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世纪后,随着法律实证主义的兴起,法不溯及既往的绝对性受到挑战,在德国随着历史法学派的兴起而被打破。在新法律对社会利益造成不利后果时,立法者出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可以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条款。其理论依据在于,保障自由和人权是法不溯及既往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允许法律具有溯及力不是对自由、人权的侵犯,反而在某些情形下,更有利于保障人权。二战后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正是具有代表性的例子。犯罪者不能够以其行为符合纳粹***法律为借口而否定所犯的残忍罪行,他们所谓“合法”的行为,在新的具有正当良知和正义感的法律下是无法逃避的恶行,这时溯及既往反而是保障人权。如果这种情况还仍然认为法绝对不溯及既往,那么就不能将纳粹***的法律定为非法,也就不能根据新法审判他们所犯的战争罪行,这无疑会助长“恶法亦法”观念,默认恶法对权利的伤害。所以,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主张:法律一般来说是适用于将来的,但是可能在某些情况下,绝对的不溯及既往存在很大缺陷,法律允许溯及既往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救济方法。
本解释是就民事法律溯及力进行专门规定的首个司法解释。为做好起草工作,******研究室专门成立起草小组,于《民法典》颁布后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调研。2020年8月,起草小组先后召开了3场座谈会和1场内部论证会,在此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61条)。9月,在杭州召开会议,邀请部分专家学者以及全国法院40多名法官代表进行研讨,完善征求意见稿条文。10月初,邀请《民法典》起草专班成员和民商事审判专家型法官进行封闭式研究论证。随后,又分别在湖南、北京召开了两次全国部分法院专题座谈会。10月底,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专家论证会,王利明、崔建远、杨立新、刘凯湘等17位知名专家提出意见建议。11月初,征求中央政法委、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单位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意见。2020年11月下旬,起草小组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基本思路、主要内容等进行汇报,并交换意见。此后两次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送审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是恪守司法解释的功能定位,严格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依法作出解释。在溯及适用问题上,对于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而《民法典》改变了原有规定的,秉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只有符合《立法法》第93条“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的,才予以溯及适用。在严格溯及适用条文的同时,明确审核规则,确保法律适用统一。
四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第1条开宗明义提出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也是本解释起草的基本遵循。在判断《民法典》条文能否有利溯及时,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重要的判断标准;在具体列举新增规则的溯及适用情形时,将是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主要考虑因素,如英烈保护、自甘风险、好意同乘等。
四、《民法典》各编溯及标准的差异
《民法典》共七编,划分不同章节的主要依据是不同法益之间的区别,故不同章节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关系性质等规定有所不同,法律对其调整的方式、范围、力度也存在差异。在根据本解释确定不同章节具体法律规定的溯及力时,应当允许在“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的情况下,各编有不一样的溯及标准,体现一定的差异。
物权编遵循物权法定原则,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空间有限,在溯及标准上应更为严格,对于涉及各个商事主体实体利益权衡的,建议不予溯及。合同编更注重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及维护交易安全与稳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缔结、修改合同对原来约定予以适当变更,应采用更加克制、严格的态度确定其溯及标准。如《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责任推定方式的改变,明显不能溯及适用。人格权编是针对“人”的基本权利的规定,应当溯及适用。如禁止性骚扰、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新增内容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可允许溯及,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均涉及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家庭、财产等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以及公序良俗,在作为新法的《民法典》施行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已经形成的观念和司法实践做法,让民事主体有稳定的预期并合理安排自身的生产、生活,避免不当增加法律的不安定性,不宜过多溯及适用。侵权责任编规定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法无溯及力”是基本原则,例外情形只能在“有利追溯”的情形下适用,应在个案中,根据案件事实,围绕法律关系成立的目的、侵权情况、主观过错、客观困难等因素综合考虑。
五、《民法典》与商事法律特别规定的适用和衔接
为此,可以参照《民商审判会议纪要》中对此问题的解决方案,即原则上应适用商事特别法的规定,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1.《民法典》有意修正商事法律有关条款的,应当适用《民法典》规定。比如,《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而《民法典》第74条第2款修正为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又如,《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物权法》第106条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民法典》第65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从上述条文的先后顺序看,对第三人范围的表述变化应该是立法者有意为之,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为合理。再如,《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权适用***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是“恶意”,而《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的侵害知识产权的***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二者的主观故意程度明显不一样,并不是因为商标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更需要提高***罚性赔偿的适用门槛,而是立法在探索***罚性赔偿制度时作出的有意修正。
三是体现了******关于《民法典》司法解释的体系建构思路。按照******审委会的要求,要构建分层次的《民法典》解释体系,具体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解释《民法典》的整体适用问题(如新旧衔接、体系衔接等),以“《民法典》+具体问题”的名称和形式出现。本解释即属于这一层次。第二层次解释《民法典》某一编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民法典》某某编解释一、二”的名称和形式出现。第三层次解释某类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文件,名称中不再冠以《民法典》,而是直接以相应的司法解释名称和形式出现。例如,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释,直接保留《******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名称即可。这样安排逻辑清晰、层次分明,便于检索、查找,有利于对民法司法解释的学习和适用;有利于根据《民法典》实施的情况,随时补充制定有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