养义务?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根据继承法律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是完全可以放弃的,但是与履行赡养义务没有必然联系,不能以此为由解除法定的赡养义务。更何况,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只能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前作出,才具有法律效力。当父母还在世的时候,放弃继承权是没有意义的。
综上,小儿子与以不要财物和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与父母签订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属无效协议。故小儿子应承担赡养义务,承担部分贺老夫妻的医疗费用。
八、遗赠抚养协议的形成及效力
案情介绍:王某和孤寡老人李老太太是邻居,李老太太无儿无女,配偶早年去世,老人的兄弟姐妹也先于李老太太去世。王某平时对李老太太照顾有加,双方达成协议:由王某照顾其晚年生活,待李老太太死后由王某取得其房屋所有权。后李老太太的侄子李某与王某就该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该房屋到底属于谁?
分析:遗赠抚养协议是指受抚养人(公民)和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抚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是继承法中规定的一种协议,双方互相权利,互负义务。抚养人负有对遗赠人(受抚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遗赠人享有接受抚养的权利,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抚养人的义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李老太太与王某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王某切实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依照协议约定,王某有权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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