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古女士的父亲在某银行有十万多元的存款。2015年,古女士的父亲在家中猝死。之后古女士请求某银行向其支付该存款余额及相应利息,某银行以古女士未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为由拒绝支付该存款余额及相应利息。于是古女士到当地公证处办理了古女士是存款人女儿的公证书。但古女士凭该公证书要求某银行支付上述存款余额及相应利息时,某银行却以古女士提供的该公证书不属法律规定的能够证明古女士是存款人唯一继承人的“继承权证明书”为由,再次拒绝了古女士的请求。众所周知,存款人去世后,其名下的存款就变成遗产,由继承人继承。请问:存款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怎么做才能提取这笔存款呢?
在该案件中,并不是两个以上的继承人要求取款,并未发生继承纠纷,某银行对“继承权证明书”的理解存在差错,古女士提供了能证明其是存款人的女儿的公证书即“继承权证明书”,某银行就应当将该存款余额及相应利息支付给古女士,而不应当拒绝支付。因此,对于古女士的请求,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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