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昆明市XXX厂工作,住昆明市XX小区XXX宿舍。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系昆明市XX公司失业人员,住昆明市XX村X号。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云南省昆明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昆明市XX村X号。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XXX诉被告1XX、2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X月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的委托代理人祖文敏、被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告XXX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赖XX系原告和两被告的母亲。赖XX于2006年10月去世。留下的遗产被被告XXX一人占有。2009年初,原告才知道母亲留有遗产,多次找被告XXX商量,被告XXX以种种理由推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分割母亲遗产80000元;2、依法分割母亲遗留的张官营股份合作社的1股股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1XXX辩称:2006年10月原、被告的母亲就已去世,原告2009年7月才起诉,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被告是一名下岗职工,母亲在世时跟被告生活并由被告照顾,如果分割遗产被告应多分。
被告2XXX辩称:同意分割母亲的遗产,由被告2XXX继承的份额自愿给被告1XXX。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两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被继承人赖XX系原告及两被告的母亲。被继承人赖XX生前一直与被告1XX居住。被继承人赖XX于2006年10月20日死亡。被继承人赖XX的配偶何X(系原告与两被告的父亲)于1997年11月1日死亡。被继承人赖XX死亡后在张官营股份合作社的股份,于2007年1月10日分红3000元;2008年1月7日分红3000元、土地补偿款34000元;2008年12月20日土地补偿款34000元;2009年1月7日分红3000元,共计77000元。该款由被告1XX领走。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明;被继承人赖XX与配偶何X的死亡证明;原告单位出具的证明。被告1XX提交的证明及被继承人生前的部分医疗费单据等证据在卷为凭,可以采信。
一、由被告1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XXX继承款人民币23100元;
二、被继承人赖XX在张官营股份合作社的股份由原告XXX享有30%的份额、被告1XX享有70%的份额。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原告XXX承担540元、被告1XX承担126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