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亡人小额取款天堑变通途——简评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的法规变迁

在《简化小额取款通知》施行之前,银行办理已故存款人存款提取依据的主要法规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简称“7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80〕银储字第18号)(简称“18号文”)。

按照7号文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需要向存款所在的储蓄机构证明其合法继承人的身份。储蓄机构要求合法继承人提供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则由县、市人民法院)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根据该继承权证明书来确定合法的继承人身份并继而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果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储蓄机构则需要合法继承人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据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18号文则要求慎重处理“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过户手续问题”,对于合法继承人同样提出了“办理继承权证明书”以及“继承权存在争执时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要求。

从复杂到简化

为简化提取手续,切实解决存款继承难的问题,《简化小额取款通知》于2021年颁布实施。鉴于小额存款被侵占和冒领的概率较低,风险较为可控,对于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小额存款(不含利息)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行的非存款类金融产品设置了简化的申请和审核流程。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条件要求

按照《简化小额取款通知》第一条至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适用的对象

同一法人银行合计的账户余额(不含未结利息)和/或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行的非存款类金融产品合计的本金和收益: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

提取申请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销户要求

一次性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及利息,提取后注销已故存款人账户

上调账户限额的权限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上调账户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

《简化小额取款通知》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了不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文件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谨慎审查义务,申请文件包括:

配偶、子女或父母

(1)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

(2)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3)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指定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公证遗嘱;

申请文件的区别在于第(2)项,配偶、父母或者子女需要提供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要提供经过公证的遗嘱。银行对申请材料审查时应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

三、风险控制和惩戒措施

对提取申请人隐瞒、造假的惩戒措施

内控管理要求

加强对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的内控管理,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及交易资料

信息联网核查要求

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指导和协调要求

四、不适用于《简化小额取款通知》的主体

《简化小额取款通知》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该通知不适用于涉及境外个人的存款提取事项。其中“境外个人”包括三类主体:(1)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的港澳台同胞;(2)持外籍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公民;(3)持中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件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这也就意味着这三类主体无论提取已故存款人的大额或小额存款,仍需要按照7号文和18号文的要求,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证明书等文件。

从简化到优化

作为进一步“减证便民”的措施,《优化小额取款通知》将在以下方面对《简化小额取款通知》的规定作出进一步的优化:

一、统一提高简化提取的限额

二、简化提取范围的扩大

《优化小额取款通知》对可简化提取的金融产品种类作出了拓展,除存款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行的非存款类金融产品外,进一步增加了黄金积存产品以及代理销售的国债、理财产品。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黄金积存产品以及代理销售的国债、理财产品,其本金和实际收益需要一并计入到规定的5万元账户限额内。

三、加强和优化金融服务

四、允许第一顺序继承人查询已故存款人账户交易信息

五、对丧葬费和抚恤金不设限

六、建立健全小额存款提取的尽职免责机制

为了减轻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办理小额存款提取业务时自身责任的顾虑,让他们在减轻压力的同时更加放心大胆地按照规则为申请人提供服务,《优化小额取款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尽职免责机制,对于由简化提取引起的投诉、诉讼、资金损失,办理人员尽到合理谨慎义务的,实行尽职免责。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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