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父母去世20年后发生继承纠纷
张三、张四兄弟为亲兄弟,父母1987年初去世,留有房屋九间,一直为张三所占。2007年,张四起诉张三,要求“分割”遗产。
争议焦点: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对本案的处理,有以下意见:
第一种意见:张四起诉超过20年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是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己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种意见:张四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分割遗产。
律师说法: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首先,诉讼上的请求权必须以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为基础。当事人依据不同的实体权利而享有不同的诉讼请求权。比如既可以债权起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也可以物权起诉(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还可以人格权、部分形成权(如撤销权)起诉,当然也能以婚姻法、继承法等特别法上的权利起诉。实体权利的不同,必然导致诉讼请求权的内容和效力的不同。
再次,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仅是“继承权”被侵犯的诉讼时效,而不是“共同财产所有权”的诉讼时效;易言之,由于该条已很清楚的表明了“继承权”,因此该条关于时效的规定仅适用于“继承权”纠纷的案件,而不适用于“共同财产所有权”纠纷。这是因为继承法主要调整的是“继承”法律关系,而“共同共有”的财产关系应依靠物权法、侵权法和民法典等来调整。
最后,从本案基本事实来看,当事人之间对“继承权”本身并无纠纷,也就是说各自对彼此的继承人资格并无异议。发生纠纷的原因只是张三不同意张四分割“共同财产(遗产)”,张三的行为只是侵害了张四的“共有权”,而不是“继承权”,因此本案并不存在“继承权”纠纷,只存在“共同财产”纠纷。在此情况下,张四既可以“债权(侵权之债)”作为基础权利起诉,也可以“共有权(物权)”作为基础权利起诉。侵权的诉讼时效依据《民法通则》从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从张三拒绝分割遗产之日起算;物权分割纠纷则相对复杂,有学者认为“共有财产分割之诉”并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而有学者则认为也应适用与侵权相同的诉讼时效,但即使是适用诉讼时效,也是从主张分割财产被拒绝之日起计算。
综上,本案起诉人诉讼请求的基础权利是“遗产共同财产所有权”,并不是“继承权”,因此不能适用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