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继承主体1、以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等单一继承类案由提起诉讼,审理中当事人提出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等在内的多个继承类请求,如何处理?继承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分别提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分属不同案由的继承类请求,原则上人民法院应一并予以审理,案由列为继承纠纷。确因涉及当事人众多且不同种类继承请求一并审理不便于诉讼的,可释明当事人分别提起诉讼。2、遗产尚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何处理?遗产中有案外人权益时如何处理?继承案件所涉遗产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共有财产的共有权人均作为继承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

2、法院应释明当事人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审理,列为分家析产、继承并列案由。经释明后当事人不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的,仍对全部共有财产提出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确有证据表明继承案件所涉遗产与案外人存在权属争议的,应释明当事人另案先行处理该权属争议。3、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未参加诉讼的其他继承人存在,如何处理?是否应由法院依职权查明?在继承案件中有初步证据表明可能有其他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存在,人民法院在实体审判中应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依已有证据及依职权调查核实的证据均无法确证该自然人的存在及继承人身份的,人民法院不予追加。二、遗产范围与分割4、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

3、、死亡抚恤金能否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继承案件中,如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近亲属均作为当事人参加案件审理,并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分割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上述财产的分割。5、公房承租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当事人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公房承租权,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公房所有权所在的行政机关或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当事人坚持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6、被继承人购买公房时根据工龄政策福利,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龄折抵房款的,所获工龄政策福利能否折算后作为遗产分割?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

4、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X房屋现值。7、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能否适用遗赠?遗赠人生前将宅基地上房屋遗赠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后主张因遗赠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8、农户家庭中父母与部分子女共为一户,该子女未另行分家并新分宅基地。父母死亡时,已另行分家的子女能否主张对相应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继承?农户家庭中部分子女与父母分家另过;部分子女与父母共为一户且未新分宅基地。父母死亡时,已分

5、家另过的子女主张对相应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可对相应宅基地上房屋折算价值主张继承。上述分家另过子女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未取得宅基地的,主张相应宅基地上房屋权利的,应予支持。9、被继承人死亡后所遗宅基地房屋被翻扩建,如何处理?被继承人死亡后,未经继承人同意,擅自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翻扩建的,不影响已确定的该宅基地上房屋遗产份额划分。继承人有权要求上述擅自改扩建人承担回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但实际居住管理房屋的继承人出于居住使用、维护管理目的对房屋进行翻扩建的除外。10、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宅基地房屋翻扩建存在贡献的人,主张宅基地房

6、屋权利的,如何处理?对被继承人生前宅基地上房屋翻扩建确存在贡献的人,据此主张享有宅基地上房屋共有权或增加相应继承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其据此主张的相应补偿请求,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应证据,尊重风俗习惯,从公平角度出发,在判断法律关系性质属于赠予、亲属间无偿帮扶亦或债务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支持。11、作为遗产的城市住宅平房未经审批翻建、改建、扩建,没有取得新的产权证或者经明确无法办理新产权证,继承人要求继承该房屋,如何处理?作为遗产的城市住宅平房未经审批翻建、改建、扩建,没有取得新的产权证或者经明确无法办理新产权证的,继承人要求继承该房屋及分割使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明确

10、嘱,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签署日期不全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以遗书形式处分遗产的,如该遗书具备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应认定有效。18、打印遗嘱的性质与效力?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19、共同遗嘱能否认定有效?在世一方能否单方撤销、变更共同遗嘱?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当事人仅以遗嘱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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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可以代书并见证遗嘱吗?专家导读 律师可以代书遗嘱,并且可以成为见证人。在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丧失行为能力,无法订立遗嘱的情形,或者是不认识字等,可以通过代书遗嘱的方式订立,一般由律师代书。 律师可以代书并见证遗嘱吗? 一、律师可以代书并见证遗嘱吗? 律师可以做代书人,律师代书的律师见证遗嘱,实际就是代书遗嘱。https://mip.64365.com/zs/1203860.aspx
2.法院对自书遗嘱的司法解释自书遗嘱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了遗书按自书遗嘱对待的情形,但是该司法解释随《继承法》的失效已经失效了,最新关于自书遗嘱的规定应当适用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法律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jx_113482.html
3.法律实务涉外继承中常见的法律适用问题李伟斌律师事务所林某2、林某3、林某4主张该《平安嘱书》不符合我国继承法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本院不予采纳。另,林某2、林某3、林某4主张该《平安嘱书》即便有效,也仅作为处理林某某在香港的遗产,效力不及于香港域外的遗产。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林某某《平安嘱书》第(一)条列明:‘本人百年归老后,所有动产及不http://li-partners.com.cn/index.php?s=/sys/769.html
4.解读《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在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内容发生冲突时,根据《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http://www.gzxrnews.com/xwzx/tt/20230525/20230525_603040.shtml
5.《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该司法解释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附则”。总体上,这一司法解释贯彻了《民法典》的立法精神,结合了我国继承纠纷的司法实践,并总结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的成功经验。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613940712964439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4篇8次; 案例3篇3次)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https://txc.fudan.edu.cn/6e/87/c3500a28295/page.htm
7.我国现行法中遗嘱形式规则的不足法律常识第一,有关自书遗嘱的司法解释与实践不尽相符。根据我国现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其中对遗书按自书遗嘱对待要求的条件之一为,无相反证https://www.lawpa.cn/changshi/505934.html
8.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1篇 案例4篇 裁判文书1453篇 相关论文21篇 实务指南) 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http://www.zhipulaw.com/T2.asp?ID=867
9.老爸走后老妈继承房产真难建议:早立遗嘱很重要新闻频道目前,遗嘱的形式分为5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若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遗嘱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https://news.cctv.com/2016/03/28/ARTIW0zKtWoTXLeKksFt8Yun160328.shtml
10.北京有关继承的若干法律问题(三)公证被撤销的公证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公证遗嘱因公证程序本身存在瑕疵等原因导致公证被撤销的,公证遗嘱丧失法律效力。但对于公证处在制作公证遗嘱过程中留存保管的当事人自行制作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应结合《继承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遗嘱效力作出认定。 http://jingyuelaw.com/h-nd-258.html
11.明安律师推荐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之窘境福建明安律师事务所北京二中院统计归纳后认为,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遗嘱类型主要集中在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以及代书遗嘱。《继承法》采取遗嘱形式法定原则,在第17条中规定了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五种类型。统计数字之所以显示争议较多的案件涉及前述三类遗嘱,并非其它两类遗嘱不容易引起争议,而是现实生活中http://www.minganlaw.com/news/471/
12.房屋遗产继承纠纷继承人排位如何判断?对此,小编提示大家,为避免继承纠纷的出现,老人尽可能要在生前订立遗嘱,并在遗嘱中写明房屋归属和处理方式。 目前,遗嘱的形式分为5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若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http://www.shuohenglaw.com/article/2098.html