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例子:老王夫妻有两一儿一女,夫妻俩在结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子,房产证上面只写了老王一个人的名字,20年后老伴因病去世,老王和儿女一同居住,5年后女儿出嫁,留下老王跟儿子一同居住,儿子长大后,眼看需要成家立业,担心身体不好突生变故,便早早地立下遗嘱,写明房产和遗产都归儿子所有,5年后老王去世,儿子跟女儿因为遗嘱问题双双闹翻,这种情况下,房子是否真应该归儿子所有呢?
根据《民法典》新规第六编第1122条,遗产指的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于房产是老王夫妇的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老王妻子在去世后,属于老王妻子的房产应当按照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第三顺序进行继承,也就是说老王妻子去世后,老王、儿子、女儿应分别继承妻子50%房产权中的1/3,此时老王的房产权只有总房产权的2/3,儿子和女儿各占1/6,老王留下的遗嘱便是无效遗嘱,按照无遗嘱的第一继承人顺序继承,儿子和女儿都应该获得房产权的50%,并不是按遗嘱归儿子单人所有,所以正确的继承顺序应该如下图所示:
二、迁出农村户口后,父母的农村“不动产”不能被继承
不动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农村的不动产包括“宅基地”和“房屋”,根据土地管理规定,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是针对农村家庭的特有政策,也就是说,宅基地和房屋在继承过程中,对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农村人而言,两者是可以捆绑在一起的,但是对于非农村户口的人而言,宅基地和房屋在继承时就需要拆分。
比如张三一家人生活在农村,育有两个女儿,女儿们成年后都出嫁到城里,并把户口迁出农村,父母在去世后,两个女儿将分别继承父母农村房产权的50%,而宅基地的使用权两人均无权继承,因为两人户口都已经是城市户口,不再具备“宅基地”申请资格了,继承父母房子后,她们只能居住和修缮,不能对其进行翻新和翻建,基于宅基地政策考虑,建议在迁出户口时先综合考虑,舍和得并存。
三、子女不在有效遗嘱继承人之列的,不能继承
举个例子:老李在年轻时打拼多年,用所有积蓄全款买了一套房,而后相识妻子并结婚生下一个儿子,不久后妻子因病去世,留下老李和儿子一起生活,本计划两父子就这样相依为命的生活下去,便早早地立下遗嘱并公证,将房子留给儿子,然而计划不如变化,老李在5年后与另一位女士一见钟情,并生下一个女儿,此时的儿子刚好步入社会,靠工作可以自食其力了,赶上儿子工作繁忙,生活全是妻子在打理,生病期间母女对他又照顾有佳,心善的老李担心一旦自己遭遇不测,母女俩生计会成问题,于是重新立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房产划分给妻子。
根据《民法典》最新规定,当被继承人立有多份遗嘱并且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所以上述老李的情况中,虽然提前立下公证遗嘱将房子留给儿子,但是老李后面又立下了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按照规定,此时遗嘱的效力应当以最后一份为主,也就是说最终老李的房子应当被妻子继承,儿子不能继承老李的房产。
四、子女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且未明确得到父母宽恕的,不能继承房产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1125条规定,子女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并未得到父母宽恕或未被列入继承人名列时,将丧失继承权:
(一)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二)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三)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比如,儿子成人后不务正业,嗜赌成性,经常虐待父母从家庭支取钱财,并被人证实确有此类现象,不仅如此,在得知父母没有按照自己意愿立下遗嘱后,私自将遗嘱进行销毁并篡改得到证实,又或者采取胁迫的手段要求将自己设立为唯一继承人,这三类情形中,任何一种只要得到证实,继承人都将会在法规中丧失继承权,唯一的做法就是得到父母的宽恕,才能有机会重新获得继承权,说白了就是需要子女做到尽孝、赡养父母的义务,毕竟房产属于父母的个人财产,他们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自己的遗产。
在这个房产价值本身就较高的时代,很容易联想到父母到年买房时的不易,对于父母而言,钱财相比亲情只是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都希望自己老去离世后子女能够过得更好,在《民法典》的种种新规下,作为子女,最好还是支持父母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遗嘱,子女不必为了房产再争得不可开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