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免。适用税(费)率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3%的征收率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征收率计征。
印花税一、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个人买卖非住房的(如车位、店面、写字楼等),买卖双方按合同金额(或评估计税价值)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二、房产继承、赠与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税率万分之五。
土地增值税一、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含普通标准住房和非普通标准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13年9月1日起,个人转让写字楼、商业营业用房、车位、工业厂房非住宅二手房的,按转让收入全额(不含增值税)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二、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三、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的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契税政策中的上述个人包含中国大陆居民、港澳台居民、外籍人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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